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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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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省文化馆 内控制度汇编 事业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事业单位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事业单位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事业单位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事业单位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以及资金调拨使用;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9.机构设置、人员招聘、人才选拔、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资福利等事项; 10.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对单位内部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2.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3.其他有关单位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4.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4.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指一次性项目安排) 1.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2.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装修工程项目; 3.3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 4.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5.各类重大展览、收藏、公共教育及学术研究项目; 6.应当向山东省文化厅报告的重大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指一次性使用额度) 1.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会议、学习培训、对外宣传、公务接待等公务性支出; 2.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扶贫、捐赠;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集资; 4.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5.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6.财政拨付各类专项经费资金使用; 7.其他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公务性支出项目。 第三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依纪理财,民主科学决策; 分级分类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厉行勤俭节约,强化风险内控。 5 第二章 决策机制和方式 第四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馆长负责制,通过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馆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馆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党总支会的人员为党总支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馆务会扩大会和党总支扩大会由馆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部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 “三重一大”问题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记录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三)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五)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第八条 决策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形成会议纪要,经事业单位党组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第四章 基础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执行,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清查对账、年度资金决算和结转结余资金核对,盘活沉淀资金和存量资金,定期报送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不得相互兼任职务或代办相应业务,严格控制印鉴、票据使用,实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落实资金支出主体责任,协同开展资金分配只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资金违规使用、长期闲置或绩效偏低的,应视情采取收回资金、限制使用、暂停安排预算等管控措施。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的,按有关规定追加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业务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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