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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870681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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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生医学证实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实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实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员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起直编码和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实管理和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实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签发机构设置出生医学证实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实签发实施计算机打印。新生儿出生后立即出具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记录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实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统计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记录表时

2、,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全部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对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定。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记录表出具出生医学证实,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实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申明(单亲书面申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实上父亲信息对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和住院分娩登记产

3、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领证人需提供法定判定机构相关亲子判定证实。医疗机构外出生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实,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实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申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接生情况证实(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实;4.亲子判定证实。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造成原出生医学证实无效,或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实。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实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2.当事人提供法定判定机构相关亲子判定证实,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3.因签发机构责任造成出生医学证实无

4、效,签发机构应立即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实;因当事人责任造成出生医学证实无效,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依据当事人提供出生医学证实正、副页完整情况给予对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留,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实丢失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实。补发出生医学证实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对应分娩统计和原出生医学证实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是否登记户口证实等材

5、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定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申明作废30天后,可给予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留)。 补发出生医学证实内容须和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实补发专用章。补发后立即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实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公民,如需出生证实,以出生公证书为正当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实废证是指在运输、存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实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认真登记

6、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出1%应给予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实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实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十二个月度产生废证于第二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层上交集中销毁。 七专员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实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施专员管理,明确职责。八 印章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实时在正本“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印章。 2.印章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订,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

7、局报市卫生局同意,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实到市公安局立案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 3.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实印章”印模式样留存立案,并上报市卫生局立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立案。 4.对使用“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机结构册登记,私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印章。 5.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员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实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6.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 7.“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丢失,须向同意刻制印章县卫生局汇报,

8、并在新闻媒体申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九专用章使用制度1.签发机构应安排专员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实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和印章使用分开。2.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应做到专员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3.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出生医学证实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楚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它印章替换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它纸张上盖章。 5.设置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具体统计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实编号、领证人姓名。 6.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出生医学证实信

9、息和新生儿出生医学统计和首次签发申请表信息一致。 7.出生医学证实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汇报制度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立即查找原因,必需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将丢失出生医学证实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层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实真伪判定工作。发觉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实,应立即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判定,明确真伪。签发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判定信函后应主动配合进行核查、判定,并立即将结果给书面反馈。十一统计汇报制度签发单位每十二个

10、月度上报出生医学证实管理使用情况年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该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实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留。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十三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步骤接生人员确定分娩信息领证人确定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核实无误有误出具出生医学证实盖章人员核实无误有误登记信息,盖章办理步骤: 1.入院时正确填写出生医学证实首次签发表; 2.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实。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还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实。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要求,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不予办理。2.出生医学证实换发和补发步骤,请到医务科问询或电话咨询(2361283)。 3.出生医学证实在出院前办理,如特殊情况请在30天内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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