1、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和处置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地区各直属支行、各分行。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基于重要性及成本效益的考虑,本行下列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不满足上述标准的有形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
2、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包含在“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类管理、节约资源、效益优先”的原则。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原则:总行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并根据经营计划及资本性支出预算安排固定资产支出计划。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各实物管理部门、各支行在分工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账务核算。节约资源、效益优先原则:固定资产购建应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3、中各部门职责: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各实物管理部门编制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向总行预算管理委员会提请全年固定资产配置计划;负责根据经核准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审批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调拨、更新、报废、处置等申请进行审批;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相关账务以及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的具体核对工作。分行计划财务部履行后三项职能。运营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以及对相关部门提出的与固定资产核算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及修改需求进行审定,并组织对固定资产核算系统进行完善。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应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以及分管固定资产状况,制定分管固
4、定资产的管理规划,并根据管理规划以及可能预见的具体情况编制次年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清查、调拨、报废、处置等实物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负责定期组织对所分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修理;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做好账实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的申请进行初审;负责收集固定资产价值和实物分布的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反馈;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为固定资产管理决策提供数据。第七条 各实物管理部门分管范围为: 信息技术部:电子设备,包含计算机(服务器)、联网网络通讯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复印一体机等和点钞机、清
5、分机、复点机、打捆机、扎把机等出纳机具;个人金融业务部:ATM及自助设备等;保卫部:监控设备、安防设备、消防设备、安防通讯设备等;行长办公室: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机构管理部:办公家俱、空调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其他机具、设备。分行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上述管理职能。使用部门:总行各部室、地区各直属支行、各分行等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使用部门应于次年前根据业务需求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护和报废,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责任到人”,正确使用、按时保养和专人保管固定资产;负责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
6、查与盘点。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购建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第九条 我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分为总行集中采购,以及总行授权下分行集中采购等方式,有关集中采购的要求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配置标准管理,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制定,总行各实物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配置、报废标准,并将所制定标准交总行计划财务部汇总、平衡后报总行高级管理层审定后下达。总行计划财务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与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调后,适时增加、修改、废止标准类别、指标等内容,报总行高级管理层审
7、定后下达。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固定资产预算是年度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年度支出要在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范围内进行。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分行根据工作需求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固定资产购置或报废计划;二、实物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或分行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需求要严格把关,要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具可行性报告。由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各使用单位提交的配置计划汇总后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全行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预算;三、计划财务部根据总行资产配置以及固定资产控制比例的要求,对实物管理部门报送的需求进行审核,并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四、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五、固定资产预算一经
8、下达,各实物管理部门或分行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全年资本性支出确定后,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计划时,必须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的程序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求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需求;二、实物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的需求进行确认,报送计划财务部;三、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对实物管理部门报送的需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四、实物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实物采购,需要集中采购的按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填制一式四联“固定资产购置(租入)申请表”(见附表1:银行固定资产购置(租入)申请
9、表),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验收、入账、记录、领用等,确保手续完善,购建合法。(一)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后,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购置或租入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产权证、发票、货物清单、实物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并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附表2)。(二)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将经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签字的固定资产购置(租赁)申请、购置(租赁)发票、合同或协议、产权证、货物清单、验收报告等提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进行核算。(三)核算人员须根据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产权证、购置(租赁)发票及有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租入登记手续。(四)实物管理部门登记实物台账,并在所购置资
10、产上喷涂资产编号,对多件物品组成一项固定资产的,应分别喷涂编号。对有明确配置的计算机、监控设备等电子设备,应在设备上粘贴相关配置的清单。所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购置清单、“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应分类装订入档保管。(五)实物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填制一式两联“固定资产领用单”(附表3:银行固定资产领用单),一联交使用部门留存,一联自留登记台账。(六)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领用单”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在台账上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以便于交接及明确责任。第十三条 以物抵债形成的固定资产,确需自用的,按新购置固定资产程序报批。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四
11、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均要指定专人(即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全行固定资产调拨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掌握全行相应固定资产的余缺状况,根据各行实际需要进行调拨或采购,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拨操作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向实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全行固定资产状况及余缺情况予以审核,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附表4),将固定资产由原部门调至需求部门。二、固定资产调入部门对调入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实物验收
12、,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一联调入行留存,一联调出行留存,一联实物管理部门留存);三、各实物管理部门、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等支出。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大、中修理以及批量修理必须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 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固定资产修理申请,填制银行固定资产修理审批书(见附表5),列明造成修理原因,报实物管理部门。二、 实物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或指定维修,修理完成后,由使用部门鉴定并出具恢复正
13、常使用的验收证明,交至实物管理部门。三、实物管理部门将发生的修理费用凭证、保险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赔偿证明、使用部门验收证明交核算部门办理核算手续。(一)对车辆、计算机等的维修方式,由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修理中发生的资料保管存档工作。(三)对自然灾害、车祸等特殊和紧急情况下造成的修理,可以由使用部门汇报实物管理部门先行联系修理,及时恢复固定资产正常功能,两周以内要补齐必要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第十九条 全行应每年6月和11月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一、固定资产清查由实物管理部门牵头,核算部门
14、、使用部门共同组成清查小组,现场核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同时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修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二、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与核算内容不符的项目,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卡片。清查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核算部门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后,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审批表”(附表6)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情况报经分行领导审批。三、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对不需用或报废待变卖的固定资产,提出调拨、出售等处理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置。四、盘盈
15、(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建账建卡(或销账销卡),核算部门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的账务处理。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审批集中在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总行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各支行的报废和处置权限由总行统一进行、各实物管理部门原则上一年必须集中清理一次。分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和控制一、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房屋及专用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经房管、车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取得相关证明,经相关实物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
16、理。 (二)其它一般性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确已失效丧失修理价值的,经相关实物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程序:(一)对符合报废条件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表7),递交实物管理部门审核。(二)实物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编写“固定资产报废报告书”、“固定资产报废清单”(附表8),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一并送监察部门及计划财务部。“固定资产报废报告书”应包括固定资产报废的证明材料及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三)对于由非正常使用而提前报废或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必须进行责任认定,并由相关实物管理部门按有关
17、规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监察部门审定。(四)计划财务部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表8: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和“固定资产报废报告书”与相关的固定资产账务等资料核对,报分行领导审批。(五)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分行领导审批结果及核算部门的核对结果,对照“固定资产报废清单”逐笔向使用部门收回报废的固定资产。(六)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对评估过程和交易记录、收据或物资回收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建档保管,以备核查。(七)实物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结果及款项交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八)总行审计部、监察室将对整个清理过程进行审查,对违犯规定,总行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第二十二条
18、 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和控制一、除有特殊规定外,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通过询价变卖方式,制定出售底价,公开征招三家以上的交易对象通过询价比较,以确保成交价格最优。二、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及要求:(一)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编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书”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10: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和“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附表9: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交核算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书”应包括处置原因、处置方案、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二)核算部门将“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和“固定资产处置
19、清单”与相关账务进行核对,按类逐项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等资料,在确保账卡一致、账实相符后签署意见,一并送计划财务部。(三)核算部门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批复,对批复处理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处理工作。(四)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对评估过程和交易记录、收据等资料建档保管,以备核查。(五)实物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及款项交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计划财务部将最终处置结果上报总行领导。(六)审计部、监察室将对整个清理过程进行审查,对违犯规定,总行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时,必须按固定资产类别逐项申报
20、,一类一报,每一类必须有相应的实物管理部门及核算部门的签章。第二十四条 以上涉及固定资产账户处理的,具体参照银行固定资产核算办法。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环节中,任何人不得私下交易、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租入)、调拨、处置或报废固定资产,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总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全行。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质量低劣,造成资金浪费、损失,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毁、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乱用会计科目或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分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