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会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计委派是指由公司向会计单位派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三)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和会计证;(四)在图书发行企业会计岗位工作满5年;(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七)熟练使用
2、财务管理软件。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公司监督和管理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业务上接受委派单位的管理,工作上接受被委派单位的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被委派单位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 (二)根据被委派单位的实际经营性质,依法设置会计账务、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加强收支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资金存在,积极组织收入资金的回笼,确保应收账款管理; (四)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五)监督被委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 按时编制上报各类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七)办理委派单位委托的其他会计事项。第五条
3、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并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二) 有权依法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和重大经济业务合同的签订;(三)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四)有权制止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收支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在财务管理中得到贯彻落实,规避企业经济损失和浪费现象;(五)有权制止或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六)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第六条 会计委派实行
4、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代表会计单位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如下事项: (一)本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本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三)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四)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有关情况。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汇报。第七条委派会计的聘任与调动由公司决定。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调动,要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报表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每月定期召开委派会计人员例会,委派会计汇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核算情况,交流、学习管理经验,研究和解决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公司财务部。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均由公司统一发放。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接受派驻单位的津贴和奖金福利等任何形式的薪酬。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度业务和任期责任考核和奖励制度。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