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规范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三、 企业会计核算指对本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四、 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五、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六、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七、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可靠性原则。企业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2.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并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原则。企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可比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办法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附注中说明。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6.重要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7.谨慎性原则。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原则。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九、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集团内企业执行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各企业不得自行增加一级科目,二级及二级以下明细科目本办法中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本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定。
十、 企业应及时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十一、 本办法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十二、 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确定会计核算的业务类型。根据集团各企业的情况,业务类型主要划分为捕捞业、食品加工业、制药业、机械制造业、农牧业(含种植业、养殖业)及建筑业。
捕捞业指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和海上运输的业务。
食品加工业指从事原料加工生产和销售的业务,包括水(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业等。
制药业指生产畜类疫苗等生物药品的业务。机械制造业指生产柴油机等农用机械产品的业务。
农牧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或用放牧、圈养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饲养畜禽以取得动物产品或役畜。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业务。
第二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本办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有规定执行。
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
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企业应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4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以赚取价差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 属于衍生工具。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划分为这一类。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 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2) 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3) 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正确进行分类,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企业应将取得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2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成本。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用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 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类金融资产之间不得重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重分类。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或其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者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一般以该类投资的5%为限),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者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情况除外:
(1) 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 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重分类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除特殊情况外,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上述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五)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3.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企业应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1)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A.与集团公司总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B.与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回收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C.对本企业不控股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应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如果债务方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账龄时间长短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2)与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应收款项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1-3%
1-2年 10%
2-3年 15%
3-4年 30%
4-5年 50%
5年以上 100%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应以债权发生之日到财务报告日的期间确定账龄。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账款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预付账款,其账龄从预付款发生之日算起。
(4)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其账龄从开出票据之日算起。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5.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1)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已经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应通过资本公积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二、存货
(一) 存货的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二) 取得存货的计量
企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外购的存货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按买价加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比如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自制的存货成本,按实际发生的料、工、费支出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6.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本办法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本办法中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8.以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本办法中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
9.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本办法中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10.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本办法中生物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11.盘盈的存货,按照其重置成本,作为实际成本。
12.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三)发出存货的计量
1.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但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2.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核算的,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领用和发出存货时,应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存货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当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3.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四) 存货成本的结转
1.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2.如果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3.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一次摊销,计入当期费用;价值较大的,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 存货盘点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经理(厂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六) 期末存货的计量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
(1)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估计售价。
(2) 没有合同的,以最近一次销售价或采购价作为估计售价;
(3) 积压一年以上或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法以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确定估计售价。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 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 因产品更新换代,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
(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存货跌准备的转回的处理。
(1)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2)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不是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为零为限。
三、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的20% 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
(2)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并且在制定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并且该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5)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视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本办法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5)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本办法中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前和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本办法中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2) 投资损益的确认
A.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B.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以调整。
(3) 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A.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C.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损益,同时也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4) 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5)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办法转换
1.成本法转权益法
(1)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在转换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A.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B.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C.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计入资本公积。
(2) 因处置投资由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并按照上款中A和C的相关规定处理。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
(2)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只有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集团公司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照本办法中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4.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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