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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68583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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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会计结算操作风险,规范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章、账户年检专用章、“假币”印章、业务公章、个人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业务受理章、业务用个人名章等。本办法不适用于国际结算业务印章的管理。第三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为全行业务印章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印章管理岗,负责制定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负责刻制、领用、发放、收缴、保管和销毁业务印章,负责指导、监督各级机构的业务印章

2、管理。分支机构应在会计管理部门或营业部内设业务印章管理岗,负责本机构业务印章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业务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做到合法刻制,领用和交接手续齐全,合规使用,妥善保管,保证安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业务印章的种类、用途、规格和数量第六条 按监管机构的规定领用或刻制的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章、账户年检专用章和“假币”印章。第七条 汇票专用章用途:用于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以及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的背书等。规格:圆形,直径3厘米,所刊“汇票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

3、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其它所刊汉字为宋体。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刻制一枚。第八条 结算专用章用途:用于签发委托收款等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贴现与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等。主要包括:(一)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收回时,贴现银行、转贴现银行作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和查复时,在查询书、查复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三)办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时,在跨行提出的支付结算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规格:圆形,直径3厘米,所刊“结算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其它所刊汉字为宋体。数量:每一

4、营业机构刻制一枚。第九条 本票专用章用途:用于签发银行本票。规格:圆形,直径3厘米,所刊“本票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其它所刊汉字为宋体。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刻制一枚。第十条 票据交换章(嵌有日期)用途: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退票通知书等。规格: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冠以行名、交换号及日期。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刻制两枚,其中一枚备用章由上级行留存。第十一条 账户年检专用章用途:用于办理账户年检业务。规格:圆形,直径3厘米,刊有“账户年检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所刊汉字为宋体(如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应按其规定执行

5、)。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刻制一枚。第十二条 “假币”印章用途: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规格:长方形,长7.5厘米,宽3厘米。印章上方为“假币”字样,下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银行行号标识代码(如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应按其规定执行)。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须统一编号。第十三条 按照总行的设计规格刻制的业务印章包括行名业务公章、个人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业务受理章、业务用个人名章等。第十四条 业务公章用途:用于柜台办理对公业务时对外出具的各类业务单证(如开户证实书、资信证明、申请书回单、挂失回执、印鉴卡等)和报表等;用于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

6、印鉴的签章,以及对内出具的各类业务回单(如保证金业务开户、划款/销户、冻结(解冻)通知书回执等)和报表等。规格:圆形,直径4厘米。数量:每一营业机构刻制一枚。第十五条 个人业务专用章用途:用于柜台办理个人业务时对外出具的各类业务单证(如存单、存折、理财权利凭证、挂失回执等)和报表等。规格:圆形,直径3.8厘米。数量:个人业务经办柜员人手一枚,按顺序统一编号。第十六条 业务办讫章(嵌有日期)用途:用于加盖在已经办理完毕的现金、转账业务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等相关凭证上。规格:长方形,长4.5厘米,宽3厘米。数量:所有经办柜员人手一枚,按顺序统一编号。第十七条 业务受理章(嵌有日期)用途:

7、用于加盖在柜员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业务处理的票据业务所涉及的各类凭证回单上。规格:椭圆形,长轴4.8厘米,短轴3.3厘米,刊有“收妥作实”字样。数量:所有经办柜员人手一枚,按顺序统一编号。第十八条 业务用个人名章。包括个人会计名章和个人出纳名章。(一)个人会计名章用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结算业务时使用。规格:长方形,长1.2 厘米,宽0.5厘米。数量:每个柜员只能刻制一枚。(二)个人出纳名章用于出纳人员加盖在整把现钞的腰条和整捆现金的封签上。规格:长方形,长1.4厘米,宽0.8厘米。该印章刻有个人姓名及5位机构代码(机构代码由当地人民银行设定)。数量:每个柜员只能刻制一枚。第十九

8、条 我行自主刻制的业务印章(已经明确字体的印章和个人名章除外),字体一律采用宋体,边粗0.1厘米。 第三章 业务印章的刻制第二十条 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由分行、营业部、管理行(以下统称“管辖行”)按照xx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总行审核后报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申请刻制。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制作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印模和结算专用章后,寄送总行指定的联系人。未取得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新设机构,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先行刻制结算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用于办理商业汇票业务),或者在用的汇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因磨损需要刻制新章时,由管辖行以行发文的形

9、式向总行提出申请,注明申请的事由、行名、12位行号等信息,总行凭以通知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由其刻制相关印章,并及时寄送总行指定的联系人。第二十一条 票据交换章的刻制对于xx区域票据交换范围内营业机构,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总行上报该机构相关资料,经总行报人民银行xx分行批准加入区域票据交换后,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人民银行xx分行领取票据交换章。因票据交换章损坏等原因须重新刻制的,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总行上报人民银行xx分行。新的票据交换章启用之时,旧的票据交换章同时作废。作废的旧票据交换章应于作废之日锉角后 5 个工作日内交回人民银行xx分行。对

10、于xx区域票据交换范围外营业机构,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按当地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交换章的刻制和领用。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一)人民银行设计并规定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应按其规定执行。(二)人民银行设计但不要求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以及总行设计的业务印章,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刻制,其中业务用个人名章由管辖行统一刻制。(三)业务印章应按规定的尺寸,统一在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四)若分行根据当地特色业务的需要自行设计、刻制柜台业务使用的印章,应由分行会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印章的用途、规格和数量,报总行审批,经批准后刻制,印模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五)

11、总行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刻制柜台业务使用的印章,应由该部门会同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规定印章的用途、规格和数量,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会计结算部统一刻制。(六)申请刻制业务印章,应填写xx银行刻制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申请表(附1),经营业部经理、申请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刻制。第二十三条 分行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以发文形式向总行申请自行刻制辖属机构业务印章。(一)具有安全保管业务印章的设施;(二)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印章管理岗位人员。(三)制定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二级分行第四章 业务印章的领用第二十四条 业务印章的领取应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取的

12、原则,确保运送车辆及运送路线的安全,领取的业务印章应当日入保险柜(箱)保管。第二十五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在收到或领回刻制好的业务印章后,业务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在总行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附2)中预留印模,详细登记业务印章名称、发放单位、收到日期、收领人(双人签字),并通知相关机构领用。汇票专用章印模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并在重要物品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中登记。在相关机构领取前,印章实物应由总行会计结算部两名印章管理人员双人存放保险柜(箱)保管。总行本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在与印章保管使用人进行交接登记时,应注明启用日期。管辖行自行刻制的业务用个人名章收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本行xx银行会计结

13、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中登记。第二十六条 管辖行向总行会计结算部领取业务印章时,两名领取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在介绍信中注明姓名、证件种类、号码及发证机关等领取人信息。总行会计结算部印章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后留存单位介绍信,从保险柜(箱)双人取出业务印章,再与管辖行领取人在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上办理交接登记手续,领取人在登记簿中“领取人”栏双人签字。单位介绍信由印章管理人员专夹保存,按年装订保管。第二十七条 管辖行从总行会计结算部(以及分行从当地监管机构或印章刻制单位)领回业务印章后,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及时在本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上进行登

14、记并妥善保管业务印章。营业机构向管辖行会计结算部门领取业务印章,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领回业务印章(包括业务用个人名章)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在本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附3)中预留印模,详细登记业务印章名称、发放单位、领取日期、领取人(双人签字),并与业务印章保管使用人(即领用人)办理交接登记手续,按规定日期启用并登记启用日期。第五章 业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业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不得相互借用或几个人同时共用一枚印章,严禁托人代管。第三十条 业务印章应严格按其使用范围进行

15、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在对外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业务印章,严禁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或纸张上预先加盖业务印章备用,严禁在未办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制造虚假回单。加盖带日期的业务印章时,要保证印章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为柜员配备带锁的印章保管盒,柜员业务印章存放在保管盒内。柜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将印章盒存放现金尾箱内锁好,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无尾箱柜员印章盒加锁后,存放在抽屉锁好。营业终了,印章盒加锁后存放尾箱一并封箱寄库;无尾箱柜员印章盒加锁后,存放在个人保险柜内。严禁直接将业务印章存放在抽屉或公用的保险柜中。临时派出柜台的柜员日终应将业务印章带回保管。对

16、于业务用个人名章,也要比照其他业务印章,做到离柜锁章,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业务印章的分管必须遵循“分管分用、与岗位匹配、相互牵制”的原则,如:保管汇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空白银行汇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票据等;保管票据交换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当地人行要求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保管业务公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单位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临时派出柜台的柜员只能保管个人业务专用章和业务办讫章等等。第三十三条 柜员岗位调整时,必须与本机构业务印章管理人员或接手柜员在本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业务印章交接、登记手续(个人名章除外),并由营业部经

17、理(或业务主管)监交。业务印章暂时无须调整给他人使用的,应由营业部经理和印章管理人员双人封包,在封面上注明业务印章名称,在骑缝处双人签字后存放本机构保险柜(箱)保管。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寄存业务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填写xx银行寄存会计结算业务印章清单(附4),预留印模。寄存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同时逐级上报并对业务印章保管人员进行问责。对于从当地监管机构领取的业务印章,还应立即向刻制机构报告。第三十六条 按编号管理的业务印章,丢失后补制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原印章号码相同。丢失的业务印章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如果丢失的为无号码印章,补制的印章必须与原印章有

18、明显区别。磨损后重新刻制的印章,可与原印章号码相同,原印章应按停用印章的规定及时上缴。第六章 业务印章的停用、作废与销毁第三十七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印章磨损等原因,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时,应立即交回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管理人员应在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等,并及时封存业务印章。第三十八条 向上级行上缴停用或作废的业务印章(含汇票专用章印模,个人名章除外)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填写xx银行作废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上缴清单(附5)并加盖业务公章,双人运送,上缴至上级行(即收缴行)会计管理部门。收缴行两名业务印章管理人员应与上缴人员分别在xx银行作废会计结算业务

19、印章上缴清单上签字,由收缴行会计管理部门填写审批意见后,将一份清单返还给上缴人员,一份清单留存,同时双人在本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上进行回收登记。收缴行会计管理部门应集中封存停用或作废的业务印章。第三十九条 对于下级行上缴的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印模和结算专用章,管辖行应及时上缴总行会计结算部。上缴时,管辖行填写一式两份xx银行作废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上缴清单并加盖会计管理部门公章,由两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运送至总行。第四十条 会计结算人员调离原岗位,个人会计名章不再使用的,可由原使用人自行保管,个人出纳名章由所在机构自行锉角作废,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在xx银行

20、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销。第四十一条 营业机构上缴业务印章后,应在本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中注明上缴日期、收缴行收缴人员等信息,并将上缴清单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第四十二条总行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停用和作废后,由总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纪监保卫部、办公室共同组织,分别派出人员,共同对待销毁的业务印章预留印模,共同登记销毁清单(包括业务印章的名称、编号、数量、销毁日期等),共同监督销毁的全部过程,并在销毁清单上的“销毁人”、“监销人”栏签字确认。分行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停用和作废后,由分行比照以上规定统一组织销毁。第七章 业务印章的检

21、查银行十务印章要求行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岗人员应类、号码及发证机关,第四十三条 营业机构应按xx银行营业机构会计结算工作自查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印章的自查。总行会计结算部和分行、管理行结算督导人员应按xx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对业务印章进行督导检查。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 各级机构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由本机构印章管理人员保管,确保登记连续完整,印章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以上登记薄均应视同重要物品,其保管和交接应由营业部经理在xx银行重要物品保管和交接登记薄中登记。以上登记薄所登记的业务印章全部上缴或销毁

22、或结转到新的登记薄后,原登记薄应及时归档。各级机构业务印章登记簿和xx银行作废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上缴清单、单位介绍信、印章销毁清单等相关资料,应按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归档,保管15年。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使用或保管业务印章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用章管理暂行办法(xx号)同时废止。附:1、xx银行刻制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申请表2、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3、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4、xx银行寄存会计结算业务印章清单5、xx银行作废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上缴清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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