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至宝鸡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xx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改扩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对xx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xx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成立xx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主管工程副处长 总监理工程师
成 员:管理处其他副处长、财务总监、纪委书记、各项目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科:
主 任:主管工程副处长(兼)
副主任:工程科科长
成 员:工程科、财务科、综合办公室、征迁科、项目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各标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工程的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一名专职干事,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和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驻地监理办指定一人负责监督管辖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驻地监理办日常管理之中。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是农民工用工主体单位,是劳动合同签订唯一甲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第七条 管理处、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办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监管职责。
第四章 监管办法
第八条 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
任人。告示牌规格、内容见《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按管理处印发的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必须对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人数。项目经理部必须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
2.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工班上报的考勤表或产品计件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项目经理部农民工管理专职干事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发放至本人并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通过“包工头”代发。
3.当期计量支付证书的附件必须有上期各月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否则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4.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至交工验收后备查。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日常检查,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定期对农民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各标段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管理处将把各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施工单位的资信考核相挂勾。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管理处提交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管理处将在每期支付报表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2%,作为承包人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管理处将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施工单位已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全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每年春节后30天内将上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时采取的措施:
1.动用该施工单位当期支付工程款兑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若当期工程支付款不足或没有计量,管理处将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办法:
1.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予以拖欠金额3-5倍的处罚,处罚金额进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基金,对相关驻地监理办通报批评。
2.将施工单位的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报酬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2.甲方支付工资报酬的支付周期为 ,支付时间为 ,支付标准为 。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 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法定条件办理,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除如数支付损失数额外,还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5.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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