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
项目
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合同文件
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文件
目 录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3- 5
2. 中标通知书 6- 20
附录一 – 合同附录
附录二 – 合同图纸目录
3. 议标期间往来函件 20
4. 分包合同条件 21- 36
5. 工程规范 37- 61
甲部 – 措施项目
附录甲 – 临时设备、工地设施措施等项目
之责任分工表
乙部 – 技术规范
6. 工程量清单 62- 76
甲部 - 计量原则
乙部 - 单价工作内容说明
7.
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
**页
8
投标单价组价明细
共****页
9 附表一:工程量清单样本
10 附表二:投标函样本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 "总承包人") 接受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 的委托承担于 工程(以下简称 “总承包工程”,而有关的合同称为 “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希望将 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以下简称 “分包工程”) 作为分包合同委托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 公司(以下简称 “分包人”) 负责进行及完成机电工程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和修补其缺陷。现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及务求达到紧密配合之原则,特于 年 月 日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
对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与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 本协议书是由总承包人及分包人所签订,而双方之权利及义务应如本协议书内所述。
3. 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本分包工程合同将包括以下文件,若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的,应按下列组成合同文件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若在同一顺序,以日期较后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
(a) 分包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及附录;
(c) 议标期间往来函件;
(d) 分包合同条件;
(e) 分包合同工程规范;
(f) 分包合同图纸;
(g) 投标函;
(h) 投标须知及附录;
(i) 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
(j) 以下为分包人提交的其它资料,仅供参考:
(1) 投标单价组价明细
4.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发包人代总承包人准备付给分包人之款项,分包人特此立约向总承包人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和使其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发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关系仅局限于发包人代总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条件规定支付分包人应得之金额(支付之金额应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及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应对发包人承担之工作及责任,任何本文之所载,都不应减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在本合同内应负之责任。
5. 总承包人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经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之金额或者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此作为本分包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的报酬。
6. 本协议书经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并经发包人签署且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
7. 合同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保留 份、总承包人保留 份、分包人保留 份。
双方特此立据签订及盖章如下:-
总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兹此确认同意 为 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分包人。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中标通知书
致: 公司
敬启者:
经友好协商后,我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现正式通知贵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我司同意雇用贵司为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下列各项规定及文件由 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与贵司签订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1. 合同金额
1.1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RMB 元),此合同金额包括暂定金额人民币 __元,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人民币 元。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将按合同规定调整。
1.2 若在工程量清单中有注明为暂定数量之项目,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报价将在结算时全部从合同金额内扣除,并按竣工图纸所示重新计量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工程量及其单价作出估值,加进合同金额内。
1.3 本分包合同单价均为按招标文件内容、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包干综合单价。除另有说明外措施项目及合同单价应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场差价、机械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深化设计费、调试费、验收费、检测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计划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环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工期奖、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驳水电源、国家及政府部门因进行工程按规定所交纳的任何收费(包括合同备案费等)、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由议标期间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合同单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
1.4 合同金额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除工程变更、暂定供应单价、暂定金额、暂定数量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金额及综合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1.5 合同内措施项目费用一次包干金额,合同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或变更。分包人并承担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及治安、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或因分包人之原因引起的其它费用及责任。
1.6 本分包工程合同金额(除暂定数量项目及暂定金额项目之预留外)应被视为已包含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要求的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内容之金额。
1.7 工程量清单中之单价除暂定材料单价外均为包干价,所有包干单价的工作及范围内容均已包括完成所需施工方案、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所需全部内容,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1.8 结算方式
1.8.1结算方法
结算价款=分包合同金额 ±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调整价款 ± 分 包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调整金额 ± 暂定数量调整 ± 分包合同索赔 — 暂定金额 — 各种扣(罚)款费用。
1.8.2分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的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是否保留此条款)
2. 合同范围(可视具体工程情况增减)
分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合同函件、分包合同文件、图纸及规范、本中标通知书内所要求及描述提供本合同范围内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连一切所需之主材、辅助材料、辅材杂项及配件,测试及调试并编制及提供一切施工详图及竣工图。
无论在合同文件中有否特别指出、指定或说明,分包合同须包括要完成深化设计并达到正常使用功能、供应及安装整项机电工程设备及配件及完成其他有关工程等,并达至机电工程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概念及功能规范要求。分包人应确保所提供之设备安装工艺质量良好,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及遵循政府有关规则及条例。
2.1 本项目为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设备/材料和配件/附件等(含一切辅材及配件):
2.1.1 空调、采暖及通风工程:
(1) 空调系统;
(2) 采暖系统;
(3) 送排风系统;
(4) 防排烟系统;
2.1.2 给排水工程:
(1) 生活给水系统;
(2)生活热水系统;
(3) 中水系统;
(4)雨水排放系统(不包括外排水系统);
(5) 污、废水及压力排水系统;
2.1.3 强电工程(低压开关柜馈出电缆以后,包括低压开关柜馈出电缆供应及安装均为强电工程):
(1) 动力、控制及照明配电箱(柜)供应及安装;
(2) 电缆梯架、托盘及线槽供应及安装;
(3) 防雷及接地系统及于建筑物首层外围增补接地装置供应及安装
(4) 电线、电缆供应及安装;
(5) 支路(管)线供应及安装;
(6) 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供应及安装(不包括精装区域);
(7) 强电工程内供弱电及消防工程使用的接口供应及安装;
(8)插接母线安装;
(9)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10)锅炉辅助设备材料供应及安装;
上述系统从生产地至工地全部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为散件装配成套及整项机电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进行测试及试车;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设备符合工程规范和图纸指定的要求。其中不但包括指定或规定的设备、主要材料及组件,而且无论此等杂项配件有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提及,均须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
2.2 各专业工程与机电安装工程的划分界线:(可视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填写)
与总承包人界线划分:
与消防分包人界线划分:
2.3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下列为其它专业承包人服务之工作内容(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4 本次招标范围不包括下列工作内容(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5 上述第2.1条内各工程之管路与室外机电工程之接驳处计量至距建筑物室外墙皮 米处(除上述第2.1条内有注明外,还包括预留接驳国标法兰、套袖等接口部件供应及安装,而接驳工作由其它承包人负责)。
2.6 下列工程以暂定金额形式纳入工程范围:(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6.1 本分包工程变更洽商费用;
2.7 下列工程以暂定供应单价形式纳入工程范围:(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2.8 下列机电工程将不包括于本次招标范围(可视具体工程情况增减):
2.8.1 室外机电工程供应及安装;
2.8.2 电梯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2.8.3 弱电系统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2.8.4 屋顶幕墙泛光照明灯具供应及安装;
2.8.5 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的供应及安装;
2.8.6 一次热力外线工程及热力站工程;
2.8.7 变配电工程;
2.8.8 天然气工程;
2.8.9 园林灯具供应及安装;
2.8.10 锅炉供应;
2.8.11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供应;
2.8.12 冷水机组供应;
2.8.13 冷却塔供应;
2.8.14 精装灯具供应及安装;
2.8.15 精装开关、插座供应及安装;
2.8.16 消防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2.9 本分包合同之工作范围还应包括以下各项:
(1) 防雷接地系统、配合消防电检测,水质检测等各系统调试费用及有关政府验收、 检测费。
(2) 所有楼板及墙体打洞不得破坏结构钢筋,若出现破坏情况,则分包人需按总承包工程合同单价及实际发生数量进行补偿或按总承包人要求修复。
(3)按规定所述之功能及国家规定深化设计机电工程图纸及编制有关竣工图纸;
(4)编制及提供施工详图及大样图。
(5)各类系统之测试及提供测试证书。
(6)为吊升及安装分包工程专用之设备/工作台之提供
(7)分包人需安排发包人及其指定代表在分包工程材料运送往场地 之前,到分包人的制件工场巡视,惟视察的时间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如生产工场不在工程所在市、县,分包人须承担一切上述考察人员之差旅费。
(8)提供备用以及其它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但需要为完成整项工程需要为完成整项工程之余下物料/设备;
(9)与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分包人之协调;
(10)缺陷通知期内之维修及保养;
(11) 提交保修书;
(12) 分包人须提供之技术资料;
(13) 按有关法律、法规等之要求,于适当时间完成提交有关所需之文件及图纸,以便发包人/总承包人能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及领取所需之许可及允许证件,致使分包工程能按时完成,分包人须承担因其提供上述文件/图纸及申请之延误所引起之工程延误;
(14)进行及完成所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要求之试验,包括提供有关之报告;
(15) 与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分包人之协调。分包人不得以协调不利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若发生影响,则按每发生一次影响处罚人民币 元;
分包人必须特别注意本工程是发包人为建造一建筑物而进行施工的工程中的一部分。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均有其它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分包人须与总承包人及其它专业承包人协调合作,并配合总承包工程进度计划以令工程师满意及整项工程能准时完成。
上述各项不应视为巨细无遗;分包人有责任视察现场,并细阅图纸及工程规范,务求对所需工程的领域范围得到完全满意的掌握。此外分包人还须负责属于本工程施工相关之事项如环境清理,市容维护等工作。
本工程范围应包括设计及为完成一切在合同文件所显示及描述之工作。并包括完成工程正常所需的一切杂项零件及所需劳务,无论此等辅材有否详列于本合同文件中。
3. 工期
3.1 总承包工程之开工日期:
3.2 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
3.3 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
3.4 本分包工程竣工日期:
3.5 本分包工程工期必须配合总承包工程之工期。
分包人须遵守总承包人所拟定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之后的修改,分包人安排相应的物料供应时间以配合总承包人整体进度,使得总承包工程不会引致延误,而分包人应已被视为在合同金额内预留所有与此有关之开支及费用。
此外,分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工程之实际情况编排本分包合同之工期,如总承包工程进度与分包人在投标书及其他书函文件所提及之工程进度有所出入,一切也须以总承包工程进度表所列的时间为准。一切有关因实施上述的要求所引致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分包人承诺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始正式施工至工程施工完毕,相对工期为 日历天。
若因分包人之原因,导致总承包工程之总工期延期,则分包人承担对总承包人造成之损失并对总承包人进行违约赔偿。发包人有权保留对分包人索赔的权利。
4. 总承包工程合同
总承包合同可在办公时间内到发包人项目管理部之办公室参阅,分包人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报价除外)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特别是有关法律义务、政府收费、保险及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照管及协调。
5. 选择项目
若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被注明为“选择项目”,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开工后发出变更指示,确定任何一项或多项选择项目是否由分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发出指示确定有关选择项目不由分包人施工时,则有关该项目之价款将全数从分包合同总价内扣除,分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指示,不能因此要求任何额外费用或工期延长。
6. 付款方式
本分包工程之工程款将由发包人在上述期间直接支付予分包人,但发包人直接付款予分包人之安排将不会使发包人在任何方面向分包人负责,及减免任何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内之责任。
6.1 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分包人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同时分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6.2 工程款支付
6.2.1分包人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须经由工程监理、总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审核及签署中期估值证书,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凭据。
6.2.2分包人每月申请一次工程款,发包人根据审核及签署发出的付款证书,向分包人直接支付扣除预付款回扣及下列款项后之有关分包人已完成合格之永久工程的工程量约 %估值(不包括变更洽商费用),支付工程进度款。
a 扣除分包人应支付予发包人或发包人已代分包人支付之款额;
b 扣除所有以前付款证书中已支付的金额;
c 扣除总承包人现场管理处罚费用,该处罚费用须经监理/发包人确认。
分包人之付款申请需经总承包人确认。总承包人有权核对及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对应支付的款额有最终的决策权。
6.2.3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合同金额(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负责之费用后之分包应得之款额)的85%(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6.2.4工程结算完成并三方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扣除一切应扣款)。
6.3 保留金及其支付
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分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分包人颁发保修完成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
6.4发包人每次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发包人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
7. 工程详图
分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图纸及地方当局有关规定要求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四星期(周)内,提供机电系统施工详图供设计单位/工程师审批及发包人参考。设计单位/工程师有权驳回、批准及修改该等详图。假如上述详图被驳回,分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单位/工程师之意见作出修改,并按设计单位/工程师指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详图提交再审。详图经审批后须由分包人自费提交合同文件内所规定之图纸份数予工程师分发,但设计单位/工程师对上述图纸的审批将不会改变分包人在本中标通知书及分包合同的义务及责任。分包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议标阶段中所提供的)只作参考之用,而所有有关的资料、数据等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得到设计单位/工程师之最后审批为准。
合同金额也包括深化工程师的概念图,以达到施工图的准则、送批、送审、再送批至核准;竣工图及其它零星的补充图纸。
分包人须完全负责其提供的资料与设计条件的准确性,以保证确能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消防局及国家安全局等)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规范等之要求,并呈交有关政府部门审批,以达到政府部门及发包人的施工验收和竣工使用要求。
8. 撤离现场
在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发出接收证书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因分包人违约而终止合约或因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通过总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分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
分包人不可以借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等一切原因)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如分包人不按期撤离现场,则发包人/总承包人将雇用其他单位或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分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分包人承担,并且分包人将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款的金额按照违约逗留天数交纳违约赔偿金额。
分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分包人连专业承包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他一切属于其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经发包人和监理及总承包人满意后撤离工地。
9. 拖期违约赔偿金
如因分包人的原因而引致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发包人代表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发包人代表会核算分包人对总承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发包人代表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分包人之迟误引致总承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分包人应按照由分包人所引致之延误天数,向总承包人支付每天人民币 元之拖期违约罚金。拖期违约罚金不设上限。发包人可于应支付分包人之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拖期违约罚金金额。
至于计算拖期违约罚金方面,需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
分包人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除上述之误期违约赔偿金,分包人还须承担一切分包人之延误引致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所产生一切不利影响。
10. 履约保函
分包人需在签署本合同14天内,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一份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
11. 竣工验收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整项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呈交竣工图,同时分包人也须代表发包人在发包人代表要求之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当局/部门为整项工程验收及缴纳一切验收所需之费用。本分包工程一切组织验收之工作都须由分包人牵头负责。
12. 竣工验收日期
本分包工程将按当地政府有关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内之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本分包工程之竣工验收日期为本分包工程及主体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法律文件后发出正式接收证书之日期。一切保留金支付及保修期起计日期均以接收证书上标明之竣工日期为准。
13. 缺陷责任期
本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签发正式接收证书之日起计 年(其中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供暖期、供冷期)。
14. 额外条款
所有有关本分包工程分包人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及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分包人同意无条件取消。
15. 技术规范
由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技术规范已纳入本工程合同内容。
16. 往来函件
于合同文件所列之往来函件(如有)将成为本工程合同文件之一部分。如上述各函件意见有矛盾,应以函件日期较后者为准。
17. 其它
17.1 分包人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或进场通知后14天内需提供下列已办理妥当之文件:
1). 经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供货及安装计划时间表;
2). 经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 深化设计图纸;
4). 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5). 冬雨季施工特别措施;
分包人提供之上述资料除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书面明确认可外,应只视作参考之用,并且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对上述资料之审核及认可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分包人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要求,发包人、总承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
17.2 合同金额已包括与其它施工单位之交叉施工配合费用(如:与总承包人、弱电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电梯及电动扶梯工程承包人及精装修工程承包人等)。
13.3 合同金额已包括竣工验收前于分包人工程范围内之一切清洁及成品保护费。
17.4 合同金额已包括分包人根据招标图及深化设计图为机电系统预留孔洞、设备预埋件及预埋管道之费用,总承包人配合分包人进行相应设备预埋件、预埋管道及预留孔洞工作,以便于分包人完成全部之埋件安装工作。如日后发现因该等孔洞、预埋管道及预埋件并不能全面妥善施工,一切所须之打洞、凿坑、修补及提供额外管线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7.5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施工临时性的上水和临时用电设施,分包人单独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每月共同抄表,核算每月各分包人实际临时性用水用电费用,总承包人将每月发生的分包人临时用上水和临时用电的费用(双方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从分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将扣除额支付给总承包人。
17.6 按合同规定分包人应承担之税费及政府缴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需由分包人直接支付或通过发包人/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支付予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局。当一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代收代缴有关之费用则将从应支付予分包人之金额中扣除。分包人应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若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须按发包人、总承包人要求,出具应承担及已交纳有关税项的完税证明。
17.7 本分包工程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之要求,并且本分包工程所需全部手续(如合同备案费用等)由分包人负责办理,办理上述手续之费用已包含于分包合同金额中,惟合同文件规定由其它单位负责办理或支付的费用除外。
17.8 分包人在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及配合总承包人。
17.9 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之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且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内。若发生成品损坏破损,除非已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了相关责任方,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否则分包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负责修复,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
17.10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由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已完成之成品,分包人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工作。如因分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使总承包人/其它分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17.11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及其它分包人完成所有相关系统调试及验收工作(如配合消防局之消防验收)并于适当时期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a. 出厂合格证;
b. 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
c. 生产日期证明文件;
d. 必要之技术资料;
e. 原产地证明;
f. 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相应资料。
17.12所有材料设备规格品牌的变动引起之价格调整均不能作为分包人拖延供货之理由,分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误供货以致影响施工进度,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7.13本分包工程合同并不保证分包人的工程将会连续不断进行。而因遵守总承包人之综合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会自发包人/总承包人处获得赔偿。
17.14 分包人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征得总承包人的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点堆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顺延,分包人的材料、设备不能按原合同工期计划时间进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15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前必须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采取全部退货、全部返工以及其它合理的一切方式予以处理,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均在分包人,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7.16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工期、文明现场、安全施工等问题,经总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分包人必须按总承包人之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以达到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满意。
17.17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之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已按合同规定计取。故总承人将不再向分包人收取总包服务费及配合费用。
17.18分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缺陷责任期之保修工作,分包人须服从及执行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之保修合同之有关条款之规定,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而使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17.19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如伤亡、伤残、火灾等问题),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使发包人、总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及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措施杜绝上述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发包人、总承包人有权于支付予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费用。
17.20 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由分包人订货的材料、设备等保证为封样(如有)确认的材料品质,对发现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则总承包人、发包人将按合同内相应部分造价的双倍向分包人计取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17.21 分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发包人将按人民币 元/每更换一次向分包人计取罚款。
本中标通知书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该生效日期视为中标通知书的正式发出日期,本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将来正式合同有效之依据,且具有法律效用。
总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我司同意按上述条件签署 项目之机电设计、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中标通知书
附录一 - 合同附录
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将按以下填写:
分包合同条件简称 条款号 分包合同要求
履约保证金额 18.0 分包合同金额10%
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
通知开工期限 2.1 人通知之进场日期
分包人竣工期限 2.1 配合总承包工程同时竣工
误期违约赔偿金额 2.3 每天人民币 元
误期违约赔偿费限额 2.3 不设上限
从总承包接收证书上所订明之接收日期起计 个月(供热及供冷
缺陷责任期限 2.5 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保留金限额 本工程结算金额5%
投标书签署人签署
投标单位盖章
中标通知书
附录二 – 合同图纸目录
合同图纸目录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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