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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适用性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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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适用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制度的落实,保证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0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业务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销售网点在代理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三条 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牵头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管理机构及销售网点。各销售网点应参照本制度,做好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二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我行销售网点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我行各销售网点应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我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将更新结果及时上传至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我行选择代理销售基金产品前,按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我行开展审慎调查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我行根据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意见,在确保基金管理人资质合格的基础上,主要从基本实力、投资管理、经营管理三个层次,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综合实力进行评价,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内专业评级公司、证券公司的相关评价作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依据。 第八条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实力的评价。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公墓基金管理规模、持有人数量两个方面,并兼顾基金管理数量、管理运作时间、产品线完善程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的评价。参考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基金评级资格的独立评级机构对基金公司旗下样本基金产品的总体风险收益情况评价,来综合衡量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能力。 第十条 对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能力的评价。我行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角度重点包含公司治理(组织治理结构、制度建设及执行、内部控制、软硬件系统建设)、队伍建设(高管和投研团队建设及稳定性、投研创新)、投资者关系五个方面。 第四章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第十一条 我行参考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对所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自行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要素,对我行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划分。 第十二条 我行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主要依据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外,辅以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以及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在基金产品分类的基础上,我行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由低至高分为:低风险基金产品、中低风险基金产品、中等风险基金产品、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高风险基金产品。 第十四条 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对我行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在基金销售系统中按评价结果进行设置。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所有的评价结果都要求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在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中。 第十五条 我行的基金销售人员必须根据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向基金投资人进行推介,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定期在网点公告我行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净值变化及我行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 第五章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为确保将合适的基金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我行在基金投资者进行首次基金开户前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风险调查由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评价完成后基金销售系统保存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基金投资人风险偏好的属性,基金销售系统于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时将其风险等级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进行自动匹配。 第十七条 为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我行在进行基金签约交易时必须验证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我行对基金投资人的评价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进行反映,包括五种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系统自动默认其风险承受能力为低风险,该类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交易时,如投资的基金产品超出低风险水平,均要求投资人再次确认其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我行主要通过问卷形式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根据基金投资人的投资经历、投资期限、财务状况、风险承受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我行每年通过对客户的投资记录和已有的客户信息对基金投资人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由基金销售系统自动保存,经客户填写的《银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随其他基金业务档案一起交事后监督中心复核留存。 第六章 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根据产品的风险大小,将基金产品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基金产品、中低风险基金产品、中等风险基金产品、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高风险基金产品五级。保守型客户适合购买低风险产品,稳健型客户适合购买中低风险(含)以下产品,平衡型客户适合购买中风险(含)以下产品,进取型客户适合购买中高风险(含)以下产品,激进型客户适合购买高风险(含)以下产品。 第二十二条 我行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匹配和实施保障通过基金销售系统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我行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产品的同时进行确认,基金销售系统要求基金投资再次输入密码予以确认,并相应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同时生成匹配异常报表。 第二十四条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备记录基金投资人投诉信息的功能,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机构及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受理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并根据系统记录的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对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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