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冷机组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 (样本)
业主:
供方:
及总承包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并在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供方签订的《【 】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的框架内。业主、供方及总承包商经友好协商,就【】xxx广场项目所需【 】设备之供应、指导安装及质量保修等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依据前述《合作协议》的约定,业主作为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所确定的供货范围、采购单价、质量保修等约定可直接适用于本合同。
一、定义
1、 “合同”:系指业主、总承包商、供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由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合同正文、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业主应支付给供方的款项。
3、 “货物”/“材料”: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业主提供的制冷机组、附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供方须承担的配合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 “业主”:系指 。
6、 “总承包商”:系指业主委托的负责设备和材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7、 “监理”:系指 。
8、 “供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供应的供应商,即在签约书中约定,被业主、总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合同货物供应及配合指导安装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系指 。
9、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
10、 “验收”:系指业主、总承包商及监理依据本合同确定的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二、供货数量、合同价款及技术规格和标准
1、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在《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供货品种、数量、金额(人民币):
序号
规格型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价(万元)
总金额(万元)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 (1)以上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商三方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的单据为准。
(2)上述所列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不论任何情况下,一律不做任何调整。
2、本合同所供应及安装、调试的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达到 优质工程对设备要求的全新产品。本合同的技术要求附后,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供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1、交货地点:按业主指定的 施工现场交货 地点。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不迟于 年 月 日)。
3、业主应在交货前20天,同供方确认交货日期。
4、如果业主延迟交货,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前20天同供方确认延迟后交货日期。
四、结算方式:(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银行电汇。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在本合同签订并且供方提供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和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保函且获得业主认可后一周内,业主向供方支付相应交货部分20%预付款。
2、合同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且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及供方等四方共同验收合格、交接完成后10天内,业主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
3、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业主所属项目公司、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及供方等四方共同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0天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4、余款(结算总价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供方妥善履行保修义务且经业主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5、在业主支付货款前,供方应开具足额的合法发票。在业主已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应向业主开出累计100%结算总价的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供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7、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不能收取费用;
8、为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供方向业主提供以下收款银行账户(或按照商务投标中的承诺或双方商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银行账号:【】
六、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一)履约保函
1、供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供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该保函的保证期限为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约定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你方验收合格后第30天届满。以保证供方将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银行和履约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1、 若交货时间及工期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保函之担保期相应延长。
(二)预付款保函:
1、供方须在签订合同后当日,提交一份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向业主保证供方会正确地按合同要求使用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10%。该预付款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获取预付款保函的费用则由供方负责。
2、预付款保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担保人不可撤销的向业主保证:在业主向担保人提出主张时,担保人会无异议、不拖延、不挑剔、不争辩地向业主赔偿因供方的违约而导致业主的损失,且业主的主张不以无争议或先行向供方主张为前提,担保人也不要求业主出具证明或说明主张的原因及理由;2、该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4、当供方运送至合同文件约定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的货物的总值已相等于上述预付款金额时,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方才届满。
3、供方须保证,预付款保函有效期限自预付款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供方供应并运送至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的货物总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之日止。
(三)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须交给业主保管,任何按合同应支付给供方的款项,须在供方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并获得业主认可后,才可支付。
七、保险
1、供方应办妥设备进入工地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投保合同金额110%的财产一切险,以保证设备安全到达工地现场。相关保险费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业主无需再行支付。
八、包装
1、供方供应的货物须采用木板、全封闭包装。这种包装应适应于长途海运/陆运,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安全运抵现场。供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良所造成的损失和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蚀、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4、在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或业主指定工地现场、并经验收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第三人之前,供方应负责货物安全,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即便货物已经交付业主,供方仍应对货物移动等安全保护事宜给予充分的提示。
九、装运条款
1、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7天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供方应以挂号信寄给总承包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2、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24小时内以传真通知总承包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和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供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总承包商。
3、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或业主指定的工地现场,在车上交货并承担费用。总承包单位负责验收后卸车、成品照管并场内运输安装。
4、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或业主指定的工地现场并经业主和总承包商验收的日期应视为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
十、质量保证及保修约定
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供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如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供方应无偿予以维修。
3、供方须在货物进场至安装验收完毕期间由专职的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安装,现场解决出现的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日历天。
4、质量保修期是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质检站等有关部门及业主、监理、总承包商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之日起【】个月。除上述质量保修期外,供方应保证在业主的整体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十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或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占有者及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或财产之损害。如出现上述缺陷及伤害,应属供方直接责任。业主保留索赔的权利。
5、质量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产品。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产品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业主书面同意,方可使用替代品。
6、保修响应期限:供方有责任在保修期内根据产品维修需要,免费派遣有能力的技术人员来货物使用地点进行维护和修理服务,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维修;
2)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当供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视为认可业主处理,业主有权委派他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供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若供方未能履行此职责,业主、总承包有权扣除其质量保修金,用以赔偿业主、总承包因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若质量保修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总承包及业主有权对供方追偿。总承包方作为合同一方,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向供方主张权利。
7、 供方应保证产品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保修180天。
8、 质量保修期后,供方须提供与质量保修期内同样的技术支持和备件供应。
9、 业主有权要求供方向业主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直接履行质保及维修义务,具体以业主的书面指示为准。
十一、检验和索赔
1、制冷机组到达工地现场后,由业主指定的总承包商组织供方及监理公司、业主的代表共同开箱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外观的验收。货物将直接交付给业主指定的总承包商。
2、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保管责任及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发现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业主有权根据质量保修条款向供方提出索赔。
4、供方收到业主索赔通知后,如果在7天内不答复,应视为供方同意业主提出的一切索赔。
十二、索赔的解决方法
1、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合负有责任,并且总承包商及业主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修期限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业主、总承包商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并将退货金额全额退还业主。供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而发生的费用、为追偿货款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总承包商合同工程的工期延误等全部相关费用。
(2)按照货物的疵劣和损坏程度以及总承包商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计价结算价款。
(3)调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担总承包商及业主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换货所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修期。
(4)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十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给出的事故证明书提交对方为证。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对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 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
3、 自然灾害指:
1) 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或
2) 风速在24.5m/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或
3) 平均最大风速在79-103m/秒的龙卷风;或
4) 每小时降雨量达160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0mm以上的暴雨。
十四、延迟交货违约金
1、 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者外,供方应向业主、总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在届时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2、 本合同货物中已经注明的分区域、分类型安排的详细的供应到场的时间计划,因非业主的原因导致供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完成各项工作,供方应向业主、总承包商支付相应区域(或类型)货物总价(含供应、安装调试及综合费用)的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在届时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3、 如迟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二十天时,业主或总承包商在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供方除应承担上述延迟交货违约金,还应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解约违约金,并赔偿业主、总承包商因此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延迟所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五、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1、本工程所在整体项目质量目标为 工程,供方所提供的货物是本项目整体达到 工程的重要验收内容之一,为此特作以下约定:若因供方供货质量的原因,造成本项目整体工程没有达到省优质工程标准,业主除按照第十二条的索赔外,将扣除合同总价的5%的作为本项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十六、仲裁
1、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2、 仲裁期间双方仍应履行合同。
3、 合同的非关联性。
业主与供方明确,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业主所属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供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本合同确定。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项目公司与供方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或在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项目上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供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业主有权利单方解除本合同。业主据此解除本合同的,供方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全部损失:
⑴、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业主、总承包商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⑵、供方供货的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的约定及业主、总承包商的要求。
⑶、供方不遵守本合同及《合作协议》的安装调试及重点客户服务承诺。
⑷、供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或《合作协议》项下其他项目的供货合同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投诉并达到3次,且经调查属实的。
(5)、供方未能履行合同项目的任何其它义务。
2、一旦业主或总承包商在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根据相应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业主、总承包商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供方应承担业主及总承包商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供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一旦业主或总承包商在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根据相应条款终止全部合同,供方需赔偿由此给业主及总承包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货物而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八、变更指示
1、业主或总承包商在取得业主书面同意后可以随时向供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 合同项目需为总承包商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 供方须提供的服务。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供方履行合同项目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供方必须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的变更指示后3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十九、转让合同义务
除业主事先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目的义务。
二十、 合同的整体性
1、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本合同设备样本和机组电脑选型报告(同《合作协议》);
附件2:重点客户服务机构和承诺(同《合作协议》);
附件3:设备供货范围和供货期(同《合作协议》);
附件4:设备检验报告(同《合作协议》)
2、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应执行《合作协议》相关约定。
二十一、合同生效和份数
1、 本合同经业主、总承包商、供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三份,业主、总承包商、供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业主执三份,总承包商、供方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总承包商: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供方: 法定地址: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号
致: (以下简称“需方”)
鉴于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供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号合同向需方提供 。
根据贵方(需方)在合同中规定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一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在合同中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供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以供方的名义向贵方(需方)出具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的履约保函。
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我行收到贵方(需方)第一次书面通知供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不争辩地、无条件地在 日内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内贵方要求金额的第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需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及理由。
本保函有效期为自本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约定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你方验收合格后30天。过期自动失效。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银行地址: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预付款保函
致 公司(下称“业主”):
鉴于: 公司(法定地址: )(下称“供方”)已与业主签订 合同(该合同及附件下称“主合同”)。
本银行, 银行(法定地址: )(下称“本银行”)同意为供方出具本不可撤销的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
本银行同意作为供方的担保人,就供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业主承担担保责任,本银行承担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等于主合同预付款)。
本银行向业主承诺如下: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业主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9条,业主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业主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业主要求支付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业主指定的账户。
2. 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a) 不对业主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业主在索款函中提及供方违约,本银行也不会要求业主提供任何供方违约的证据;
b) 不要求业主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c) 不主张业主先向供方索赔;
d) 不主张供方有权对业主主张的任何抗辩;
e) 不主张对业主的任何抵销权。
3. 主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业主对供方合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业主和供方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4. 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业主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5. 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业主转让给任何业主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如遇业主合并、分立或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业主权益由其主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6. 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供方购买并运送至工地的货物加上供方已完成工程的总值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业主在返还保函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7. 主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8. 业主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业主。
9. 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索款函
致 :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贵行承诺为本公司和供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供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要求贵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数额为 人民币 元(小写:¥ 元)之款项,请贵行立即将该款项付入如下账户: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0.本银行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1.本保函一式三份,业主、供方及本银行各执一份。
12.本保函加盖本银行公章后生效。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具保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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