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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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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独立性,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保证财务管控体系职责的分层落实,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派财务负责人是指由总公司委派并接受总公司直接领导的分公司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权限第三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具有全日制财经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丰富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连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保

2、险财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三)坚持职业操守,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四)原则性强,具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五)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六)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和创新能力,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七)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自觉地学习、宣导、推广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品牌;(八)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调动及异地工作。第四条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二)组织执行总公司的会计制度与财务政策,结合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

3、算制度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分公司班子经营例会,参与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日常决策,履行决策分析、资源配置、核算与监督的职能;(四)依法执行财务支付的审批工作,确保分公司的各项支出符合财经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五)监督管理分公司财务会计活动,保证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六)参与分公司业务规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及制定,追踪合同(方案)的执行情况;(七)履行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财务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报告等反映分公司经营活动的专题报告;发生对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件时,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八)负责分公司及下属三级机构财务队伍的规划、建设

4、和发展,合理配置人员、组织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团队,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九)积极与工商、税务、保监局等监管理沟通,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条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限(一)有权参与分公司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二)有权审查分公司经营活动的财务收支,对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可在职权范围内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改正,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三)有权对财务人员的配备、晋升、奖惩和中心支公司财务人员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提出建议;(四)有权对分公司的财产购置、费用报销、签报等经济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字审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有权拒

5、绝签字审批: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的;2违反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3对公司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资产流失的。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六条 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的原则。分公司负责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日常行为管理,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其专业管理,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人事管理。第七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由总公司直接选聘、委派,属分公司人力编制。第八条 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晋升、降级、免职等必须经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提议,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分公司无权自行升、降、撤换或处理本机构委派财务负责人,但有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监督及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第九条 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出现下列情

6、况之一,可由总公司直接免职。(一)不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存在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工作能力较差,主持财务工作期间,管理不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纠正的;(四)经总公司考核不合格的。第五章 福利待遇及考核奖惩第十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福利项目及待遇标准由总公司统一核定,薪酬福利纳入分公司人力资源费用预算,成本由各分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福利待遇均按所在机构标准发放。第十二条 对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考核、定期述职的任期目标问责制。定期考核频率包括月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定期述职要求每一年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书

7、面汇报一次,重点汇报该期间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每年终了应做工作总结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月度考核主要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关于下发机构财务工作评分办法的通知中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考核并听取所在分公司意见,其中财务考核部分参照关于下发机构财务工作评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机构的财务检查(包括风控合规、审计检查)及年终决算工作的结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职级升迁、评优、年终奖挂钩。视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第十四条 对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腐化等行为的委派财务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

8、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请假规定与离任交接第十五条 为确保财务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请假规定如下:(一)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需离开工作岗位五天以上,必须事先向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在所在机构办理出差或请假手续;(二)请假可采用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征得同意后,必须发电子邮件通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三)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离岗期间,必须做好相关工作的授权和安排,工作承接人临时承接工作期间,须严格按授权履行职责;(四)其它相关事宜,参照人力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岗位调动或

9、因故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交接手续后才能办理离任手续。第十七条 分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印鉴、现金、有价单证、支票、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数据和实物,并在监交人(由分公司负责人担任)的监督下按清册内容移交给接任人员,并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第十八条 在办理交接时,接任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一份。第十九条 接任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数据,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三级机构财务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机构管理,在人事上接受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分公司财务部管理。未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同意,三级机构负责人不得擅自决定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升降及撤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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