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信合通借记卡业务管理,维护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信合通借记卡是辖内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发行的统一品牌借记卡系列产品的统称。信合通借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卡,为人民币借记卡,不能透支。第三条 信合通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卡片等级和服务权益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使用功能
2、不同分为标准借记卡、联名/认同卡和专用卡等。第四条 信合通借记卡所有权归辖内各县级行社。各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信合通借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机构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第七条 拟开立类或类银行账户的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县级行社营业网点柜面填制申请书,经发卡机构审核后,可申领信合通借记卡。通过非柜面渠道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类银行账户)的,按照农商行运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领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
3、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信合通借记卡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代理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本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委托书。第十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县级行社申领信合通借记卡的数量应当符合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县级行社代理开卡的数量应当符合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第十一条 凡在县级行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第十二条 单位申领信合通借记卡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
4、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申领单位卡的人员按规定填制申请书,并经发卡机构审核后,发卡机构方可予以发卡。第十三条 客户申领信合通借记卡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用于办理取款、转账、缴费、消费等各类资金支付交易。单位代理申领的个人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卡账户只收不付,不能办理
5、资金支付交易。第十四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IC借记卡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磁条借记卡具有账户查询、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等功能。IC借记卡除具有磁条借记卡的所有功能外,还有电子现金圈存、电子现金查询、小额脱机消费等功能。第十六条 信合通借记卡可在农商行辖内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电子渠道以及中国银联境内外受理网络使用。第十七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第十八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
6、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资金转账存入。第十九条 信合通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的提款额和转账额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第二十条 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置密码,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和单笔消费上限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业务,应当按照农商行运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当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可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发卡机构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
7、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第二十四条 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同一日内(以系统时间为准)连续3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锁定该卡,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或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该卡。第二十五条 信合通借记卡密码修改,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农商行辖内营业网点柜面或在自助设备办理。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卡片,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由他人代理挂失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发新卡或挂失结清。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致电发卡机构或
8、通过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已经口头挂失的卡将自动进行撤销挂失处理。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在挂失有效期内又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挂失凭证,向发卡机构申请撤销挂失,恢复使用原卡。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在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挂失失效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
9、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一条 信合通借记卡换卡时,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应当收回旧卡,发放新卡。由他人代理换卡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户。由他人代理销户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持卡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销户后,发卡机构应当收回卡片。第三十三条 账户余额为零且持卡人在较长时间内未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信合通借记卡,发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销户处理。第三十四条 信合通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
10、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转让。第四章 计息及收费标准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信合通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范围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第三十六条 农商行为信合通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后执行。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一)有权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二)对不遵守信合通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或委托有关
11、单位收回其信合通借记卡;(三)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合通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三)向持卡人提供信合通借记卡交易明细查询;(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农商行对信合通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有权知悉信合通借记卡的功
12、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有权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获取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对账服务;(四)有权要求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三)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等信息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信合通借记卡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五)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消费款项;(六)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信合通借记卡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省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