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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采购贷”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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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采购贷”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提高政府采购融资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供应商,是指按采购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货物、工程或 者服务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贷,是指我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以政府财政支付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通过封闭回款路径等方式, 为中标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第五条:采购贷业务信贷资金只能用于小微企业客户为满足政府采购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申请贷款以外的用途使用。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对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因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而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均可到某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第七条:办理采购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 在我行开立基

3、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信誉良好,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本行的有关规定;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企业客户向我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合法合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

4、议及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4、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九条:经办支行对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查询和授信前调查,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第三章额度、利率、期限第十条: 采购贷贷款以现金流管控方式(指银行、财政部门、供应商约定财政支付资金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确保还款来源安全、稳定)管理,可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分期还款)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最高贷款额不高于项目中标金额的 90%,付息方式采取按月付息等方式。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 期、付款方式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后三个月。第十二条:利率:

5、根据国家政策及我行的贷款准入条件及业务风险 状况,参考同业水平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适时作出相应调整。第十三条:支行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后,对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查询和授信前调查,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在调查时应注重对企业的采购履约记录、征信记录和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诉讼状况的考察,注重收 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综合评判业务风险。第十四条:支行如实将调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副行长、 支行审贷小组和支行行长审批后备案发放或逐级报审。第十五条:贷款受理时限。我行以收到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所须基本资料齐全

6、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正式受理后,对于仅申请政采贷单一业务的授信,原则上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自业务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放款工作。第十六条: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并与财政部门、借款人明确财政集中支付支付款项到账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明确银行收到款项后用于归还采购贷的贷款。第十七条:申请我行采购贷业务的中标供应商,须在某银行开立结 算账户并将其指定为企业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我行在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正本签 注该合同已在某银行*支行融资字样。第四章贷后检查及管理第十八条:采购贷业务贷后管理纳入我行统一的

7、贷后管理体系,应体现政府采购融资业务的特点。1、支行应按季对中标供应商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担保情况,中标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2、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招标单位, 及时了解政府有关政策、动向和人员稳定性等情况;3、加强对中标供应商资金流的监控,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建立政采贷质量监控制度,加强贷款的风险预警;4、我行规定的其他贷后检查内容。第十九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及其他管理部门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总部小企业金融服务部为采购贷信贷业务管理部门。 并根据各支行信贷管理能力及客户资源状况,确定采购贷信贷业务承办支行。承办支行必须配备 2 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信贷业务的办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银行制定、解释并修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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