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持续督导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方: (督导机构)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挂牌时间;股权名称;股权代码;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齐鲁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定。
(二)接受乙方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在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在齐鲁股交中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四)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五)甲方应按齐鲁股交中心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在齐鲁股交中心登记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甲方应按齐鲁股交中心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七)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权,按《公司法》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交乙方审查。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检查或专项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齐鲁股交中心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有齐鲁股交中心推荐业务资格。
(二)具有符合齐鲁股交中心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权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报齐鲁股交中心。
(二)乙方有权依据齐鲁股交中心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齐鲁股交中心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督导机构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齐鲁股交中心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乙方应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齐鲁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齐鲁股交中心规定等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章 费用
第八条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持续督导费( )元/年;
(二)其他费用( )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第九条 甲方终止股权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依据齐鲁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二)甲方股权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齐鲁股交中心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督导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报齐鲁股交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齐鲁股交中心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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