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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派风险主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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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委派风险主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委派风险主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支行和分行特色业务直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风险主管,由分行委派,负责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质量对分行负责,并遵守所在机构的日常工作要求。 第三条 县域支行委派风险主管为支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分行批准,可以是支行行长级;分行特色业务直营部门风险主管为部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分行批准,可以是部门总经理级。 第四条 委派风险主管应严格按照分行授权履行职责,做到尽职、独立、专业、高效。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五条 委派风险主管负责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授信审查审批、信贷管理及法律保全等相关工作。委派风险主管可以分管个别中后台部门,不得分管业务部门。 第六条 委派风险主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监管政策、总分行风险管理决策、政策、制度和授权规定; (二)负责报告所在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项及处置情况、风险管理工作运行情况;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相关管理办法,在权限内审查审批授信业务; (四)负责组织所在机构放款、贷(投)后管理、风险预警、资产质量分类、信贷数据分析和报送等信贷管理工作; (五)在分行法律保全部门指导下进行不良资产清收和案件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所在机构风险管理条线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对所在机构风险条线人员的任用、考核有建议权; (七)总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报告路径及内容 第七条 委派风险主管接受委派风险总监的直接领导,向委派风险总监和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双线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派风险主管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主要为述职报告,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二)实时报告。包括所在机构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含监管部门和内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对所在机构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委派风险主管应参照《xx银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进行报告和处理。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事件描述、风险成因、趋势预测、所在机构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以及建议等。 重大风险事件参照《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中总行级预警的范围进行界定。 第十条 委派风险主管在工作中受到外部干扰导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及时向所属分行委派风险总监报告。 第四章 任职条件及任职流程 第十一条 委派风险主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政治素质较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从事信贷业务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含),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原则上从事信贷业务相关工作六年以上(含),无不良从业记录,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熟悉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经验; (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文化; (五)通过总行统一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 (六)其他我行规定的干部任职条件; (七)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委派风险主管由所在分行委派风险总监提名或同意,经分行审核通过后,由分行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并将任职结果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审批部备案。 第十三条 风险主管须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并按要求到分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必要时可安排到总行培训。 第十四条 委派风险主管任职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任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由分行按规定续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用。 第十五条 委派风险主管参加所在分行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由分行风险板块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委派风险主管考核分为分行考核和所在机构考核。分行考核由分行风险板块牵头组织,考核权重不低于70%,所在机构考核权重不高于30%。 第十七条 委派风险主管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予以解聘,予以解聘的,不得再按相同或以上级别聘用: (一)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 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 存在超授权审批等重大违规行为的; (四) 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管理、考核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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