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9
Puchuang 借款及车辆质押合同
编号:
借款及车辆质押担保合同
出借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方式:
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小写)RMB¥ 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起息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也即出借资金自出借人的账户转出(或现金交付)之日为准;借款分次发放的,起息日按照首笔资金的发放日起算。
1.3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挪用该借款或将借款用作违法活动。
第二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______%(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5),计息规则及还本付息方式为 (1) :
(1)按月计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2)按月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应当支付全部未到期本金及利息,计息期间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2.2 借款人因本次借款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与有关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 借款发放及还款
3.1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由出借人以银行转账和/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予借款人,借款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付息日及借款到期日(计息日最后一日)当日15:00前,借款人应将当期应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如下出借人收款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按月计息”方式下的付息日及还本日为借款发放日所对应日期的前一日,还本日或付息日所处月份无对应日期的,还本日或付息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3.4 如果付息日或还本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本付息的顺延规则为 (1) :
(1)还本付息日不顺延;
(2)还本付息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四条 质押担保
4.1 质押标的
出质人自愿以其合法拥有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车辆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品牌型号: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估价值为:_________________
4.2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本合同项下主债权及质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
4.3 质押担保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行使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4 质物移交及抵/质押登记
(1)本合同签署之日,出质人应将质押车辆及有关的机动车登记证(如有)、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等原件、全部车钥匙交付予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质权自交付之时起设立。质押期间,质押车辆及有关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完税证、保险单等原件及全部车钥匙由出借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保管,所需保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本合同签订后,对于未设置抵押的出质车辆,出质人应当会同出借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备案/抵押登记手续,出质人也可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代为办理,所需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登记机关要求使用制式合同的,该等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登记机关对质权人/抵押权人的资格有要求或限制的,出质人同意将该质押物登记到出借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本合同项下指定登记的质权人/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5 质押物保管
(1)车辆质押期间,质权人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质权人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出质人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质权人无过错的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2)质权人在车辆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质权人支付费用,出质人配合补办相关手续,质权人不负担出质人的其它损失。
(3)车辆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当购买商业保险对质押车辆进行投保,质押车辆被盗、烧毁、水淹、意外损坏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质权人有关过错的,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出质人未及时投保给质权人及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车辆质押期间(包括出质人将车辆交付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一直持续到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将车辆交还给出质人的整个期间),因借款人/出质人的其他债务违约致使质押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扣押或抢夺的,质权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借款人尚未完成还款的,仍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的义务。
上述情形导致质权人及有关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和/或出质人按约定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出借人及有关方将配合出质人办理相应的质押/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归还质押车辆、上述证照及车钥匙。
4.6 质押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押车辆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应将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进行提存,出借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4.7 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的,出质人同意出借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行使质权、处置质押车辆。
(2)借款人/出质人未能及时履行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超过三个自然日(可能导致质押车辆被查封、扣押或抢夺,危急债权实现),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实现其债权的危急情形的,出借人有权基于自主判断快速处置质押车辆回收债权。
(3)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出借人及相关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为:实现质权及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拍卖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拍卖或变卖的收入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出质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及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
5.1 借款人/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
5.2 借款人/出质人将根据出借人及相关方的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凭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5.3 出质人是质押物的合法所有者,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瑕疵,依法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物,且出质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质押物拥有持续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5.4 质押物之上不存在可能造成质押物价值重大贬损及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任何抵押、质押、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有关争议事项(出借人事先知悉的抵押情况除外)。
5.5 未经出借人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涉质押外,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以出租、出质、赠与、转让、出售及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质权实现的方式处置质押物。
5.6 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和/或出质人担保能力的任何事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一般财产和出质人的质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有关争议事项),借款人/出质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且及时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有权有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补充担保。
5.7 借款人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出质人或共同出质人的,该自然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和/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和/或出质人的违约,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或/和利息的,出借人有权对逾期的本金和/或利息(以截至逾期当日应付的利息或本息额为基数)按每日8‰(仟分之捌)的比例收取逾期违约金。
利息支付逾期超过1(壹)日的,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就全部应付本息额按每日20%(百分之贰拾)的比例收取逾期违约金。
本金偿还逾期超过3(叁)日的,出借人可就该合同项下质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做违法犯罪活动的,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上述第6.2条第(1)项的约定计收违约金,同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借款人的不法行为;
(3)发生质押物贬值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借款人未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上述第6.2条第(1)项的约定计收违约金;
(4)借款人和/或出质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可能导致质权无法实现的重大情形的(包含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出租、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有关争议事项),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上述第6.2条第(1)项的约定计收违约金;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借人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事件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借款人未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出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按照上述第6.2条第(1)项的约定计收违约金;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就该合同项下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发生其他可能损害出借人及相关债权人合法利益情形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出借人保留将借款人的失信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及有关媒体披露的权利。
6.2 借款人履行部分偿还义务的,偿还顺序按照先后顺序为实现质权及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过户费、担保物处置费等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6.3 因借款人和/或出质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催催收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过户费、担保物处置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及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质押物移交时设立)至借款人/出质人于本合同项下的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前,本合同相应条款继续有效。
7.3 为保证出借人质权的有效实现,借款人/出质人同意事先签署《车辆交易授权委托书》及《二手车买卖合同》,但该等合同(《车辆交易授权委托书》及《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情形。
7.4 借款人和/或质权人同意出借人有权自行决定转让本合同中其对借款人和/或出质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借款人和/或出质人承诺继续按照本合同对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
在出借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借款人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下其对出借人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7.5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借款人及出质人应当与出借人达成书面的展期合同。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展期合同但按照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及其他借款所需费用的,视为借款人同意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自动展期。本合同项下自动展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但借款人、出质人及出借人达成书面展期合同对展期期限及其他借款条件进行约定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借款人/出质人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详见《车贷抵/质押借款申请表》。
8.2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和/或出质人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及有关方(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出质人本人、借款人/出质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
若因借款人和/或出质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及有关方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有关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该条款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出借人已对限制借款人和/或出质人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借款人和/或出质人已全面准确理解并充分确认本合同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后,自愿同意签署。否则,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或拒绝签署。
10.2本合同项下的银行转账凭证、收款凭条及其他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两份,借款人/出质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由出借人与借款人/出质人于 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出借人: 借款人:
(签字及按捺) (签字及按捺)
日期:________年 月 日 日期:_______年 月 日
9 / 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