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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应急处理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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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会计师事务所 重大事项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事务所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事务所内部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 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条 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要立足于各自工作职责和从事务所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并根据董事长和主任会计师的指示,快速处置、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三条 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事务所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边探索边完善,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重要紧急事项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当前重点是,建立业务报告监管信息预警监测、客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案件查处、可能引起监管部门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事项等方面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重大事项或重要指标动态变化快报制度与典型样本动态情况报告制度,经过逐步建立健全重要紧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 第四条 项目总负责人为重大应急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将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承做该项目的部门经理和现场负责人有责任将重大应急事项按规定程序向总负责人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 质监会办公室和各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应明确专人负责业务部门重大应急事项报告和重大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确保重大事项应急报告和重大风险信息资料上报渠道的畅通。 第三章 重大应急事项 第五条 事务所必须及时报告和迅速办理的重大、紧急、突发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出现国家监管机关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出现国家司法机关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出现行业主管部门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全国性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当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有关涉及影响事务所的市场形象的负面报道,需要事务所高度重视、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通过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及其他途径所了解的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已经或将要对事务所实施检查等重要情况以及可能对事务所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 (六)其他涉及到事务所的突发性重大或紧急事件。 第四章 快速反应程序及时限 第六条 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报告、办理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首先应确认事项、事件来源的真实性,核准有关的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按照要求,急事急办,迅速处置,跟踪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并深入分析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对事务所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分类办理的具体办法: 1、属于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而引发为: ①必须贯彻落实主管中介机构的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 ②国家监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部署和下发检查文件及领导批示指示; ③突发、重大事件可能造成对事务所的重大不利影响; ④其他有关严重问题可能发生等。 出现上述情况时,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分支机构必须以签报或报告的方式,按公文处理办法及时报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 除按照特定时间要求办理的以外,向关部门在接办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对策、建议和意见;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专项报告;短期内不能完成的事项及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 2.属于需要快速报送、且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专题材料,有关分支机构应当从自身职责出发,掌握最新动态,加强综合分析,并将情况及时通过书面或传真或邮件等方式报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 3.属于向事务所有关部门通报的事项,具体承办单位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与分支机构以及与分支机构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将事项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事务所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如沟通、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应事先报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批准之后,向事务所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紧急处置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除经批准定期报告外,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在2小时内提交报告,其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进展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应当立即用电话、电子文档或手机短信等方式报告。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报告的同时,立即将事项整理、汇总后向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报告。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事务所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负责人,可直接向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报告。 第九条 落实与反馈 对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经董事长及主任会计师作出批示或经报请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后,事务所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所内相关部门要认真予以配合,牵头分支机构负责及时汇总、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第十条 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领导和事务所全体员工都要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和落实重要事项快速反应机制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把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客观规律,适应快速反应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快速反应的具体任务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建立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综合分析研究。 为了满足开展综合分析和快速反应提供全面、准确、动态、高效的数据支持,要求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健全事务所的综合和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工作;同时要加强专题和典型调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条件,加强事务所重要事项的快速反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断提高为宏观决策服务的水平。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办理重要紧急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各类信息;对于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重要经济指标、数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重大事项等应严格实行保密,涉及到的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进一步转变作风,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对待重大或紧急事项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必须提倡和弘扬认真负责精神、与时俱进、科学求实、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坚决反对玩忽职守、不思进取、推诿扯皮、拖沓延误。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事务所各分支机构都要从全局出发,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形成快速反应的合力。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建立的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预案等,应及时报事务所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xxx会计师事务所 二xx年x月xx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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