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用信方式具体替代规则用信方式替代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较低的可占用风险较高的授信品种额度,风险基本相同的可以互相替代。具体规定如下:一、用信方式替代限于非单笔单批授信额度替代。二、一般产品额度间替代(见授信产品分类替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之外用信的产品需替代的,需上报审贷会审批,在批复中明确规定允许替代的授信产品。三、进出口结算类、国内信用证类以及贸易项下的保函之间的额度可以相互替代,其他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产品不可替代;同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互相替代(非融资类保函额度之间可以相互替代),但以下情况除外:汇出汇款押汇、汇入汇款押汇(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汇入汇款押汇额度)需核定专项额度,
2、这两项产品之间不可替代;这两项产品的额度可以按照上述贸易融资产品替代规定替代为其他贸易融资产品额度,反之不可替代。四、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间替代1、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的替代根据授信批复的规定进行。如批复中未明确规定币种替代的,进出口贸易融资可以互相串换,并按照第三条替代规定执行。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人民币和外币额度币种的替代需求,如申请同一产品授信额度币种串换,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审批,其他情况上报总行贷审会审批。2、不同币种产品间替代时,按本行当天中间汇率折算。五、各产品间替代比例均为1:1,同时不得超过批准的授信敞口。授信产品可替代为产品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含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3、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担保额度贸易融资产品额度信贷证明2、法人账户透支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贸易融资产品额度4、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贸易融资产品额度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非标准银行承兑汇票直贴贸易融资产品额度6、进出口结算类贸易融资产品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产品开立信用证进出口结算类不同产品之间可替代,但汇出汇款押汇、汇入汇款押汇需核定专项额度进口信用证押汇 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押汇不合格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不合格出口信用证贴现汇入汇款押汇7、非融资类保函本行标准格式信贷证明和经总行审批认可的不承担实质性贷款责任的非标准格式信贷证明贸易项下进出口结算类保函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产品非融资类保函不同产品之间可替代8、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产品进出口结算类非融资类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