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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收益权计划产品认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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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应收账款收益计划合同XXX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认购人:收益计划管理人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有权依法开展金融产品设计、推广的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认购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等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认购文件的决定。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1)本收益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

2、资金认购本收益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3)XXX因违背收益计划文件、处理事务不当而造成收益计划财产损失的,由XXX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收益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收益投资风险。申明人: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收益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收益权【 】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

3、风险提示及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的所有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收益计划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认购人签字: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1.定义22收益计划事务管理人43收益计划目的54本收益计划的基本情况55收益计划的认购和退出76收益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17收益计划利益的计算、支付138相关税费和收益计划报酬的计提和收取149本收益计划的终止和本收益计划终止后收益计划财产的归属1610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1811收益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1912收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913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2014信息披露2115风险揭示

4、与承担2216违约责任2317保密义务241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419其他2520认购信息28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认购合同本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认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 年 月 日在中国天津市签署。收益计划管理人: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认购人填写): 住所地: 鉴于:1、收益计划管理人为合格的企业法人,具备担任“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收益计划管理人的资格;2、认购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具备本合同规定的合格

5、投资者条件,愿意认购管理人设立的“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收益权。为此,收益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1.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本合同”系指收益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本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资产管理合同”系指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

6、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收益权转让合同”系指收益计划管理人与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收益计划说明书”系指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收益计划文件”系指规定本收益计划项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益计划说明书和本合同。 “本收益计划”系指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为一项收益计划管理人设立的收益计划。“风险申明书”系指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风险申明书。“收益计划收益权”系指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人根据收益计划文件所享有

7、的收益计划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收益计划管理人分配收益计划利益的权利。“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系指用以表征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认购资金对应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为一份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收益人”系指合法持有收益计划收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收益计划管理人”系指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收益计划的收益计划管理人。“认购人”系指推介期内认购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权份额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的投资者。“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资金。“标的收益权”系指管理人在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享有的本金金额 肆佰肆拾万元 元整(小写:¥ 4,

8、400,000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权。“收益计划财产”系指收益计划管理人按收益计划文件约定对标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收益计划专户”或称“收益计划财产专户”系指收益计划管理人为本收益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开户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收益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收益计划费用、收益计划利益等款项。“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系指收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收益计划管理人分配的收益计划利益的银行账户。“收益计划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本收益计划生效之日。“收益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9.1条规定的情形本收益

9、计划终止之日。“认购合同生效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认购人交付认购资金且得到收益计划管理人确认后生效之日。“本收益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收益计划生效日至本收益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收益计划生效前收益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推介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期间。 “收益计划年度”系指自本收益计划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收益计划月为一个收益计划年度。“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

10、日和节假日)。“元”系指人民币元。1.2 其他定义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收益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收益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收益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2 收益计划事务管理人122.1 收益计划管理人名称:XXX服务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海航实业大厦604室联系人:仝颖电话:010-58902707传真:010-589027072.2 保管人名称: 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3 收益计划目的收益计划管理人管理的“XXX( 3号 )-应收

11、账款收益计划”,根据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约定确定收益人范围,由收益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收益计划文件约定为收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收益计划财产,向收益人分配收益计划利益。4 本收益计划的基本情况4.1 收益计划的名称本收益计划的名称为“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4.2 收益计划财产4.2.1 收益计划管理人以其依据收益权转让合同而享有的面值 肆佰肆拾万元 元整(小写 4,400,000 )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权,作为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财产。4.2.2 有关收益计划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4.2.2.1 2015年 7 月 1 日,北京锦联红杉投

12、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为 700万 份整,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元。4.2.2.2 2015年 7 月 2 日,收益计划管理人与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北京锦联红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权转让给收益计划管理人,收益权份额为 700万 份整,收益计划份额面值为1元。4.2.2.3 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创新资本-广州承兴系

13、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系列专项计划用于受让广州承兴因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其债务人为符合条件的大型央企或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通过与广州承兴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与债务人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的方式作为保障措施。广州承兴所得的转让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广州承兴对应收账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无条件回购担保;广州承兴法人、实际控制人罗静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该系列专项计划中每个专项计划期限预计为6个月。每个专项计划投资不同的应收账款债权。4.2.2.4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介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是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成

14、立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并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4.2.2.5 收益计划成立后,收益计划管理人受让的湘财金汇1号( 三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收益权即成为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财产,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财产还包括收益计划管理人因上述份额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15、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4.2.3 管理人在收益计划认购合同中的声明和承诺:4.2.3.1 标的收益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瑕疵、已有的争议或纠纷。4.2.3.2 合法持有标的收益权,标的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权利限制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可以收益或转让。4.2.3.3 已获得进行标的收益权收益计划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4.3 收益计划的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模上限为【 440 】万份4.4 收益计划的成立与生效4.4.1 本收益计划于2015年 月 日成立。4.4.2 推介期收益计划管理人向认购人发行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最低认购规模为5000份。但收益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

16、认购情况调整推介期最低认购规模。4.5 收益计划的期限及发行安排本收益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为【 180 】个自然日,自本收益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4.6 封闭期及流动性安排:本收益计划设立后封闭运作,原则上期限为【 180 】个自然日,期间不办理认购、转让或退出业务。期限到期后,收益人将自动全部退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退出日期顺延。5 收益计划的认购和退出5.1 收益计划认购推介期内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认购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收益计划管理人签署认购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收益计划管理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人、享有收益计划收益权的资格,于本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

17、相应的收益计划收益权。5.2 认购人资格5.2.1 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5.2.2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5.2.2 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收益计划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投资本收益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

18、民币1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自然人。5.3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5.3.1 每份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5.3.2 认购人认购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份数最低为5千份,超过5千份应按照5千份的整数倍递增。收益计划管理人可调整认购人认购数量下限。5.4 认购程序5.4.1 投资者认购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收益计划财产专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认购资金金额、认购资金的到账时间均相同的,投资

19、者同时获得认购,剩余待认购的收益权份额不足的,按照投资者拟认购资金的比例分配具体认购份额。收益计划管理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的权利。5.4.2 投资者认购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收益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向收益计划管理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5.4.2.1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收益计划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5.4.2.2 认购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5.4.3 认购资金的支付5.4.3.1 付款要求本收益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收益计划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XXX( 3号 )-应收账款收益计划XX(认购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份数)份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收益计划利益

21、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5.4.3.2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收益计划的,收益计划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1) 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收益计划募集账户的;(2) 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收益计划募集账户的;(3) 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收益计划募集账户;(4) 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认购资金的情形。5.4.3.3 收益计划募集账户收益计划管理人为本收益计划开立收益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收益计划管理人于本认购合同生效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收益计划财

22、产。收益计划募集账户为:开户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户 名: 账 号:5.4.4 签约签约时,认购人应当:5.4.4.1 签署收益计划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5.4.4.2 提交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信息。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在收益计划终止且收益计划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5.4.4.3 提交本合同第5.4.1款规定之必备证件。5.4.4.4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5.4.5 认购文件的管理认购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认购人持有。

23、身份证明文件、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复印件在收益计划管理人处归档,相关权利人可在收益计划管理人处查询。5.4.6 认购成功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1) 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收益计划管理人; (2) 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收益计划募集账户;(3) 收益计划管理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5.4.7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4.8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本认购合同不生效,本认购合同自动解除。本认购合同解除后,收益计划管理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

24、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收益计划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收益计划管理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收益计划管理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收益计划管理人即就本认购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6 收益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6.1 收益计划财产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1) 标的收益权;(2) 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6.2 收益计划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6.2.1 管理原则6.2.1.1 收益计划管理人应当将收

25、益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收益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收益计划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6.2.1.2 收益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收益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收益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收益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6.2.1.3 收益计划管理人为本收益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收益计划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财产与收益计划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6.2.1.4 除收益计划认购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计划财产

26、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收益计划管理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6.3 垫付收益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若收益计划财产尚未完全变现且收益计划财产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支付预计应予支付的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收益计划利益及收益计划费用等,由收益计划管理人以自身财产先行全额垫付,全额垫付后收益计划管理人获得全部收益计划财产处理权,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收益、追索等权利。6.4 管理权限6.4.1 收益计划管理人应在收益计划认购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收益计划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6.4.2 收益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27、1) 根据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收益计划财产;(2) 在本收益计划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3) 依照法律规定为收益人的利益行使因收益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4) 以收益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收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5)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收益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6) 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6.4.3 收益计划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收益计划认购合同、处理收益计划事务不当造成收益计划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 收益计划财产的保管6.5.1 在本收益计划存续期间,收益计划管理人委托( )担任保管人,将收

28、益计划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本收益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收益计划财产专户为:开户行: 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户 名: 账 号:6.5.2 具体保管事宜,由收益计划管理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具体协议名称以收益计划管理人和保管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进行约定。7 收益计划利益的计算、支付123456787.1 收益计划利益的计算7.1.1 收益计划管理人负责核算收益人根据收益计划文件所应取得的收益计划利益。7.1.2 收益人收益计划利益的计算本收益计划项下收益计划收益人根据其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份数享有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9.5 】%。每一收益

29、计划收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计划收益=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实际存续天数365天。收益计划收益人持有收益计划收益权实际存续天数是指本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至其收益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天数。7.1.3 年化预期收益率仅为收益计划管理人对收益人预期可取得的收益计划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收益计划管理人对收益人在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123456788.17.2 收益计划收益利益的支付7.2.1 本收益计划终止时,应按下述公式核算收益人的预期收益计划利益,并于本收益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的

30、任一日(“支付日(终止)”,“年度支付日”与“支付日(终止)”合称“支付日”)予以支付。每一收益人于本收益计划终止时预计可获分配的预期收益计划利益=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份数1元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该收益人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实际存续天数365天。收益计划收益人持有收益计划收益权实际存续天数是指收益计划收益人收益计划收益权取得日(含)至其收益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天数。7.2.2 收益计划利益原则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7.2.3 收益人预留的收益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在本收益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收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收益

31、计划管理人。因收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收益计划管理人而致使收益计划管理人无法在收益计划收益/利益分配期间分配的收益计划收益/利益,收益人应自行到收益计划管理人处办理领取手续。收益人未能前往收益计划管理人处领取时,该部分收益计划收益/利益继续由收益计划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被保管的财产承担。8 相关税费和收益计划报酬的计提和收取8.1 收益计划费用及收益计划税费、规费8.1.1 收益计划费用及承担:收益计划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8.1.1.1 本收益计划事务管理费。含收益计划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本收益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

32、用;收益计划管理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其它处理收益计划事务所产生的费用。8.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含为本收益计划设立、运营而发生的收益计划管理人收益计划报酬、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保管人的保管费、本收益计划的发行费用、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收益计划管理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8.1.1.3 依法应当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8.1.2 本收益计划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

33、收益计划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收益计划财产依法承担。8.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收益计划费用和依法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收益计划的收益计划财产承担。8.1.4 收益计划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收益计划管理人从收益计划专户中支付。8.2 收益计划费用之计提原则8.2.1 收益计划管理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收益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8.2.2 收益计划管理人没有为收益计划财产垫付收益计划费用的义务

34、,但收益计划管理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收益计划管理人有权从收益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8.3 收益计划费用之计提标准8.3.1 因收益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收益计划财产而产生的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由收益计划管理人根据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的约定,从收益计划财产专户中扣划。8.3.2 收益计划报酬8.3.2.1 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收益计划报酬: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收益计划报酬以本收益计划生效时全部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1 】%/年的收益计划报酬率收取。8.3.2.2 收益计划报酬支付方式收益计划生效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收益计划生效时认购资金为基数,向收益计划管理人一次性支付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

35、益计划报酬,金额为:收益计划生效时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 1 】% 180 天。该等收益计划报酬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指令直接从收益计划财产专户中向收益计划管理人指定账户划付。8.3.2.3 非因收益计划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收益计划目的不能实现,或本收益计划提前终止的,收益计划管理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 8.3.2.4 收益计划管理人违反收益计划目的处分收益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收益计划事务不当致使收益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收益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收益计划管理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8.3.3 保管银行之保管费8.3.3.1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保管银行

36、的保管费以收益计划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0.3 】%/年的保管费率收取。8.3.3.2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收益计划生效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管银行支付收益计划生效之日起收益计划的保管费,金额为:收益计划生效时全体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支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0.3 】%。该保管费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保管人根据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指令直接从收益计划财产专户中向保管银行指定账户划付。8.3.4 其他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核查收益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无误后,进行支付。8.4 税收处理收益人和收益计划管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其中收益人应缴纳

37、的税费应当由收益人收到收益计划收益后自行申报并缴纳。应当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9 本收益计划的终止和本收益计划终止后收益计划财产的归属123456789109.1 本收益计划的终止9.1.1 本收益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收益计划管理人以及认购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收益计划。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9.1.2 本收益计划期间,认购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收益计划财产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责赔偿;收益计划管理人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此给收益计划财产或其他

38、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收益计划管理人应负责赔偿。本收益计划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收益计划终止:(1) 本收益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2) 收益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本收益计划的;(3) 收益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标的收益权提前获得全部足额清偿或收益计划管理人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后,收益计划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收益计划的;(4) 收益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未能产生新收益计划管理人的;(5) 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本收益计划终止事由。9.2 清算9.2.1 本收益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收益计划管理人应负责收益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9.2.2 收益计划管

39、理人应在本收益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收益计划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收益人披露。本收益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9.2.3 收益人在处理收益计划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收益计划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9.3 本收益计划终止后收益计划财产的归属10.110.29.3.1 在本收益计划终止后,收益计划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9.3.1.1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9.3.1.2 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收益计划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各项应由收益计划财产承担的收益计

40、划费用(已付的收益计划费用除外);9.3.1.3 同顺序(根据每一收益人预期收益计划利益占全部收益人预期收益计划利益的比例)向每一收益计划收益人分配收益计划利益直至每一收益人获得分配的收益计划财产金额达到收益计划预期利益;9.3.1.4 上述收益人收益计划利益、收益计划费用及其他收益计划相关费用、款项支付完毕后,鉴于本收益计划的收益计划目的已实现,剩余收益计划财产(如有)以财产原状形式分配给管理人。10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认购人向收益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收益计划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1) 主体适格。在认购人为机构

41、投资者的情形,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认购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认购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认购人已认真阅读了本收益计划的收益计划文件,认购人符合法律和认购合同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认购人对本收益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3) 合法授权。认购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认购人为自然人且

42、已有配偶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的同意。(4)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认购人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非为犯罪所得,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认购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认购本收益计划项下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认购人向收益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6)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

43、失均由其自行承担。11 收益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收益计划管理人向认购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收益计划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1) 主体适格。收益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收益计划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2) 业务经营资格。收益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从事设计、推广财产权收益计划业务的资格,且就收益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收益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

44、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收益计划管理人向认购人提供的认购合同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12 收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收益计划生效后,认购成功的认购人成为本收益计划的收益人。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本收益计划的收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12.1 收益人的权利12.1.1 根据所持有的收益计划收益权份额享有本收益计划项下相应的收益计划收益权。12.

45、1.2 有权向收益计划管理人了解其收益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收益计划管理人做出说明。12.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收益计划财产有关的收益计划账目以及处理收益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12.1.4 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12.2 收益人的义务12.2.1 依据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的约定行使收益计划收益权。12.2.2 对所获知的本收益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2.2.3 法律规定和收益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13 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收益计划管理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13.1 收益计划管理人的权利13.1.1 有权根据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收益计划财产,并按照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计划财产收益。13.1.2 按照收益计划认购合同的规定获得收益计划报酬。13.1.3 收益计划管理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收益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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