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3:
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关于征信机构,并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数据库或关于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应对甲方资料文件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信用额度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甲方的资信情形为甲方核定并调整信用额度。
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第四条 密码
1.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致使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关于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费用。
3.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依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消费及使用
准贷记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准贷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准贷记IC卡主账户或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八条 取现及使用
1.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天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
2.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3.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4.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5.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的主账户。
6. 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7. 准贷记IC卡到期或损毁需要换卡时,如准贷记IC卡芯片未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准贷记IC卡芯片已损毁,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8、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可以在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9、如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将转为在线实时交易。
第九条 ATM自助转账
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天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天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监控。附属卡的ATM自助转账功能与主卡保持一致,如主卡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附属卡和主卡ATM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统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额监控。
第十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造成或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履行的有效凭证;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造成或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关于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形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时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二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形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未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费用。
3.乙方为甲方提供通过柜面和ATM等渠道进行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查询及最后10笔交易明细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所有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四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资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乙方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自乙方办妥有关手续后挂失即时生效。
2.甲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发生的资金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甲方拒绝接受乙方调查。
(3)甲方未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
3.准贷记IC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十六条 费用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一经收取,不再退还。
2.准贷记卡按年收取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由乙方每年从甲方准贷记卡账户中扣收。销户时卡片当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七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准贷记卡过期后不允许透支使用。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销户
甲方对准贷记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所有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准贷记卡销户申请,并将准贷记卡片交还乙方。准贷记IC卡芯片到期或损毁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其他
1.甲方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办公地址等资料文件资料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造成或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因供电、通讯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用卡的,乙方视情形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4.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5.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费用视为所有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6.本协议所依据的《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各方均有约束力。
7.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关于业务规定及有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各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终止。
中国**银行准贷记卡申请表
申请须知:
一、凡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符合**银行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请贷记卡主卡。自然人包括中国居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以下合称“境内公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
二、主卡申请人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
填表说明
一、为使您的申请顺利批准, 请仔细阅读《中国**银行理财卡领用协议》。
二、请您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以正楷完整、清楚填写申请表的所有内容。相应内容没有时请在空格内填“/”,不申请附属卡时相应内容可不填。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全会影响您的申请。
三、申请表内“□”处请用“√”做选择,“____”处请填写相应内容。
四、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籍人士除提供护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时间在一年以上)复印件。
申请卡种:
□银联准贷记卡(磁条卡)
□MasterCard准贷记卡(磁条卡)
□Visa准贷记卡(磁条卡)
□银联准贷记卡(IC卡)
主卡申请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
中文姓名 拼音或英文姓名
性别 □ 男 □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 军官证、警官证 □ 其它 (须注明)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 已婚有子女 □ 已婚无子女
□ 未婚 □ 其他 (须注明)
文化程度 □ 研究生或以上 □ 大学本科 □ 大专
□ 中专/高中 □ 其它(须注明)
单位性质 □ 政府机关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公司 □ 民营企业/个体 □ 跨国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 外国组织驻华机构 □ 其他
职 业 □ 金融/经济 □ IT □ 新闻/广告 □ 商业贸易 □ 医疗卫生
□ 文艺/体育 □ 科研/教育 □ 律师 □其他
职 务 □ 董事长 □ 总经理 □ 部门经理 □其他
月 收 入 □ 5千元以下 □ 5千元-1万元 □ 1万元-3万元
□ 3万元-5万元 □ 5万元以上
住所办公地址 * * 区(*)
邮政号码
单位办公地址 * * 区(*)
邮政号码
A 办公电话 B 家庭电话
C 传真号码号码 D 手机号码
E E-mail办公地址
以上五种联系方式,你所允许并希望优先使用的顺序是:
特征资料文件资料(用于安全认证。最多未能超过14个汉字)
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
□ 本人现申请开通境内ATM自助转账功能。
请设定本人通过境内ATM向境内他人账户每天转账限额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为50000元人民币)。(如不填写,您的每天转账限额将以中国**银行设定的最高每天转账限额为准。)
对账单寄往办公地址
□ 住所办公地址 □ 单位办公地址 □ 自取
□ 其它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文件资料
中文姓名 拼音或英文姓名
性别 □ 男 □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件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 军官证、警官证 □ 其它 (须注明)
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主卡持卡人的 □ 配偶 □ 父亲或母亲 □ 子女
□ 其他(须注明)
通讯办公地址 * * 区(*)
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办公地址
主卡卡号(与主卡同时申请时不必填写)
监护人资料文件资料(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必须填写)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主卡申请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属卡申请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请仔细阅读后签名
兹声明:
1、以上填写资料文件资料完全确定,并同意中国**银行向关于方面查核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2、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所有知晓并充份理解,自愿遵守其所有内容。
3、附属卡交易费用所有记入主卡账户。
4、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表及有关的资料文件资料由银行保管均不退回本人。中国**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本申请而无需给予任何原因说明。
主卡申请人签署 ﻩﻩﻩ ﻩﻩ 日期
年 月 日
附属卡申请人签署 ﻩﻩ ﻩ ﻩ 日期
年 月 日
监护人签署 日期
(若附属卡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必须签署)
年 月 日
以下为银行专用,申请人请勿填写
申请表编号 收表日期
初审日期 建议或意见 签字
复审日期 建议或意见 签字
处理建议或意见 □ 不予发卡 □ 同意发卡 卡类
消费额度:
主卡卡号: 有效期:
附属卡卡号: 有效期:
发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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