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71463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合作银行利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规范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保证农村合作银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新招聘的员工。 第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农村合作银行关系确定后,总行和支行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实行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依法享有取

2、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有维护*农村合作银行声誉,遵守本行职业道德和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的安排,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人事监察部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及奖惩、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工作。第八条 本行各部室、支行负责劳动合同的实施履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向总行人事监察部提出变更、续订、解除合同与职工奖惩的建议。第九条

3、 总行工会具有监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第十条 总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第十一条 对劳动合同制员工,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并由人事监察部统一填写保管。员工解除、终止合同时发给本人,作为到社会上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本行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名称为*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

4、同的期限(含试用期);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由用人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员工的意愿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如本人有要求,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非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含十年);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在关键岗位上的主要业务或管理骨干。第十八条 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或根据本行业务经营需要,不适宜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少

5、数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第十九条 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和外单位调入员工,首期合同一般最少为五年,见习期(不含部队复退转军人)为一年(包括试用期),国家或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执行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合同期满前30天向总行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愿。总行应在收到员工本人意愿书和员工所在部门考核意见后30天内协商续订合同或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方可办理变更合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

6、,本行可以合理变更合同内容。因设备更新,业务工作需调整的;组织机构或人员编制调整的;经考核因员工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接受本行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7、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本行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十八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本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得依据第二十九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本行出资培训,培训后在本单位工作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的(大学服务年限15年、大专服务年限10年、中专服务年限为5年)或未能补偿本行相应的培训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经办审批的大额贷款已形成事实风险未能收回的责任人;从事保密工作现仍在保密期限的;员工处于留用察看期内的。第三十一条 员工死亡、除名及开除等,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三十二条 违反和

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部劳部发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第五章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及程序第三十三条 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国务院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职、退休的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由员工所在的部门提出建议,本行人事监察部审核,经工会审议同意后,报总行批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所在部室、支行10天内签署意见报本行人事监察部审核,经总行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十六条 员工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持劳动合同以及

10、其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向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申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第三十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后,本行按员工原身份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处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六章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工资按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合同制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合同制员工的医疗期(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11、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合同制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以及女员工孕期、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假期及假期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员工因公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第四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合同制员工,退休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12、、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自受理调解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作调解不成。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从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三十天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七条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责任属于本行方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负责赔偿按劳动合同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方的,应赔偿招工和业务培训费及本行其他损失。第八章 其他第四十八条 原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重新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省、市和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条款若与国家、省市新发布的规定相冲突时,依上级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人事监察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