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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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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PPP项目 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 (第一批)PPP项目合同 一 包 二〇一七年 八 月 III 目录 第一章PPP项目合同概述 1 一、项目概况 1 二、风险分配 1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2 四、项目合同文件构成 2 五、法律适用 3 六、词语含义 3 七、补充协议 3 八、 合同生效 3 九、合同份数 3 第二章 合同条款 4 第一节引言、定义和解释 4 第二节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11 第三节前提条件 15 第四节项目的投融资 15 第五节项目前期工作 18 第六节项目用地 19 第七节项目的建设 20 第八节项目的使用 30 第九节项目绩效考核 33 第十节股权变更限制 33 第十一节付费机制 34 第十二节履约担保 36 第十三节政府承诺 38 第十四节保险 39 第十五节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40 第十六节不可抗力 40 第十七节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42 第十八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42 第十九节项目移交 48 第二十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0 第二十一节其他 51 第二十二节约定 51 第二十三节合同附件 54 第一章PPP项目合同概述 政府主体(甲方): H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社会主体(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项目 一 包采用PPP模式合作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一 包PPP项目 项目地点:H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运作方式: 采用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BOT)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二、风险分配 (一)甲方承担的风险 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土地获取、建设条件、项目审批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 3、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项时); 5、政策风险; 6、不可抗力; 7、法律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 (二)乙方承担的风险 1、建设条件、项目审批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2、设计变更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3、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4、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相关风险; 5、不可抗力; 6、征迁风险(乙方承担项时); 7、相关保险风险。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其他;约定;合同附件等等。 四、项目合同文件构成 (一)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中标)通知书; 2、资格预审文件; 3、采购文件; 4、投标文件; 5、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与项目有关其他合同文件。 (二)相关说明 1、在项目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项目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补充和修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以最新签署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经合同双方签名并盖章确认。 五、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六、词语含义 本章中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七、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满足第二章第三节第8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各执四份,各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政府主体(甲方): 社会主体(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77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1条引言 1.1签署时间 、地点 (1)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在H市签订。 (2)合同主要标的数值: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中标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 运营维护成本中标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万元/公里/年 中标投资回报率为 % 1.2合同主体 (1)政府主体(实施机构) 1)H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系H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位于H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亚强; 2)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的实施机构符合要求,具有作为政府主体的资格; 3) 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由市政府重新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本合同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项目实施机构继承,调整期间不改变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社会主体 1)社会主体为 ,系中选社会资本。 2)项目运营期届满前,未经市政府书面同意,社会主体(及其组成成员)不得发生变更。 1.3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中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26日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5】1号),并组织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评审工作。 H市己获批成为全国10个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之一。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一期试点工程已经启动并建设25.1公里,在此基础上,根据《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2016年启动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 (2)市政府决定采取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新建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PPP 项目 一 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市政府授权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4)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2条声明和承诺 2.1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在生效日: (1)甲方已获得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如果甲方在本合同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政府承诺协助乙方获取项目建设用地、相关土地,政府负责征迀工作; 2.2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承诺: (1)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2)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在第一年到位人民币 万元。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如果乙方在本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3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 不限制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的权利。 第3条定义和解释 3.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一部分。 本项目 指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PPP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融资、建设【内容含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系统动迁(管线迁移及回迁入廊)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工程、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运营维护及移交。 甲方 指H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H市城发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指经H市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企业法人。 乙方 指中选社会资本方。 全部建设成本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工程开工日至竣工验收日)利息为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5年期基准利率的贷款利息,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据实结算。 入廊费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乙方根据H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入廊单位管线安置于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的收费。该费用由入廊单位向乙方支付。 地下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管廊运行维护费收入/管廊运行维护费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项目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根据H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入廊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收费。 管廊运营维护成本 指乙方为本项目运营维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成本性支出,内容包括管廊内通风、排水、照明和消防等共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清扫保洁、安全监控、巡查等成本费用。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社会资本在其投标文件中关于年管廊运营维护成本的报价(未来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乙方为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绩效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由财政局按季度分期安排,付费金额按照本合同第48条公式计算。 合作期 本合同自满足第二章第三节第8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工程、系统动迁(管线迁移及回迁入廊)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工程、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 (2)划拨土地使用权;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期维护保函和移交期维修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0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期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2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期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4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24条。 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34条约定的日期。 运营期 为自运营日起的二十(20)年内。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遵守运营惯例和在中国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目设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国际惯例和方法。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10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司法机关或军事机构,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86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86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满足本合同第三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中选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需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或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3.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3)“元”指人民币元; (4)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5)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7)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8)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顺延至该日24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9)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第二节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节 第4条 项目的范围和建设内容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建设内容如下: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无偿将本项目所有资产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本项目建设内容: 道范围内约 公里及 个控制中心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内容。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第5条 双方的工作内容 5.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负责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到初步设计批复; (2)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投资人,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3)确定项目可研之前发生的前期咨询单位、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4)协调推进项目征地征拆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5)在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质量、进度、运营维护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具有监督和介入权,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6)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7)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9)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打分办法; (10)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定维护管理的考核系数及可行性缺口补助,配合市财政部门拨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11)合作期满,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5.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归乙方; (3)负责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工作,办理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各项审批手续。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采购与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自行承担施工时对周边管线、建筑造成的破坏、影响及因抢险采取措施而造成的各项支出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建筑工人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6)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H市市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7)确保本项目地下综合管廊的施工和维护可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同时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地下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9)为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运营维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的专业运营维护队伍;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同意委托管廊运营维护公司统一代管; (10)及时组织提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结算报审资料,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造价评审; (11)按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按合同约定获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2)本项目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运营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运营期内在日常运营维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运营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3)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对管廊主体工程的临时性破坏行为应征得乙方同意,且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 (14)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管廊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运营维护内容和数量部分,根据实际增加的运营维护成本调整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运营成本费用,与入廊单位确认后,调整管廊运营成本费用; (15) 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16)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6条 项目的合作期限 6.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十三(23)年,其中建设期三(3)年,运营期二十(20)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6.2合作期的延长 在项目合作期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延长项目的合作期限(建设期或运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4)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6.3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 (1)项目合作期限届满; (2)项目提前终止。 第7条 项目公司设立 7.1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为 【中选社会资本名称】与H市城发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7.2 经营范围 负责H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期工程(第一批) 一 包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含红线范围内主体工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迁移工程、交通导改、绿化、道路恢复工程、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及移交业务。 第三节前提条件 第四节 第8条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8.1项目需要融资的,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8.2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8.3本合同由市政府审核并同意。 第9条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9.1合同终止 如上述第8条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随即终止。 9.2提取保函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四节项目的投融资 第10条 投融资方案 10.1 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20%,到位时间应满足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需要。乙方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10.2融资资金 (1)本项目融资资金约为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80%,由乙方自行筹集。 (2)项目融资资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次到位。 10.3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增加的,乙方应相应按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资金。 第11条 项目融资双方的责任 11.1 甲方的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融资必要的政府支持性文件,包括: (1)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批复文件; (2)其他必要的政府支持性文件。 11.2 乙方的责任 (1)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 (2)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将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需求,分批落实融资资金按时到位,并负责偿还债务; (4)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资产。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6)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将其在PPP合同项下的权益(如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7)当项目融资有额外资金需求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再融资。 第12条 投融资管理 12.1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12.2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12.3 本合同生效日之前,乙方己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监督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12.5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扣除并代乙方支付,不足之处将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营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12.6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用劳务队伍签订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 12.7 乙方应在每次项目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 12.8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 (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3)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2) 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 在每年3月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 资料。 第13条 融资交割 13.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融资所需要的政府文件,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完成。 13.2 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己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交割己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13.3 融资交割应以不影响项目实施为原则。 第14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4.1 乙方未能按10.1条款实现项目资金到位,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履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4.2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草签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提供完成融资交割的证明,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完成,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或投标保证金。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30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节项目前期工作 第15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5.1 甲方及相关部门应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前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 甲方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地勘、设计及报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监理及招标等并及时向乙方移交相关文件; (2) 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手续报批; (3) 项目管廊设施途经区域的各区政府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 (4) 完成树木移植工程。 对于本项目需由乙方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由甲方、乙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招标前,甲方或H市城发公共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签订三方债权债务协议,其它各项监管权责不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单位支付费用。结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 15.2乙方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的各项手续报批及征迁补偿费的支付。 第16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6.1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16.2协助乙方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协调审批工作; 16.3 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17条 前期工作监管 17.1在乙方完成融资交割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须按计划尽快完成除15.1条款确定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的工作内容; 17.2乙方在每项前期工作任务完成后,须向甲方提交已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第18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若乙方未按照第17.1条款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并征得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计划完成第17.1条款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期工作的内容,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乙方应缴纳违约金 元,¥ )。 第六节项目用地 第五节 第19条 土地征拆 19.1 项目管廊设施途经区域的各区政府作为征拆主体,组织推进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工作。 19.2 征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19.3由于项目征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地下地质结构不明,乙方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项目包中管廊所需用地的征拆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运营期相应顺延,政府不予额外补偿。在等待进场期间,乙方所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第20条 土地权属 项目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市政府确保乙方通过划拨方式享有与项目内容、功能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合同期满时,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21条 土地使用的限制 21.1合作期内土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 21.2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22条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22.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2.2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22.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七节项目的建设 第六节 第23条 建设要求 23.1 建设内容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乙方负责的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 有建设工程: (1) 本项目需由乙方承担全部建设成本含建设期利息、征迁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不包含项目可研编制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树木移植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2)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3) 系统动迁(管线迁移及回迁入廊)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 (4)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 适用法律; 2) 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3)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6)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7)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如对社会公共或第三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限内消除影响或弥补损失,当乙方无法完成时,甲方可提取乙方的履约保函,金额由甲方限定; (8)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10)本项目涉铁工程可委托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实施。 23.2 补充条款 为了细化工程建设组织执行条款,将《GF-2013-0201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列为本合同组成文件,“通用条款”中的技术、经济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意思表述以本合同为准。 23.3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各岗位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所列全部上岗到位,未经批准不可替换。 23.4 交通导改、管线迁移等应配备专业队伍实施且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人员固定工程顺利实施。 第24条 建设期限 24.1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1)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三(3)年内。 24.2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因土地征拆等原因导致的延期; (4)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4.3当24.2条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24.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24.5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25条 工程进度 25.1 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5.2 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25.3 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25.4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 用调整,也不适用27条有关工程延误的规定: (1)不可抗力事件;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各区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25.5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25.6 乙方应在每月的10号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第26条 暂停 26.1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26.2 在收到甲方继续工程建设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27条 工程延误 27.1 在任何时候,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 关键工期将被延误,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预计无法达到关键工期; (2)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斥力的情况的描述; (3)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本项目不利的影响; (4)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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