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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办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内部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办会计委派是指由市联社向下属机构派出主办会计人员,代表市联社管理受派机构财务会计业务,监督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条 主办会计人事编制在市联社下属机构,由市联社垂直管理,财务会计部对其实行业务上的专门指导,市联社支持和保障主办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权力,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主办会计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业务各项操作流程和计算机前台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与柜面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三)理论水平:掌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理论知识。
第五条 主办会计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市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会计师等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五)参加省农信联社统一组织的会计管理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六)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三年),并经过两个及以上会计岗位的轮岗锻炼(既办理对公结算业务,又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综合柜员视同);
(七)在业务工作中无重大差错事故,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主办会计实行聘任制,坚持“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其选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由市联社制定主办会计竞聘方案,设定主办会计竞聘岗位,凡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可采取笔试、现场答辩面试或公开演讲等方式,具体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
(五)公示。主办会计拟聘人选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委派。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办会计聘任手续。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主办会计由市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市联社对其每个受派机构只委派一名主办会计,对主办会计的委派采取亲属回避制度。
第九条 主办会计聘期内的调整,需事前征求财会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主办会计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主办会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受派机构负责人和财会部门监交下,移交给财会部门指定的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 主办会计的聘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主办会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案件,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解聘主办会计职务。
第五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主办会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三)严格岗位分工,规范柜面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四)配合受派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定期提供财会管理信息;
(五)管理受派机构日常财会工作,对重要会计事项(如大额支付、挂账、冲正错账、开立账户、密码等)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六)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柜面服务规范化标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七)督促落实整改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八)做好受派机构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单证的监交工作;
(九)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
(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受派机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十一)对受派机构下属机构财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配合受派机构负责人协调好与上级管理部门及当地与财会活动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十三)定期向财会部门汇报财会工作,遇到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十四)完成财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办会计在任期内所应承担的各项职责不因任职时间、地点的改变而转移,需对其任期工作产生的后果承担必要责任。继任者对前任所发生的问题,有责任清理并落实整改。如发现前任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书面向会计部门和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主办会计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拒绝办理受派机构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业务。若受派机构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应及时向财会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二)参与受派机构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会议,从财务会计角度对受派机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
(三)有权调阅相关业务档案和资料,查阅有关业务文件;
(四)有权根据受派机构财会人员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
(五)可根据受派机构财会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其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有权对受派机构会计管理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七)有权对不胜任财会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财会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赋予主办会计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对主办会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财会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情况;
(二)各项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四)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内勤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七)优质服务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主办会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组织完成,聘期届满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主办会计的工作考核,以市联社考核为主,以受派机构评价为辅,突出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主办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联社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作为对其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主办会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对受派机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予以抵制和不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参与受派机构私设“小金库”的;
(五)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市联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六)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造成财会资料毁损丢失的;
(七)对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及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委派主办会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会计由市联社管理,工作上受市联社和受派机构双重领导。受派机构负责主办会计工作作风、劳动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主办会计对受派机构财务经营计划、资源配置、具体的经营决策等工作内容,向受派机构行政主管负责;主办会计对其合规、合法性的审查向市联社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主办会计临时缺岗、离岗的,其机构可在听取主办会计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会计负责人,并报市联社备案。离岗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应由市联社另行委派。
第二十四条 市联社建立主办会计工作档案,对主办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记载。建立主办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主办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对主办会计的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六条 受派机构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落实本办法所赋予主办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任命其他会计负责人的;
(三)对主办会计履行岗位职责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主办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市联社声誉严重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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