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宽涉农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加大涉农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业务操作,监控和防范风险,依据有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发放的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备、厂房新建、改建或是扩建等,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造成或产生的营业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本办法所指的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
2、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文件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 、果、菜、桑、茶、烟等行业企业。第三条 我行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有关政策。第四条 项目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核发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辖内涉农企业;(二)取得有关资质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四)提供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
3、件;(六)项目符合本地*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七)在本地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八)企业制度完善,所有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九)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十)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能力,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十一)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十二)遵纪守法,股东、董事、监事和现任高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十三)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十四)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并年检合格,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我行的监督和管理;(十五)向我行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十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不得对其发放项目贷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资质和条件的;(二)自筹资金不贯彻的;(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三章 业务调查、贷款担保第八条 对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关于要求,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形、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二)项目控股股东或主
5、要股东的行业背景、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项目,还应重点了解借款人主要股东是否具备有关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三)项目所在行业情形及项目建设的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影响及项目前景,项目建成后的营运模式及财务管理模式。(四)项目资本金、负债性资金的来源及到位的可靠性,了解是否存在因股东投资意愿、资金实力等下降引发的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时按比例到位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等负债性资金供给方未能按计划提供融资支持引发的资金缺口风险。(五)项目融资的担保情形,是否有足值、有效、易于变现的抵质押物或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等。第九
6、条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一)充份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份考虑政策变化、*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十条 涉农企业项目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及联保。(一)提供我行认可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作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规定
7、。若抵质押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须将我行作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二)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或与我行签约的专业担保公司作保证担保。(三)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的,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企业联保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原则上我行优先接受合法、有效、易变现的房产、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作抵押。第十二条 禁止以存在所有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做抵押。若抵押人为自然人,原则上不接受抵押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作抵押。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依据有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融
8、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有关方签订总承包协议、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使用金融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十四条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应当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或要求追加其他第三方担保。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份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第四章 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依据有关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
9、1至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六条 借款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需要展期的,经办行应审慎调查,从严把握。单笔贷款原则上只能展期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其中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担保的贷款不得展期。第十七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十八条 贷款金额涉农企业项目贷款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借款人经营情形、信用状况、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
10、利率基础上依据有关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场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季付息,按月、分期还本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年的,可采用按月等额、按季还款或按半年还款等分次还本按季付息方式。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收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做好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工作。第二十二条审查、审批工作履行后,经办行应依照*农村商业银行协议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签订主协议及从协议。第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使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详细操作应严格依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出账及支付操作规程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企业项目贷款的收回、档案及贷后管理应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我行的有关其他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订和说明。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