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款保函(正本 / 银行信贷存 /银行会计存)编号:xx( )保函字( )第 号致: (下称受益人)鉴于 (下称被担保人)于 年 月 日与受益人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贵方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 币(大写) 元的预付款,应被担保人要求,我行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本保函担保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担保范围仅限于申请人应退还的预付款。本保函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 币(大写) 元。我行保证在保函保证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受益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以及经贵方法定
2、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违约说明书(声明申请人既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也未退回约定金额)等正式书面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的索赔款项。本保函自我行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其已收到贵方支付的预付款的证明书之日起生效,失效日为 年 月 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失效。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修改合同或其附件时,我行的保证义务解除。本保函不挂失,也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质)押。开立银行(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