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定期存款、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借款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联系电话: 出质人: 住所: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本合同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为选择项,适用打“”,不适用打“”)1、贷款种类: 2、贷款用途: 3、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4、贷款期限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5、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1)贷款利率以国家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年利率 为基础(上浮 下浮)百分之 计算,
2、即为年利率 。贷款发放日若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实际执行利率以借据为准。(2)合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条1款规定的如下方式调整: 次期调整 固定日调整 立即调整 不变 其他: 6、贷款归还(1)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四条1款规定的如下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等额还款 等额本金 到期还本,按月还息 其他: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从以下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如有),具体扣款账户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一扣款账号: ,及第二扣款账号: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 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
3、额的 %计收。7、质押权利权利内容质押权利1质押权利2质押权利名称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权利到期日面值/价值(元)已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金额(元)备注8、其他约定事项 9、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含其他方备案,若有)收执,效力相同。第二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 若因国家政策变化、借款人或担保措施发生重大情事变更需要对借款做相应调整的,最终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1、 利率调整方式(选择一种执行)(1)次期调整:指利率调整当期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标准,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2)固定日调整:指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4、(3)立即调整。指从利率发生变化的当天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4)不变。指利率发生变化时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2、利率换算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3、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或者出于贷款人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贷款人有权随时根据其自主判断对贷款利率、利率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标准及相关要素进行调整,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和借款人就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协议变更的,无需另行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后的贷款人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和
5、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第三条 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伍拾执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壹佰执行。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第四条 贷款归还1、还款方式(选择一种执行)(1)等额还款: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每月应还本息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2)等额本金:即借款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以及每月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每月应还本息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月数(3)到期
6、还本: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贷款人确定的为准。2、扣款日(1)采用等额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若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29、30、31日发放的贷款,扣款日固定为每月的28日),贷款按月结息,首次扣款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若扣款日非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首次扣款时按日计息,仅扣收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之间的利息。此后,贷款按月结息,每月扣收贷款当月本息。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末次扣款按日计息,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
7、。(2)采用到期还本方式还款的: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日扣收前一扣款日至末次扣款日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息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扣收贷款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第五条 借款人保证在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第六条 借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贷款。借款人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8、贷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七条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第三部分 质押条款第一条出质人不可撤销地同意,以其在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权利为借款人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本合同项下质
9、押效力除及于质押权利本身外,还及于质押权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及其代位物。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补充或提供新的担保。第二条担保范围除了贷款,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三条 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即质权人)就质押权利进行冻结处理,并在相关权利凭证或系统内备注质押标志,出质人应于
10、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贷款人保管。在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出质人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解除冻结或提前支取。第四条国家或其他有权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的,如果贷款人提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质押权利发生上述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因此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或继续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五条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11、提出抗辩或要求减免担保责任。第六条 债务清偿完毕后贷款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第七条 出质人知晓高收益定期存款产品无法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对以此类产品质押担保的,若需处分质押权利,则该产品需全部提前支取且仅计付活期利息,出质人对此无异议。第四部分 其他条款第一条 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所做陈述及所提供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措施。第二条 出质人承诺向贷款人所做陈述及所提供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对借贷双方均已做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12、出质人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质押权利不存在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本担保不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出质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措施。第三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税)费,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第四条 借款人、出质人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出现其他有损债权安全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贷款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即视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
13、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1)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2)直接扣收借款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3)要求共同债务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4)处分质押权利。第五条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出质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第六条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
14、,且借款人尚未全额结清,贷款人即对借款人享有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第七条 贷款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合同首部所确定的借款人和出质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借款人出质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第八条 借款人、出质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贷款人的业务合作机
15、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借款人、出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信息、借款人和出质人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人授权其所辖支行或网点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与本合同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由该支行或网点具体履行,贷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同由合同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各方郑重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合同各部分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 (签章):出质人(签章):贷款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