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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专项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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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标 本规程要求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操作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在全企业范围内适用。 3.职责 3.1安全部为危险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实施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验。 3.2实施各规程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正确填写,并严格实施。 3.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和 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点。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 二级动火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固定用火是生产区内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修理间;生产车间维修间及所划分区域;塑料焊、电炉、锤击和产生火花作业;生产区非防爆场所使用电热设备。 4.1.3安全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类动火作业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显著标识。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部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实施相关安全要求。 (2)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甲、乙类区域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需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动火 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方法。动火点周围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验、分析,并依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对应安全防火方法。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员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够适用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大于5米,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均大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采取防火隔绝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需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取。采取时,必需采取严密可靠安全技术方法和组织方法并有严格审批手续。但在通常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一直保持正压,绝不许可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3)动火施工前,要搞清焊补部位情况,依据裂缝、穿孔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员负责落实安全方法。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员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需良好,确保漏出可燃气体能立即排走。焊补现场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死角空间。 (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需数量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需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需通畅。 (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器材、工具必需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觉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8)动火前要汇报生产调度部 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9)各相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生产人员,接到动火通知后,应检验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一切防护方法。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络,做好异常情况应急准备。 (10)动火地点应和企业、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相关岗位建立快速有效联络网络,亲密联络,以确保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对应方法。 (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与工作人员,具体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问题及其预防方法和处理方法。 (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方面检验安全技术方法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必需就位上岗。 (13)焊工应含有较高技术水平,具体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不许可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接钢板依预先画好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严禁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忽然增大,喷火伤人。 (15)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优异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浓度,严格实施“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终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16)补焊结束,应根本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验,确定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通常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4.1.7.2 动火分析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 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min,如超出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min时,必需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许可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替换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需经被测对象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下同)。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 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 《动火作业证》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证》为四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作业证》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责任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依据动火等级,按要求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终将办理好《动火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责任人。 4.1.9.2 动火同意人持办理好《动火作业证》到现场,检验动火作业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作业证》一式四份,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人和动火人、监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将持有《动火作业证》存档。 4.1.9.6 《动火作业证》使用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使用期为8h。 (2)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使用期为120h。 (3)动火作业超出使用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1.9.7《动火作业证》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同意。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全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终审同意。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同意。 4.1.10 职责要求 4.1.10.1动火项目责任人 动火项目责任人对动火作业负全方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验现场,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必需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证》后,应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部门汇报。动火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严禁无证 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人员担任,必需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需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和检验,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火花;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位责任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责任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并参与制订、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方法,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衔接,检验《动火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证》有阻止动火作业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要求,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部安全员、实施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验本标准实施情况和安全方法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验、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审查《动火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正确无误后,方可签字同意动火作业。 4.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原因之一高处作业为B类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要求Ⅱ级或Ⅱ级以上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和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4-1要求; 表4-1作业活动范围和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圆形平面或含有类似尺寸其它形状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9)GB3869-1997要求Ⅲ级或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发多种灾难事故作业环境和抢救忽然发生多种灾难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任一个客观危险原因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4.2.4安全要求和防护 4.2.4.1从事高处作业单位必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方法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后,方可同意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惫过分、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验确定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 施工,不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作业前要检验,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具和登高器具、设备。 4.2.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方法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需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方法预防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周围有放空管线位置作业时,应事先和车间责任人取得联络,建立联络信号,并将联络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需铺设牢靠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 4.2.4.12高处作业和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需按指定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需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隔离方法。 4.2.4.13高处作业应和地面保持联络,依据现场情况配置必需联络工具,并指定专员负责联络。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法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需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责任人审查后,报安全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责任人、安全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责任人必需依据高处作业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2份,施工责任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工程完工后,施工责任人应将填写完整作业证交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项目,施工责任人应常常深入现场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统计。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施工条件特殊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4.3.1.3多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员监护,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碰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需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要求。 4.3.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多种机具进行检验,必需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7吊装作业时,必需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要求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部审查核实,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3.1.9吊装作业前必需对多种起重吊装机械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进行具体安全检验,吊装设备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需试吊,确定无误方可作业。 4.3.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需随之升降,应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同意。 4.3.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要求。吊装作业现场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需按要求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靠近或达成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验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方法。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2 票证管理 4.3.2.1《吊装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安全部签批。 4.3.2.2更换吊装地点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4.3.2.3必需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2.4使用外单位吊车吊装时,应按施工单位规程实施,如发生事故有责任方负担。 4.4断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4.1 安全要求 4.4.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需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4.1.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置断路标志,为来往车辆提醒绕行线路。 4.4.1.3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4.1.4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4.1.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定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要求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4.1.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消现场和路口设置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验核实后,负责汇报安全部,然后由安全部通知各相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2 票证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要求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破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 安全要求 4.5.1.1破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许可证》(一式2份,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许可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破土作业前,项目责任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责任人对安全方法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5.1.3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破土作业必需按《破土安全作业证》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1.5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私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和不能辩认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措施挖掘,挖出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2)在挖 较深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需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最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出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验,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觉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方法。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觉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方法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需时,应采取有效固壁方法。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7)全部些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预防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觉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1.10作业前必需检验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靠、完好,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 4.5.1.11破土作业包含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要求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2 票证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4.5.2.2 破土申请单位在安全部领取《破土安全作业证》,填写相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5.2.3 施工单位接到《破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破土安全作业证》中相关内容后送工程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部审批,必需时应报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4.5.2.4完工后施工单位责任人应在《破土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完工统计,并将作业证交安全部存档。 4.6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6.1 检修前准备 4.6.1.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6.1.2 依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订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方法。 4.6.1.3 检修项目责任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方法。 4.6.1.4 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并指定专员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安全工作。 4.6.1.5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起重吊装作业等,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应安全作业证。 4.6.1.6 设备清洗、置换、移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汇报。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验并确定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6.2检修前安全教育 4.6.2.1检修前,必需对参与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6.2.2安全教育内容: (1)检修作业必需遵守相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不安全原因及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具正确佩带和使用。 (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方法。 4.6.3 检修前安全检验和方法。 4.6.3.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多种工器具进行检验,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工器具不得使用。 4.6.3.2应采取可靠断电方法,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并经开启复查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严禁开启”安全标志并加锁。 4.6.3.3 对检修作业使用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员检验,确保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4.6.3.4 应对检修现场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4.6.3.5 对检修所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6.3.6对有腐蚀性介质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4.6.3.7对检修现场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和地面平齐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6.3.8 应将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杂物清理洁净。 4.6.3.9应检验、清理检修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确保通畅无阻。 4.6.3.10需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照明装置。 4.6.4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4.6.4.1参与检修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 4.6.4.2检修作业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4.6.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要求。 4.6.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和生产当班班长联络。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忽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成,确定安全后,检修项目责任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6.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 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5 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 4.6.5.1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相关检修人员检验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6.5.2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6.5.3检修所用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立即拆除。 4.6.5.4 设备、屋顶、地面上杂物、垃圾等应清理洁净。 4.6.5.5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统计。 4.6.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6.6票证管理 4.6.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归口管理。 4.6.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6.6.5安全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负责,停产检修、系统检修应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同意。 4.6.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检修项目完工后,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栏目,并送设备使用单位1份,检修项目责任单位自留一份存查。 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7.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 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进行作业(简称受限空间)前,应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采取可靠安全对策方法。 4.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需采取以下安全方法 4.7.2.1 安全隔绝 设备上全部和外界连通管道、孔洞均应和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和外界连接电源应有效切断。 4.7.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替换盲板或拆除管道。 4.7.2.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方法,并加挂警示牌。 4.7.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需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成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4.7.2.3 通风 要采取方法,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全部些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 必需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 采取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需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7.2.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需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方法。 4.7.2.5照明和防护方法 进入不能达成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需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5)使用超出安全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需按要求配置漏电保护器。 (6)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要求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确保良好。 4.7.2.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方法 (1)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方法。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需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预防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方法。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对应抢救用具。 4.7.2.7安全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需有专员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验安全方法,统一联络信号。 (3)险情重大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和设备内取得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2.8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需做好本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7.3《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需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标责任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各项内容。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方法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方法。 (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定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定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验设备内外,确定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8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8.1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必需遵守本盲板抽堵作业规程。 4.8.2盲板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4.8.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验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8.2.2盲板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8.2.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8.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宜材料做盲板垫片。 4.8.2.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需专员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包含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责任人必需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要求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要求,落实安全方法后,方可进行作业。 (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责任人统一指挥作业。 (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4.8.2.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方法,交施工单位确定、厂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验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4.9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4.9.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程序 生产区域内通常不得任意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确属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时,用电单位应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临时电源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电房责任人审核、主管领导同意。持经同意《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工方可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天。 4.9.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在企业内接临时电源时,必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同意后,由企业组织电工施工。 4.9.3 企业安全办负责电气临时线路架设、使用、拆除全过程安全监督检验,发觉实际情况和申请手续不符时,有权阻止架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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