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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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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 9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系.附件: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2.接生记录证明书 3.亲子关系声明 4。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 5.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出生医学

2、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

3、规定。第二章职 责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省卫生厅指定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全省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第九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一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

4、理机构为签证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申领具体政策规定和所需证明材料,接受相关咨询,并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三条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章申领和发放第十四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包括首次申领、换领和补领。第十五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第十六条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

5、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第十七条婴儿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婴儿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家庭

6、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婴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婴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第二十条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

7、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五)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六)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申

8、请换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领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提交与申请补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交验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第二十四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由婴儿母亲申请领取的,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或者其他监

9、护人申请领取。申请领取时,除按本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交验能够证明婴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未提供婴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第二十六条签证机构受理公民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七条签证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项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填写规范、无异议且由打印生成,不得空缺,不得涂改,并分别

10、加盖签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无效.被涂改或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第二十九条签证机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本规定列明的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三十条签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

11、、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报出生登记。第三十二条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当交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户的居民户口簿.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中一方不在申报户内的,还应当提供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三十三条婴儿出生后超过30日申报出生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

12、构进行核查。第三十四条申报出生登记时,因婴儿父母亲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难以提供父母亲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接生记录证明书,拟落户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出生登记.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交还申报人保存。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

13、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按规定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出生登记.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将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送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别。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和存疑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和相关事项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难以鉴别或确认的,可逐级上报鉴别。第三十九条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证机构应

14、撤销相应的登记,收缴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书面通知婴儿父亲和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交换婴儿与出生登记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涉及现役军人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以交验军

15、人身份证件;涉及境外来华人员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可以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四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等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下载:1.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2。接生记录证明书3。亲子关系声明4.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5。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附件1申领换领补领原出生医学证明号分 娩 信

16、 息产妇姓名住院病历号接生单位婴儿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出生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出生孕周周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体重克(g)身长公分(cm)以上内容由接生人员或签发人员填写。接生或签发人员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婴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处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登记情况未申报:已申报 家庭住址:母亲信息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父亲信息姓名年龄需要说明及相关凭证粘贴处国籍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领证人姓名与婴儿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我们已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提供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上的信息是真实的,如内容有误,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婴儿母亲签字:婴儿父亲

17、签字:领证人签字:填表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注:此表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

18、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附件2接生记录证明书由于原因,婴儿于年月日时分,在本省市县(区、市)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由(单位或姓名)为孕妇接生名性活婴。出生孕周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差 体重克,身长公分-母亲姓名国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市县(

19、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现住地址: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父亲姓名国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现住地址: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接生人员姓名(签名):联系电话(手机):身份证号-在场证明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在场证明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机构盖章:附件3亲子关系声明(婴儿姓名)(性别),是(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父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年月日时出生地省市县(市、区)乡村因原因,由(接生单位或接生员姓名)接生,与婴儿是关系。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

20、差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母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父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或监护人签名:身份证号:日期:证明人签名:证明人与婴儿的关系:日期:附件4出生医学证明委托鉴别书:现委托贵单位对婴儿姓名为出生证编号为等张出生医学证明真伪进行鉴别。经办人:,联系电话:。委托单位(章)年月日附件5出生医学证明鉴别书卫【201】母证鉴第号:贵单位年月日,委托我单位,对查获的“”等疑似假出生医学证明作真伪鉴别,并提供出生证编号为的疑似假出生医学证明张。鉴别结论: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的标准和防伪措施,经鉴别,婴儿姓名为出生证编号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鉴别人:签发人:鉴别单位(章)鉴别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鉴别书仅对证件真伪作出结论。2本鉴别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别单位归档。3被鉴别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返回委托单位,复印件由鉴别单位归档.4鉴别单位应加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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