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软件研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研发支出管理,保证软件研发项目顺利进行,根据银行(简称xx)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软件研发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立项、编制预算、项目实施与核算、编制决算的程序进行控制。第三条总行信息科技部珠海软件研发和灾备中心(简称研发中心)管理总行研发项目,负责项目研发工作组(简称项目组)的周转金管理、费用列支及凭证保管等。省级分行研发项目由省级分行负责预算管理和账务核算。第二章研发中心财务计划第四条总行单独核批研发中心年度财务计划。研发中心财务计划报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并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核准下达。在总行核批的财务计划限额内
2、,研发中心按照规定标准据实列支费用。第五条编制在研发中心的人员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 120 元的标准预算,纳入研发中心财务计划,在“研究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信贷管理系统常驻杭州研发组常驻人员按照规定在杭州租赁住房所发生的费用在总行营运中心列支。第六条总行总务部门根据研发中心实际需求采购固定资产并纳入账内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研发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第七条研发中心应严格区分本机构与项目组的费用。研发中心财务计划不包括在研发中心核算的各项目组研发费用。第三章软件研发项目预算第八条软件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立项。第九条软件研发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预计的业务量,按照规定内容
3、和标准分项编制。第十条总行在研发中心研发的项目,按照以下内容和标准编制预算:(一)项目组研发人员(编制在研发中心的人员除外)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20 元的标准预算,根据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标准可适当调整。(二) 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编制预算:1项目组研发人员(编制在研发中心的人员除外),按照软件研发期限、每个月探亲一次和每人每次往返 4000 元的标准预算差旅费。2因项目上线、工作汇报等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实际需要的往返次数编制预算,纳入项目组差旅费预算总额。(三) 项目组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按照每人每天 40 元的标准预算。(四) 项目组研发人员的市内交通费补助。编制不在研发中心
4、的人员按照总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系统内出差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进行预算,编制在研发中心的人员在珠海期间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减半进行预算。(五) 如有其他支出项目,应详细说明理由,按照研发实际需要预算。第十一条总行在研发中心以外其他地区研发的项目,按照以下内容和标准编制预算:(一) 项目组研发人员的食宿费和办公用品支出按照总行三类会议标准预算;住宿由xx分支机构内部培训中心予以解决的,住宿费用减半进行预算。(二) 场地租用费按照研发地点租用场所的实际报价预算。(三) 项目组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预算。信贷管理系统常驻杭州研发组常驻人员在杭州期间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减半
5、进行预算。第十二条总行研发项目的预算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审查,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研发费用预算 100 万元以上或追加预算超过 100 万元的需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总行行长审批。第十三条省级分行研发项目预算编制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研发预算经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初审,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由行长或者分管财务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如需总行安排费用指标的,应按照规定向总行申报。第十四条省级分行研发在全系统推广的项目,研发支出全部由总行承担,并由总行相应增加费用指标;省级分行研发在其辖内推广的项目,
6、研发支出的 30可由总行相应增加费用指标。第四章 支出管理与核算第十五条总行研发项目实行周转金管理。(一) 软件研发预算经批准后,项目组将研发费用签报原件报总行营运中心,总行营运中心根据签报和软件研发项目组经费周转金申请单(附件 2)将周转金划拨至研发中心。软件研发项目组经费周转金申请单(附件 2)须经研发中心财务会计部门审签。(二) 年度内能够完成的研发项目,按照总预算一次划拨周转金;跨年度的研发项目,按照总预算分年度划拨周转金。(三) 研发项目结束后或每年 12 月 25 日前,研发中心应将项目组结余周转金如数划回总行营运中心。年终决算后,总行营运中心根据原核批预算和项目组划款申请划拨下年
7、经费周转金。第十六条软件研发支出的管理。研发中心是总行研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财务支出的管理部门。各项研发费用报销必须遵循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相分离的原则。第十七条软件研发项目在研发中心的,项目组应在进驻时将研发预算签报复印件交至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根据签报批准的预算金额,做好项目研发的保障工作。项目组各项研发支出凭合法合规票据,经研发中心财务会计部门审核、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在项目研发预算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一) 研发中心根据项目组提供的实际就餐人数,按照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安排项目组用餐。若项目组人数发生变化,应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按照程序报批后,将人员变更情况通知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应核对研发人
8、员考勤表,扣除研发人员出差、探亲天数,按照实际人数、天数和标准开支伙食费。(二) 项目组根据软件研发需求向研发中心提出所需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等明细清单,研发中心负责购置,项目组按需领用。办公用品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研发中心应建立办公用品登记簿,对入库和出库的办公用品逐项登记,做到办公物品的实有数额与登记簿账面余额一致。(三) 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应按照总行规定标准和研发中心差旅费报销程序执行,凭合法合规票据在项目研发预算内据实报销。(四) 研发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五) 项目组可按需向研发中心借用固定资产。研发期间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由研发中心按照
9、总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批。(六) 软件研发的各项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第十八条总行软件研发项目在研发中心以外其他地区的,由项目组所在地分行为项目组垫付资金,研发支出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一)项目组研发支出凭合法合规票据,经项目组所在地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审核、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组所在地分行垫付。(二) 项目组所在地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台账登记各项研发支出,或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远程录入开支明细。(三) 研发中心按季(月)与项目组所在地分行核对开支明细,凭报销凭证列支各项研发支出,通过项目组周转金归还垫付资金。信贷管理系统项目研发中,项目组办公用品费用原则上纳入与工商银行签订
10、的系统开发服务合同一并考虑;研发期间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的,由总行单独核定固定资产指标给浙江省分行,由浙江省分行负责购置、维修、管理,项目组可按需借用固定资产。对垫付资金等影响所在地分行年度绩效考评的因素,总行在经营绩效考评时统一作剔除处理。第十九条软件研发支出核算和列账。(一) 本办法确定的软件研发预算标准只作为编制研发预算的依据,不作为费用开支标准。研发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预算内据实列支。(二) 总行研发项目的各项支出在研发中心“研发支出”或“研究开发费”科目列支。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应按软件研发项目分户核算,每年年底前,“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转入“研究开发费”
11、损益科目;资本化支出年末不予结转,待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并报经总行财务会计部批准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科目。原始凭证资料在研发中心单独装订保管。第二十条省级分行的软件研发支出集中在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列账,一般在“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第二十一条确有特殊情况,软件研发支出预计突破预算标准的,以及突破预计时间的,应事先按预算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项目决算及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软件研发项目决算。总行在研发中心的研发项目完成后,研发中心应与项目组核实各项费用开支、清查办公物品、归还固定资产并编制决算报告。(一) 核实费用开支。研发中心应与项目组核对开发人员考勤。项目组的伙食费按
12、照实际就餐人数(扣除开发人员出差、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和规定标准决算。研发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在 2 个月内办理完报销手续。(二) 清查办公物品。研发中心应在决算前对项目组的办公用品进行清查盘点。对尚可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项目组应移交研发中心管理。(三) 归还固定资产。研发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将借用的固定资产归还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根据借用登记簿逐一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资产毁损,应当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四) 编制决算报告。研发中心按项目分别编制软件研发项目决算表(附件 1)和决算说明书,由项目组进行确认,并经总行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审查后,报总行行领导。决算表应由项目组和研发中心负责
13、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别留存总行财务会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研发中心;另外一份作为项目总结报告的组成部分,用于项目验收。研发项目结束一年后仍未能办理决算的,研发中心须向总行财务会计和信息科技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第二十三条总行在研发中心以外地区研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所在地分行财务会计部门应与项目组共同实施项目决算。信贷管理系统常驻杭州研发组应将借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浙江省分行。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由研发中心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省级分行研发项目完成后,省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与项目组共同实施项目决算,决算报告应报备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第二十五条研发中心应在年度决算报告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中披露本年已决算和未决算研发项目情况,包括总行在研发中心研发的项目和在研发中心以外地区研发的项目。省级分行应在年度决算报告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中披露省级分行立项的本年已决算和未决算研发项目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定期对总行软件研发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七条研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