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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报告编审及报送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报告编审行为,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基本制度》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操作规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稽核审计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稽核报告,是指稽核审计部对稽核事项实施稽核后,就稽核工作情况和稽核结果向公司领导或授权人提交的书面报告文件。
第四条 稽核报告的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稽核单位或营业部名称、稽核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报送单位;
(三)稽核报告的具体内容;
(四)稽核组成员签字;
(五)报告日期。
第五条 稽核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导语:包括稽核的立项依据、稽核时间、稽核范围、稽核内容;
(二)被稽核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稽核评价;
(三)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性质;
(四)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改进情况;
(四)稽核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编写稽核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稽核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客观公正性原则。稽核报告应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带偏见;
(三)有理有据原则。稽核报告中的评价和结论,要有充分、适当的稽核证据支持,所引用的资料要详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
(四)建设性原则。稽核报告要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或意见;
(五)文字简练、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条 编写稽核报告的程序
(一)稽核人员对各自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筛选和归类。稽核人员应对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稽核组组长对稽核工作底稿逐份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下属稽核人员修改和完善;
(三)由稽核小组全体人员参加,对稽核工作底稿所反映的稽核事项以及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确定问题性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四)由稽核组组长或由其指定专人执笔编写稽核报告初稿。初稿完成后,稽核小组集体讨论修改,最后由组长定稿并对稽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稽核报告上报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征求意见书后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稽核小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稽核报告的,应当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九条 稽核小组将征求意见后的稽核报告及被稽核单位反馈意见报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经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审定后上报董事会,并同时报送总经理,送达被稽核单位;如被稽核是所属分支机构,稽核报告还应同时送达所属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根据业务需要,稽核审计部在开展稽核调查后应编写稽核报告,报告的编写要求如下:
调查深入,针对性强;
报告的观点、结论要有理有据;
针对所调查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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