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本行对投资、同业、应收款项、固定资产等非信贷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损失估计和判断后、对能可靠估计或确认发生的减值资产所计提的、计入成本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第三条 本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非信贷资产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项、抵债资产等。第四条 本行对以下低风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1.对不承担风险
2、所购买资产,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票据、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定向发行的债券不计提减值准备。2.对与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交易所发生的存放同业业务、同业拆借业务、买入返售业务不计提减值准备。第二章 计提方法和标准第五条 本行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分别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和标准。第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
3、。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从而确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现值。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现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经确认发生减值,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第七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若金融资产发行
4、方由于发生财务困难,或存在其他有客观证据表明不能按期偿付的本金或利息(投资收益),则证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1.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回收金额,若可回收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则应按照相关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2.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可回收金
5、额,若可回收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则应按照相关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允许转回。第九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本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原则上按季度)对同业业务形成的资产进行检查,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对检查评估发现减值的同业资产,按照已发生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对检查评估未发现减值的同业资产,根据审慎性原则,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按以下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根据剩余期限不同,按以下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剩余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按同业账户账面余额的20%以不
6、低于1.5%的标准计提减值准备。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根据业务风险敞口计提减值准备,即当质押或买断的标的资产公允价值全价或现值下降,则应按照其与买入返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本行将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财务情况变化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关标准。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本行对固定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比较,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本行对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采用备抵法,根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估算计提
7、。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减值准备,帐龄1 年以内(含1 年,以下类推)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1-2 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25%计提;2-3 年以内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3 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如果某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如已取得一定的证据表明其收回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比例根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第十二条 抵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本行对抵贷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估算计提。在会计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比
8、较,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抵贷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某项抵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如抵贷资产涉及权属争议、处置变现困难等),导致以可变现净值计提减值准备无法真实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抵贷资产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比例根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第十三条 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不再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第三章 部门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本行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相应的责职。金融市场部主要职责:负责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9、期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余额,根据本办法对上述资产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初步方案,并对相关资产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监测;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除抵贷资产、固定资产、资金业务、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外的其他非信贷资产的初分工作,负责本行计提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综合管理部主要责职:负责对本行固定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初步方案。合规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对其他应收款及抵贷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初步方案。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实施监督。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各减值准备职
10、能部门按季对相关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初步方案。第十七条 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资产减值分析评估报告,连同评估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及计提方案进行审议后,认为符合计提条件的,作出同意计提减值准备的决定。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机构及责任人,本行将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及时对相关资产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值准备计提方案;(二)故意隐瞒资产风险情况,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三)其他严重影响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