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表
单位名称:
评价单位: 市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要求
考评依据
扣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原辅料采购进货查验情况
原辅料
存放
原辅料库、成品库应保持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并有防潮、防火、防鼠、防虫及防尘等设施,保持通风、干燥。
第4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专库管理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应专库(区)专用,不得混放;过敏原及转基因原料应专区存放;食品添加剂应专区(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应分库存放或密封保存。
第4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标签标识
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分类存放。
第23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索证索票
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2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现场记录
经检验/验证合格的原辅料,由仓管员核实品管部门出具的《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43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不散发异味
第9条
未密闭扣0.5分 ,散发异味扣0.5分
生产垃圾、污物日产日清
第9条
未日清扣0.5分
无虫、鼠、蚊、蝇、昆虫
有虫、鼠、蚊、蝇、昆虫的0.5分
厂区内主要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第10条
有积水、灰尘、裸露地面未绿化的扣0.5分
排污(水)管道通畅;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12条
排污(水)管道不通畅扣2分
更衣室
生产车间进口处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配备齐全
第33条
达不到的扣0.5分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内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第33条
无五防之一的扣0.5分
设施、设备清洁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地面不积水,设有盛装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第40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能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
第40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使用食品用消毒药物,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第13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机器设备维修清洗保养卡》填写全面、真实、完整
第40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产品投料记录
投料人员应如实填写《投料记录表》(参见表14),记录所使用原辅料及配料的时间、名称、批次、数量、投料人。
第41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并实施控制要求,做好记录。
第41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防控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感染
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分离
第1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生、熟区工作人员严禁串岗,防止交叉污染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防控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原料与熟食品应分区存放或隔离,杜绝交叉污染。
第1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设备、实施运行情况
生产设备、工艺满足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
第1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并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配戴口罩。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生产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不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头发不外露;不得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
第32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回收食品处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合格品销毁记录表》
第5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5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检验室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情况
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
第46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应举报相应能力的检验员
应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第47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出厂销售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46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自行检验的企业,每年应当与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47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应委托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委托检验证明材料。
第48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产品留样情况
每批抽检的产品,根据需要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有关要求。
第46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成品库成品存放符合要求
成品入库时确保包装完好。按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批次分别堆放,标识清楚,防止包装损坏或不同批次的产品混放。
第44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标识标注情况
标识标注符合规定
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46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销售台账情况
销售台账符合规定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每批出厂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55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符合规范
《食品召回措施报告》、《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及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完整。
第55--57条
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
产品被行政部门抽样检验情况
质量安全接受检验
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该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每次产品抽检不合格,标签项目不合格扣1分,产品一般标准不合格扣3分,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指标的不合格的扣5分。
违法行为被查处情况
遵守法律情况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况
此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警告扣3分,其他扣5分。
被查实的投诉、举报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情况
被查实一次投诉、举报,扣1分。
年度报告情况
日常信用
评定年度内食品生产单位递交年度报告情况及报告通过情况。
未按时递交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未通过的,扣2分。
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被考评单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应的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相应的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扣5分。
日常信用表现
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或者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情况。
每发生一次不真实陈述、报告,扣0.5-2分。
累计扣分
奖励情况
单位具有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获得国家或者本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为B级以上的。
单位具有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获得国家或者本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为B级以上的,加1-10分。
最后得分
评定等级
注: 1、考评依据,系指《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对应条款。
2、同一个问题,就高扣一次分。
3、企业加分情况应当抵扣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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