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指x银行专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利用x银行网络、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通过书面报告、会议、专题培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标准化、日常化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三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适用对象为企(事)业法人、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政策分析及金融产品信息发布、日常金融/财务咨询、财务分析、金融/财务专题培训、顾问支持。
(一)政策分析及金融产品信息发布。向客户提供的相关政策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行业、产业等国家宏观政策;向客户发布的金融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行情、金融新产品等。
(二)日常金融/财务咨询。接受客户财务管理、投融资、理财等方面的日常咨询。
(三)财务分析。结合我行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综合评价、项目贷款评估、贷后管理等相关材料中的分析和要求,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金融/财务专题培训。向客户提供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行业、产业相关政策分析及我行金融新产品介绍等。
(五)顾问支持。向企业提供符合常年财务顾问身份的顾问支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凭借我行与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众多优质客户的良好关系,协助企业与之沟通合作。
第五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与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的区别。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一种标准化、日常化的财务顾问服务,通常是按年收费。
专项财务顾问业务是在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需要我行额外投入人力、物力,组建专门的服务团队为其提供的个性化、专业化、深层次的财务顾问服务。通常是按项或按次收费。
第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原则上实行收费上限管理。超过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收费上限的业务统一纳入专项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协议收费金额上限。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拟定与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制度;
(三)制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四)负责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的开发、管理和维护;
(五)对全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组织全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门(如未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则为公司业务部门)是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总行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三)负责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四)对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组织对辖内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上级行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二级分行及以下客户部门是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和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根据业务情况可提请上级行协助营销;
(二) 负责与客户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向客户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并进行服务跟踪,根据业务情况可提请上级行协助;
(三) 负责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的客户注册、信息录入和维护;
(四) 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级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档案;
(五) 负责定期向上级行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服务分级
第十条 按照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划分为普通服务、黄金服务和白金服务。普通服务的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黄金服务的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在2万以上(含)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白金服务的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在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其中,年均协议收费金额=协议总金额/服务期限。
第十一条 按照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与客户付费金额相匹配的原则,普通、黄金和白金服务应重点在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方面体现出差异性。具体规定如下:
(一) 普通服务
普通服务主要依托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以线上服务为主。
客户完成签约、缴费等手续后,为其开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客户可登录平台享受普通级别服务。
(二) 黄金服务
1、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服务。客户完成签约、缴费等手续后,为其开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客户可登录平台享受黄金级别服务。
2、线下服务。根据客户实际需求从我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内容中选择其中的2至4项服务。如选择财务分析、专题培训或顾问支持服务,原则上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此类服务。
(三) 白金服务
1、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服务。客户完成签约、缴费等手续后,为其开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客户可登录平台享受白金级别服务。
2、线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我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营销、协议签署、收费入账、协议执行、服务跟踪、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分行及以下客户部门负责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营销,对于重点客户,可提请上级行客户部门或投资银行部门协助营销。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负责与客户签署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权限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管理层级或协议金额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时原则上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如对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另行制定需经二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岗)审定。
第十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费金额需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原则上签约期限为一年,收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等方式。
第十七条 经营行应按照协议按时收取常年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并按照财会部门相关规定入账。
年均协议收费超过一定金额需向一级分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具体备案金额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应在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为客户开通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并按照协议内容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应及时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提纲见附件1)、进行服务跟踪并做好服务记录,服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 除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平台之外为客户提供的相关政策分析及金融产品信息发布服务;
(2) 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报告;
(3) 为客户提供的培训服务记录;
(4) 接受客户日常咨询的服务记录。
(5) 为客户提供顾问支持的服务记录。
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xx银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记录表》(见附件2)并定期由客户签字或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及以下客户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级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服务记录、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备忘录等各类纸质档案以及电子文档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人员应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向客户提交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明确我行的职责仅是从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议或分析报告,最终的决策是由客户自己独立做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
(二) 规定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对客户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x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超出我行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的服务,不得对客户做出违反我行信贷规定的融资承诺。在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我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按我行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四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服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为了x银行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x银行的利益,同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辖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协议和是否规范建档等。
第二十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相关文件形成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后5年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方案提纲
2、xx银行常年财务顾问服务记录表
3、xx银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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