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对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小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本行发放的专门用于本行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再贷款。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牵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等相关部室,共同负责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支小再贷款资金经人行划拨至专项账户后,未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部分,全部沉淀于该账户,不进行任何资金划拨。 第四条 总行各部室资金使用
2、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支小再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投放,确保全部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按月核对小微企业贷款台账与贷款明细账;按要求报送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内部自查报告。(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及资金需求,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支小再贷款的规模和品种。 (三)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支小再贷款业务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支小再贷款业务在信贷系统中的维护管理以及支小再贷款业务信贷资产分类、认定工作。 (五) 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根据支小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相
3、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在本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期间,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按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台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台账及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全部小微贷款投放情况及支小再贷款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等; (二) 报告期内小微企业投放利率情况及加权平均发放利率水平; (三) 报告期内小微企业贷款总体风险分析; (四) 报告期内支小再贷款信贷台帐,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企业规模、是否涉农、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属性等,保证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真实性。 第六条 在本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期间,总行小
4、企业金融部负责督促并推进各分行、总行直属经营单位积极做好小微信贷投放工作,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在本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期间,总行在信贷系统中增加“支小再贷款”业务标识,负责监控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以确保支小再贷款资金真实投放小微企业。 (一) 确保在借用支小再贷款期间所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借用的支小再贷款额度的1.5倍,并于借用再贷款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投放到位; (二) 确保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每笔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一般小微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可在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小再贷款利率上加三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四个百分点; (三) 确保支小再贷款资金全部投向实体经济。 如上述指标达到临界点,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将及时进行预警处理并制定相应改善方案,以确保上述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