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本《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签订:
甲方(抵押权人):【 】 (以下简称“甲方”或“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抵押人):【 】 (以下简称“乙方”或“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债务人【 】在债权发生期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乙方愿意为甲方的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部分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计收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过户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其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应首先支付。故担保范围包括超出主债权本金部分最高额约定数额以外的金额。
第三条 抵押物情况
1、 乙方自愿以如下抵押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详见如下(或附件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坐落:【 】
建筑面积:【 】
产证编号: 【 】
房地产权利人:【 】
房地产评估价值为【 】
双方协商价值为【 】
其他:
房地产坐落:【 】
建筑面积:【 】
产证编号: 【 】
房地产权利人:【 】
房地产评估价值为【 】
双方协商价值为【 】
其他:
2、上述【 】套房产均为【 】抵押,总共评估价值:【 】万元整,双方总协商价值为人民币【 】 万元,共同为此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3、双方确认,上述抵押协商价值仅为了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甲方在行使抵押时有权就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4、本次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抵押财产。
5、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用等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仍是抵押财产,乙方应于取得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存入甲方账户。
6、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全面 履行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债权实现,乙方应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 乙方有权签订本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或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1)抵押人是公司的应当保证抵押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如有授权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证明资料的应向甲方提供;
(2) 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 抵押房产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抵押人应保证已征得配偶同意;乙方应至少向甲方提供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意抵押证明等证明资料;
(4)其他需要授权的情形;
3. 乙方保证抵押之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出售、预售等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不存在被任何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出售、馈赠、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5. 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债务时,对未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 抵押人同意无条件接受第三方提供的居所,无条件配合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不以抵押财产是本人唯一居所进行抗辩。
第五条 通知义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 乙方发生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资产转让、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重大事件;
3、 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申请破产、重组;
4、 其他可能对乙方或抵押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乙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应向甲方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足额财产保险,该投保保单应注明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单由甲方执管,投保期限应长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责任
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在抵押期内应当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
2、 因乙方过错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或者抵押物发生产权争议,导致不能或者不足以作为其担保债务的最高额抵押的,乙方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并与甲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等情形,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 抵押登记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由甲方持有。
2、 抵押自甲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并支付完毕相应费用之日止。
3、 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对甲方予以授权,并对该书面授权文书进行公证。使甲方有权办理本合同的公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事宜。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当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担保债务清偿后,双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
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 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 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
2、 任一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3、 乙方同意甲方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 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乙方均应承担本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本合同甲方既可以选择人的担保、也可以选择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 抵押人承诺以下第 2 点:(1)本次借款所涉所有抵押物至本协议签订时不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且在向甲方清偿所有债务前不得对外出租或(2)此抵押物已经处于对外出租状态,租赁期至 年 月 日到期,抵押人不再延长该抵押物租期。若违反以上承诺,即视为抵押人恶意逃避债务。
3. 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联系号码: ,所有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书面文件甲方均可寄往该地址,视为乙方收取。
4. 若因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签订其他版本或内容的协议,所有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应有关部门要求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仅用于抵押或备案之用,不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房屋他项权利证》交由甲方保管,直至乙方清偿所有欠款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被担保债权确定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 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3) 要求提供其他抵押物或相应担保;
(4) 要求赔偿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等);
(5) 要求支付相当于主债权余额*10%的违约金。
2、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
2、 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甲方保管,并立即向甲方签发《委托书》且进行公证。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上述资料。
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方能生效。
3、 与抵押物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及如果本合同发生的任何公证费用、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将一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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