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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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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贷款集体审批机制,避免信贷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经总行研究,决定修订原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 总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风险、个人业务、会计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任贷审委主任。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岗人员为列席贷审委会成员。 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各项信贷政策以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二)超各支行(部)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调整方案; (三)超支行(部)审批权限的贷款; (四)年度不良贷款清收、退出客户确定方案; (五)信贷人员调整方案; (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理方案; (七)年度内涉及各支行(部)信贷业务发展的指标调整; (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 三、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总行贷审委在本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分管信贷副行长负责召集。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审批其他上报贷审委贷款,参加人员中有表决权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召集人临时指定。上报贷款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 (一)支行上报总行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求经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审核岗和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企业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 (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行长不得参加表决,但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 (一)本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交易金额按***银[2005]145号规定认定。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合作银行资本净额1%以内,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合作银行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内的交易。(未尽事宜按***银[2005]145号文件为准执行)。 (二)按***银〔2006〕1号文件规定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贷款。 (三)当年新增贷款单笔15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 六、责任认定 (一)因贷款调查岗调查失实,导致贷审委审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调查岗承担调查失实责任; (二)调查尽责,经信贷和风险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发放造成损失的,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岗人员各承担5%的责任。贷审委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贷审委参加讨论同意人员集体承担10%的责任; (三)贷审委批准贷款收回后续贷的,信贷和风险审核人员、贷审委审批人员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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