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
项目
设备连配件供应工程
合同文件
甲 方:
乙 方: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
设备连配件供应工程
合同文件
目录
1.
合同协议书
2-4页
2.
中标通知书
5-9页
3.
供应合同
10-20页
附录一:原产地清单
21
附录二:交货计划表
22
附录三:售后服务计划
23
4.
议标期间来往函件
24
5.
工程规范
a. 总则
25-34页
b. 技术规范
35
6.
设备供货清单
36
7.
合同价目总计
37
8.
附表一:设备清单样本
9.
附表二:投标函样本
合同协议书
本供应工程协议书由:
甲方: (以下简称“买方”)
法定注册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卖方”)
法定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供应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各方责任、权利,按合同文件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供应合同。
鉴于买方愿将名称为 设备连配件供应工程交由卖方承担,已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实施和完成该合同所收取的下述报酬金额。
又鉴于卖方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之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买方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 本合同协议书是由买方与卖方所签订,而双方之权利及义务应如本合同协议书内所述。
3. “供应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双方均须遵守其规定,若供应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均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供应合同及附录;
(d) 议标期间往来函件;
(e) 合同工程规范;
(f) 投标函;
(g) 投标须知及附录;
(h) 材料供货清单;
(i) 合同价目总计。
4.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额,卖方特此立约向买方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本供应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5. 买方会按供应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RMB 元) (“供应合同总价”),或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而应该支付的其他款项,作为卖方承担本供应合同的报酬。
6. 本合同协议书经买方和卖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分别加盖公章后开始生效并执行。
7.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买方保留 份,卖方保留 份。
双方在见证下于 年 月 日盖章/签署: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传真: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中标通知书
致: 公司
敬启者:
承蒙贵司参与上述工程议标及其后有关的讨论,经友好协商后,我司—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现正式通知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我司同意雇用贵司为 设备连配件供应工程(以下简称‘供应工程’)之卖方,并按下列各项规定及条件与贵司签订设备连配件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
1. 合同范围
卖方须供应下列设备及配件:
1. 设备的型号确定后,卖方负责将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基础图提供给买方、总承包人、设备安装单位存档或使用。
2. 卖方应根据施工现场详细情况对于现场难以运输的设备在出厂时进行解体/断点,对于解体/断点设备卖方负责提供解体/断点详图,并于散件就位后免费组装恢复及进行相关试验,以使现场组装设备达到整机出厂条件。
3. 卖方负责完成设备指导安装,配合安装单位无负荷联合试运转、带负荷综合性能测定、综合调试,做好调试记录工作。
4. 卖方负责提供设备连配件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买方、设备安装单位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5. 卖方负责对买方委托的物业操作人员提供培训,以物业操作人员可熟练操作为准。
设备连配件供应范围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及运送本合同规范及图纸所规定及要求提供之设备连配件至工地现场,委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指导,监察安装、单机测试及配合系统调试;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设备连配件符合工程规范指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指定或规定的设备连配件主要材料及组件,还包括为完成此设备连配件安装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无论此等杂项配件有否在供应合同文件中详细提及,均须包括在本供应合同范围内。
卖方还须负责:
(a) 提供设备零用件以及其它所需杂项;
(b)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且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后 年内之免费全面维修服务。
2. 合同金额
本供应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RMB )。
2.1 合同金额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所须之物料费、政府取费及其它税费,运输至工地并卸货至买方/安装单位指定位置之费用、包装费、材料及物料保护费、保险费、仓库费、人工费、设计费、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费、管理费、监督安装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关税、增值税以及就履行所有合同条件及准时满意地完成合同所需一切事务的费用。
2.2 合同金额为根据设备连配件供货清单所列之数量及包干综合单价组成之金额。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结算总价为依据买方、总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卖方签字确认之验收单数量,按照本供应合同对应单价而计算的总价款。
3. 包干综合单价
除合同条款及买方在书面上有正式规定外,合同单价并不会因任何汇率、薪金、物料价格、税率、政府取费、保险费、运输费或其它费用等波动而作出调整。
设备连配件供货清单之单价为包干综合价,即包括一切物料供应、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海关清关费用、包装、运输、保险、管理、税金、仓储存放费用及政府规定之取费等。
4. 供货期
4.1 总承包工程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4.2 卖方之供货期:
卖方须配合总承包人及安装单位之工程进度计划将货物及时运至买方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其它地点。
货到工地现场开箱验收之前,货物之外观损坏由卖方负责,货物到现场之前的仓储费由卖方负责。
4.3 供货期必须配合总承包工程之工期:
卖方须遵守总承包人所拟定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后修改和安排相应的设备/物料供应、安装及验收时间以配合总承包人整体进度,致使主体工程不致延误,而卖方应已被视为在合同金额内预留所有与此有关之开支及费用。
此外,卖方应根据主体工程之实际情况编排本合同之工期,如主体工程进度与卖方在投标书及其他书函文件所提及之工程进度所出入,一切也须以主体工程进度表所列的时间为准。一切有关因遵守上述的要求所引致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5. 拖期违约赔偿金
如果因卖方的原因而引致主体工程竣工日期(包括买方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买方会核算卖方对主体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买方书面确定认为卖方迟误引致主体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卖方应按照由卖方所引致之迟误天数,向买方支付每天为合同金额1%之拖期违约赔偿费,拖期违约赔偿费上限为合同中迟交货物金额之 %。如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卖方就买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中超出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费方面,需由买方及卖方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的决策权在买方。
卖方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买方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6. 额外条款
所有有关本合同在议标时卖方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买方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卖方同意无条件取消。
7. 总承包工程合同
卖方被视为对总承包工程合同(报价除外)之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特别是有关法律义务、政府取费、保险及总承包人对卖方之照管及协调。
8. 缺陷保修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保修责任期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后 年。
9.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提供合同金额 %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同预付款金额),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
2) 货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不含变更洽商费用)。
3)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买方、工程监理、设计单位验收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 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清关费用
本工程内设备连配件供应之一切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合同金额已包括由卖方代表买方负责安排一切进口材料之进关及清关工作,连一切所需之进关/清关之文件及所需缴纳之一切申请/清关之费用。买方负责配合卖方办理有关手续。设备之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之完税发票如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发票予买方审查。
11. 其它
11.1 卖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按规范、图纸及地方当局有关规例要求提供施工详图以供设计单位/工程师审批及买方参考。
11.2 按本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之税费及政府缴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营业税、增值税、运输保险税)等,需由卖方直接支付或通过买方代缴支付予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局。一切由买方代缴之有关费用将从应支付予卖方之金额中扣除。
11.3 本合同内的设备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之要求,并且所需全部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办理上述手续之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中。
11.4 卖方在买方工地的现场管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及服从总承包人之管理及协调。
11.5 卖方所供应之设备连配件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前,应征得买方/总承包人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点存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顺延,卖方所供应之设备连配件不能按原合同工期计划时间进场,卖方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本中标通知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该生效日期视为中标通知书的正式发出日期,本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将来正式合同有效之依据,且具有法律效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供应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买方)
法定注册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卖方)
法定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各方责任、权利,按下列各项规定及条件,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供应合同。
第1条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货款金额:
1.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2. 货物原产地:详见供应合同附录一:原产地清单
3.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4. 供应货款金额
买方将会按供货清单内之单价向卖方采购用于本工程及在供货清单内卖方已提供报价之设备/材料,且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合同规定之方式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RMB )之供应货款金额。
供应货款金额为合同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保险、办理海关等港口一切手续、卸货及使货物准时、满意地运抵目的地及卸货至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设备连配件调试等的所有费用。(进口设备连配件/材料报关单必须列出详细设备连配件/材料数量、规格、型号,且与供货清单相同)
惟下列情况发生时合同单价可做调整:
i) 设备技术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引起合同单价调整;
5. 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本合同卖方须提供之供应及服务范围应为确认现场满足安装要求后供应有关设备连配件运至工地现场卸货至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卖方负责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监督、指导,配合设备系统无负荷合试运转、带负荷综合性能调试、综合调试,做好调试记录等工作。
卖方于收到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后十四天内提供深化设计系统图及平面图予买方及设计师审阅。若由于卖方深化设计失误/遗漏造成设备连配件数量增加、主机扩容及其它承包商相应施工费用增加,则由卖方承担此项费用。
第2条 交货日期、地点:
卖方须配合总承包人及设备安装单位之工程进度计划将货物及时运至买方工地并卸货至指定之交货地点。
货物应按买方提出的时间送至工地,卖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请求延长交货期限。
第3条 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4条 货物运输:
1. 包装:
1.1 卖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运输过程中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1.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一套。
2. 运输标记:
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英文或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a. 收货人:
b. 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c. 毛重/净重(kg):
d. 尺寸(长 x 宽 x 高):
2.2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英文或中文,以国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3. 装运条件:
3.1 卖方负责选择适当之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2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第5条 保险:
货物之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以保证买方利益。
第6条 货款的结算:
1.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以实际验收货物计算。惟受本合同第13条所限制。
2. 付款方式:
卖方需在投标书中填写有竞争性的付款条件。
第7条 合同的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被认为是组成和解释本供应合同的一部分,本供应合同将包括以下文件,若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的,应按下列组成合同文件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若在同一顺序,以日期较后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供应合同及附录;
(d) 议标期间往来函件;
(e) 合同工程规范;
(f) 投标函;
(g) 投标须知及附录;
(h) 设备供货清单;
(i) 合同价目总计。
第8条 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合格证等足以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连配件供应品质的书面资料。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第9条 质量保证:
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新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连配件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设备(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设备(材料)。对由于卖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 合同项下设备连配件的保修期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之日(以较后的日期为准)起 年。
3. 除上述保修期外,卖方应保证在最终的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十年时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或设备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占有者及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财产之损害。如出现上述缺陷及伤害,应属卖方直接责任。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 售后服务:详见投标文件。
第10条 验收:
1. 货物到现场后,由买方/工程师/设计单位及设备安装单位对货物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
2. 货物的最终验收:随工程进度,根据技术规范及图纸的技术要求对设备型号、规格、质量及数量、设备运行进行验收,最终验收日期为买方签发之主体工程接收证书日或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之日(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11条 监督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条款:
见投标文件及工程技术规范。
第12条 索赔:
1. 卖方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负有责任。若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更换有缺陷的设备、零件、部件和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更换、修理后货物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货物价格,或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应把相等于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还应负担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 如果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函件,卖方自签收之日起30日历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本合同第12条第一款所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已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3. 买卖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 。
第13条 供货期限及延期交货:
如果因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而影响设备就位安装(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引致主体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买方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买方会核算卖方对主体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当买方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卖方之迟误而引致主体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卖方应按照由卖方所引致之迟误天数,向买方支付每天为合同金额 %之拖期违约赔偿费,拖期违约赔偿费上限为合同中迟交货物金额之 %。如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卖方就买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中超出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费方面,需由买方、造价工程师及卖方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买方。
卖方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买方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第14条 不可抗力:
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15条 税费:
1. 本合同之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2.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3. 设备之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如有)之完税发票如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发票予买方审查。
第16条 争端的解决:
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
2. 法院解决地点为本工程所在地 。
3. 除另有裁决时,一切法院审判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4. 在法律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17条 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 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2. 一旦因卖方违约而招致买方根据第17条第一款a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协商,考虑买方实收货物的价值、双方的过错及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地对已执行合同部分进行清算。买方在合同终止日之前付给卖方的金额应从买卖双方商定的结算额中扣除。若买方已付金额超出结算额,卖方应将超出部分退还买方。
4. 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卖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送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无论是否经买方同意,因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而增加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亦须满足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
第18条 破产终止合同:
当一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破产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19条 变更指示:
1. 买方可以在设备上线生产前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a. 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b.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c. 交货地点;
d. 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3. 所有因改变指示引起之变更改动将按下列规定作出估值: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该价格按合同已有之价格计算,调整合同金额。
b. 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该类似项目之价格可作为基础用以确定变更设备价格及调整合同金额。如不适用,则应由造价工程师/工程师按市场价格另作公平的估价。
第20条 合同修改:
合同未尽事宜之补充或修改均需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21条 转让与分包:
1. 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22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23条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卖方各执一份正本。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24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25条 其它:
1. 如果本合同内设备之进口物料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 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之保密义务。
3.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1个日历天内付清。
4. 卖方将设备连配件运抵至买方工地并卸货落地,经初步验收后由其它承包商负责仓储。
5. 本供应合同附录及投标价目总计是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卖方需安排买方及其指定代表在设备运送往工程现场之前,到卖方的制件工场巡视,惟视察的时间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如生产工场不在工程所在市、县,卖方须承担一切上述考察人员之差旅费。
7. 定义:
除非本文另有指示,在整份供应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以下所指定之涵义:
(a) “建设单位”/“甲方”/“买方”即指“ 公司”。
(b) “建设单位代表”或“买方代表”指为建设单位随时指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的个人或若干人。
(c) “工程监理”即指“ 公司”,并负责本合同所述工程师工作。
(e)“土建承包人”/”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接受为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人 – 公司。
(f) “安装单位”为建设单位接受为建造 设备系统安装分包工程分包人 – 公司。
(g)“设计单位”指 。
(h)“造价咨询单位”指 。
(i)“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j)“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k)“当局” 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和/或市政配套的或法定的承办人。
(l)“规则或法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法例。
(m)“供应合同” 是指为按本供应合同范围提供一切货品、配件、工具、手册及技术性资料。
(n) “总承包工程”应是指 总承包工程。
(o)“规范” 指合同文件中的有关供应货品之标准,以及由设计单位随时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加。所有物料必须符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当局要求的标准及规定。
(p)“月” 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q)“日” 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劳工假期、公众假期的日子。
(r)“现场” 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连配件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份的任何其他场所。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双方特此立据签订及盖章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合同附录一 - 原产地清单样本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制造厂/原产地
合同附录二 - 交货计划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日期
合同附录三 - 售后服务计划
序号 项目 内容
议标期间来往函件
目录
序号
发文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工程规范
a.总则
A-1 总则
在以下所包括的总则项目应适用于供应范围内所包含的项目。而投标人投标总计所报之金额应已包括遵守本供应合同及总则之费用、连买方按合同条件所发出之指示增减。
A-2 供应范围
卖方须供应下列设备及配件:
1. 设备的型号确定后,卖方负责将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基础图提供给买方、总承包人、设备安装单位存档或使用。
2. 卖方应根据施工现场详细情况对于现场难以运输的设备在出厂时进行解体/断点,对于解体/断点设备卖方负责提供解体/断点详图,并于散件就位后免费组装恢复及进行相关试验,以使现场组装设备达到整机出厂条件。
3. 卖方负责完成设备指导安装,配合安装单位无负荷联合试运转、带负荷综合性能测定、综合调试,做好调试记录工作。
4. 卖方负责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并配合买方、设备安装单位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5. 卖方负责对买方委托的物业操作人员提供培训,以物业操作人员可熟练操作为准。
设备连配件供应范围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及运送本合同规范及图纸所规定及要求提供之设备至工地现场,委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指导,监察安装、单机测试及配合系统调试;履行义务并担保此等设备符合工程规范指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指定或规定的设备主要材料及组件,还包括为完成此设备安装及其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及有关杂项配件,无论此等杂项配件有否在供应合同文件中详细提及,均须包括在本供应合同范围内。
卖方还须负责:
(a) 提供设备零用件以及其它所需杂项;
(b)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且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后2年内之免费全面维修服务。
A-3 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
a) 卖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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