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公允地反映我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46 号)和总行《关于开办企业理财业务的通知》(农发银发〔2014〕235 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为理财产品的主办行,各营业网点为理财业务的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三条 按照风险承担方式不同,xx理财产品区分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分别核算。
第四条 对于xx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同时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属于保本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对保本理财产品,xx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作为xx自营理财业务核算,全面反映与该理财产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
第五条 保本理财产品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和报告的,应当将所募集的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将保本理财产品资金运用所产生的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六条 对于xx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客户本金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属于非保本理财产品。
对非保本理财产品,xx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作为xx代理理财业务核算。
第七条 对于xx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并且约定由独立于xx的第三方向客户提供本金或收益保证的理财产品,xx不承担投资风险,视同非保本理财产品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 “293 代理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类一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运用其募集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本科目按产品期次设户明细核算,发生投资时记借方,收回投资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二) “294 自营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类一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运用其募集的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同时,下设以下 4 个二级科目:
1.“29401 初始金额”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运用其募集的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的初始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置明细账,按投资标的逐项核算,发生投资时记借方,收回投资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29402 公允价值变动”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置明细账,按投资标的逐项核算,公允价值增加时记借方,公允价值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双方反映。
3.“29403 应收利息”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置明细账,按投资标的逐项核算,计提应收利息时记借方,收到利息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4.“29404 应收股利”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已到分红期尚未领取的应收未收股利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置明细账,按投资标的逐项核算,确认应收股利时记借方,收到股利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 在“425 其他应付款”负债类一级科目下设置“42518 应付理财产品管理费用”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开展理财业务过程中,应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的托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本科目按收取费用单位设户明细核算。
(四) “455 代理理财产品资金”负债类一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募集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本金及收益情况。同时,下设以下 2 个二级科目:
1.“45501 初始金额”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募集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的初始金额。本科目按产品期次设户明细核算,收到经办行上划的理财产品资金时记贷方,向经办行划回理财产品资金本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45502 已实现未结算收益”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运用其募集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科目按产品期次设户明细核算,取得收益时记贷方,分配收益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五) “466 自营理财产品资金”负债类一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募集的保本理财产品资金的情况。同时,下设以下 3 个二级科目:
1.“46601 初始金额”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发行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理财资金的初始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户明细核算,募集资金时记贷方,划回资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46602 公允价值变动”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理财资金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户明细核算,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增加时记贷方,公允价值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双方反映。
3.“46603 应付利息”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对其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当期应付利息。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户明细核算,计提应付利息时记贷方,支付利息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六) 在“703 中间业务收入”损益类科目下设置“70380 理财业务收入”二级科目,核算本行办理理财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等各项收入。
(七) 在“715 投资收益”损益类科目下设置“71501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二级科目,核算总行或省级分行办理保本理财业务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等。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户明细核算。
(八) 在“71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益类科目下设置“71802 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级科目,核算保本理财产品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本科目按理财产品的期次设户明细核算。
第九条 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核算。
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资金转入、资金募集、理财资金投资、收到和派发投资收益、投资终止确认、理财产品清算等环节。
(一) 资金转入。
经办行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客户转来的理财资金,转入客户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存款—×× 客户
(二) 资金募集。
客户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经办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理财认购协议等资料,按照客户认购或申购额将资金上划至总行或省级分行指定的理财专户。会计分录:借:×× 存款—×× 客户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总行或分行收到理财资金时,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三) 理财资金投资。
总行或省级分行根据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相关合同约定,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专户。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有权人签批文件、理财合同或协议等划出资金。会计分录:借:代理理财产品投资—×× 期次理财产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四) 收到和派发投资收益。
1.总行或省级分行收到投资收益时,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到账通知及投资部门有关
通知,将收到资金先计入“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已实现未结算收益”科目。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已实现未结算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2.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出具的理财收益分配清单,将归属客户的收益下划至经办行,将归属xx的收益确认中间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借: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已实现未结算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归属客户的收益)
中间业务收入—理财业务收入(归属我行的收益)
3.经办行收到总行或省级分行下划的收益时,转入客户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 存款—×× 客户
(五) 投资终止确认。
投资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提前收回投资时,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有关通知,转销投资本金。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代理理财产品投资—×× 期次理财产品
如出现投资本金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同时转销“代理理财产品投资”和“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科目对应金额。
借: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贷:代理理财产品投资—×× 期次理财产品
(六) 理财产品清算。
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出具的理财产品清算通知等资料,向经办行下划理财产品应清算的投资本金。会计分录:借:代理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
经办行收到总行或省级分行下划的理财产品应清算的本金时,转入客户存款账户。
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 存款—×× 客户第十条 保本理财业务的核算。
保本理财业务的核算包括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和自营理财产品投资两个方面的核算内容。
(一)自营理财产品资金的核算。
自营理财产品资金的会计处理包括资金募集、公允价值评估、计提应付利息、派发收益、理财产品清算等环节。
1.资金募集。
经办行收到客户转来的理财资金及资金上划的核算手续参照非保本理财业务处理。总行或省级分行收到理财资金时,确认自营理财产品资金的初始金额。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2.公允价值评估。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总行或省级分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预计应支付客户的金额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公允价值变动通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自营理财产品资金的账面价值。
理财产品资金公允价值增加时,会计分录: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次理财产品
贷: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期次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资金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分录。
3.计提应付利息。
总行或省级分行应于每一个理财资金存款分红付息日、提前终止日以及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本付息期应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和已实现收益。会计分录:借: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贷: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应付利息—×× 期次理财产品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还应同时等额转销自营理财产品资金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和未实现损益。原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余额时:借: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期次理财产品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次理财产品原公允价值变动为借方余额时,做相反分录。
4.派发收益。
(1) 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派发收益时,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出具的理财收益分配清单,将客户收益下划经办行。会计分录:借: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应付利息—×× 期次理财产品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
(2) 经办行收到理财产品收益时,转入客户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 存款—×× 客户
5.理财产品清算。
(1) 客户认购或申购的理财产品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提前返还客户时,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出具的理财产品清算通知及收益分配清单,将应返还客户的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下划经办行。会计分录:借: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自营理财产品资金—应付利息—×× 期次理财产品
贷:汇划资金往来
(2) 经办行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时,转入客户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参照经办行收到理财产品收益的处理。
(二)自营理财产品投资的核算。
自营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包括划出理财资金、理财资金投资、公允价值评估、确认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收到利息或股利、投资终止确认等环节。
1.划出理财资金。总行或省级分行根据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相关合同约定,将理财资金划入指定专户。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有权人签批文件、理财合同或协议等划出资金,同时确认自营理财产品投资。会计分录:借: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存放托管行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理财资金投资。总行或省级分行使用指定专户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或委托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时,应根据实际购买价格、按照投资标的逐项确认投资成本。会计分录:借: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存放托管行款项
3.公允价值评估。资产负债表日,总行或省级分行应对自营理财产品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公允价值变动通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增加时,会计分录:
借: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分录。
4.确认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自营理财产品投资持有期间,债权性投资应计提的应收利息、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的股权性投资股利等,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的有关通知,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
借: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同时,按照确认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的金额转销对应的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原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未实现损益。原公允价值变动为借方余额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原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余额时,做相反分录。
5.收到利息或股利。
实际收到利息和股利时,转销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期次理财产品—
××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6.投资终止确认。投资到期或因特殊原因提前收回投资时,总行或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有关通知,终止确认自营理财产品投资的账面价值,实际收到款项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自营理财产品投资—初始金额—××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 公允价值变动—××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期次理财产品—
××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或借: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贷方时,会计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次理财产品—×× 债券或 ×× 信托计划等
贷: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借方时,做相反分录。
第十一条 相关费用收支的核算。
(一)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当期直接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的托管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财务会计部门在实际支付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应定期计提、统一支付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应付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会计分录:
1.计提费用时:借: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期次理财产品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理财产品管理费用—应付 ×× 单位 ×× 期次理财产品托管费用等
2.支付费用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理财产品管理费用—应付 ×× 单位 ×× 期次理财产品托管费用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收取相关费用。
向客户收取当期销售手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时,应区分本行收入和应付系统内他行收入分别处理。对于本行收入,直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对于应付系统内他行的收入,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再分配给其他行。如客户先行支付归属于多个受益期的相关费用,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之后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理财业务收入。收到归属多个受益期的费用时,会计分录:
1.收到费用时:借:×× 存款—×× 客户
贷:递延收益—预收款项(本行收入)
其他应付款—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他行收入)
2.分期确认收入时:借:递延收益—预收款项
贷:中间业务收入—理财业务收入
3.向系统内他行分配中间业务收入时: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
4.系统内他行收到中间业务收入时:借:汇划资金往来等
贷:递延收益—预收款项(分期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三)与客户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收取浮动管理费等浮动费用的,应当在产品到期、赎回并实际收到资金时确认理财业务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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