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税库银
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XX省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和银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电子对账、委托扣款协议号的签订和注销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TIPS系统是依托现有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网络平台和清算渠道,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通过税务和银行接口,进行税务、国库、银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并对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的系统。
实时扣税业务是指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发起逐笔扣税信息,TIPS系统实时转发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 TIPS 系统实时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批量扣税业务是指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后,税务机关将批量扣税报文通过 TIPS 系统转发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 TIPS 系统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或银行操作人员在商业银行报税系统上查询其在税务机关的申报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需缴纳的税种和金额,发起申报纳税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财税库银业务主管部门,下设的清算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一)负责制定财税库银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TIPS系统相关行内参数维护工作;
(三)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并通过指定结算渠道划转至收款国库;
(四)制定财税库银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各机构的沟通汇报机制;
(五)负责财税库银业务的指导、培训和业务质量考核工作等。
第五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门是财税库银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本行财税库银业务产品的包装、营销策划及推广。
第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财税库银业务技术保障维护部门,负责本行财税库银业务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数据备份,并及时协调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各机构是财税库银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处理电子缴库具体柜面业务,包括委托扣款协议的签订、变更和撤销,收到交易信息和扣款成功后的业务凭证处理等。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八条 财税库银业务实行统一网络、统一接口和统一规范,由总行接入人民银行TIPS系统,实现全行一点清算。
第九条 本地机构开通财税库银业务的,由总行清算中心统一管理。
异地机构开通财税库银业务,有所属分行的,由分行统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报同意后,向总行清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没有所属分行的,由各机构自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报同意后,向总行清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条 各机构财税库银业务中涉及机构撤消、变更等情况的,应按开通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财税库银业务相关信息交换应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应以 TIPS 系统为准。
第十二条 各机构进行实时扣税或批量扣税业务处理前,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同相关纳税单位、付款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明确税款扣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认真核对收到的对账信息,发现差错的应及时按照相关差错处理流程进行处理,确认对账一致后,及时清算资金,并将相关款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缴国库。
第十四条 各机构办理财税库银业务发生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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