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第三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条 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200元;公司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元。第五条 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3000
2、元(普通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公司取得软件著作权授权后,应当发给著作权人一次性奖金500元。第六条 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2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制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每年在税
3、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2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第七条 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510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第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第九条 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贡
4、献大小分配奖金和报酬。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1.为知识产权培训、普及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挽回公司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3、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解决关键问题,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效的人员:4、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有关事迹介绍及推荐材料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选。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为12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2000元奖励:第十一条 专利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本公司统一支付,纳入每年知识产权管理部部门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第十三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总经办。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