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审核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投资
2、者适当性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设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高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投资
3、者适当性的要求。 第六条 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
4、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 2、近 5 年投资履历 3、自然人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 企业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章程/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在其提供给本公司审核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填写本公司制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通过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调查问卷的评分细则由本公司制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后,保留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隔三年应当对投资者重新进行一次投资者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