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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xx银行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办发〔2015〕79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控制不合理的大额现金支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三条 xx银行温州分行下辖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提现范围内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未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由开户行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当地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外地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2.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性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现金的证明;
5.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临时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存款人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需要开立的出具所在地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出具国家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证明;
4.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专用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开户行审查上述资料后,加盖公章并附全部资料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应遵守本细则,对开户单位提取现金的合法性及其用途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开户单位在下列用途之内合理的现金提取可予以支付:
(一)职工工资、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支出。
(二)个人小额劳务报酬。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一些专门工作和专门从事劳务工作而获得报酬,如讲课费、稿费、课题研究费、业务设计费、建筑企业支付给外地民工的劳务费等。
(三)根据国家规定须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医疗费、丧葬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福利补贴费、工会文教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交通补贴费、洗理费、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高温作业补贴、解毒作业补贴、沉箱作业补贴等。
(五)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如退休金、工资性津贴、补贴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制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贴费、退休费等。
(六)农副产品采购支出,指企业向农村生产单位和农户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的现金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指企业采购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及砖、瓦、沙、石等现金支出;收购废品、旧货、收兑金银等现金支出。
(七)出差人员费用支出。指差旅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
(八)企业对个人其他支出。如企业对购买本企业股票的个人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保险公司对个人的赔偿支出;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支出等。
(九)其他各项现金支出。如厂长(经理)基金费用支出、学生助学金、军烈属优抚金、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土地征用费、企业管理费、调动工作旅费、安家费等。
(十)其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确有必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作为现金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现金业务的管理。现金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确保各项现金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确保各类现金报告及报表的及时、准确报送。
第六条 对大额现金的提取,应根据用途及该单位业务特点、资金结算方式、人员规模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要严格按照大额资金分级授权审批及热线查证制度办理,同时遵守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额提现审批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对存款单位一次性从账户上提取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请提现单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或柜台方式预约,以备足现金。如遇特殊情况,单位未能提前预约的,我行工作人员应在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之后,积极联系调拨现金,以解决客户急需。柜台人员对存款单位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取款应请经办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填写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对个人客户一次性从个人存款账户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应请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或柜台方式预约。柜台经办人员应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的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核实后予以支付。如果有代理人,应同时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代理行为进行电话核实。同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前,应将当日单位和个人预约下日提现情况汇总,根据分行实际要求,在规定时间做好调用现金准备,以备足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开立的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进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转入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卡账户(合法收入的除外),客户持有的单位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对个人信用卡账户提现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超限额提现。
第十四条 对于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现金支付,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根据网点现金收付情况,合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对于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入库或上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温州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当地人民银行对现金出纳业务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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