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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员工问责处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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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问责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处理办法是对公司总裁、分管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以下统称“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损害公司、员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公司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 员工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第四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对于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

3、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法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有:(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除工资、奖金、赔偿损失;(三)其他处分,包括: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上处分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二)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

4、重大财产损失、声誉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在处分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失职的;(四)一年内出现2起以上违法违规、失职的;(五)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瞒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七)违法违规、失职后逃匿的,导致资金风险扩大的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八)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法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第九条 一人因同一违法违规

5、、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第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法违规、失职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性质严重的;(二)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较大财产损失的;(三)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声誉、形象损失的;(四)因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五)因违法违规、失

6、职行为导致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或政府部门处罚的;(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七)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法违规、失职,情节较轻的;(二)违法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三)违法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四)主动赔偿因违法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五)自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后及时采取

7、得力措施处理违法违规、失职事件的;(六)从业时间较短或从业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失职事件所涉金额、笔数占比较少的;(七)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法违规、失职的,或被迫实施违法违规、失职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员工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员工因此而应承担的责任。相关责任是指员工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因未能尽职履行职责,从而间接导致或增加了损

8、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应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有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但未规定应适用的处理种类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十六条 员工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未尽职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未认真遵守业务规则、岗位操作流程,造成重大损失或其

9、他不良后果的;(三)未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机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未熟练掌握业务技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五)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报告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未配合其他员工的工作,拖沓延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七)未勤勉尽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支持、纵容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八)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九)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十)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十七条 员工不履行忠实诚信义务

10、,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本人或授意、胁迫其它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公司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十八条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侵占公司或客户

11、资产及谋取其他非法收入的;(二)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的; (三)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四)泄露公司信息、客户秘密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六)组织、参加非法证券发行及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七)直接或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八)与客户、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十)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或从事代客理财的;(十一)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十二)为客户透支,为客户买卖证券

12、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十三)向客户违法、违规提供投资分析信息,诱导客户买卖证券的;(十四)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十五)提供、传播虚假信息的;(十六)实施或试图实施任何操纵市场行为的;(十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建议的;(十八)隐匿、伪造、篡改、毁损交易记录、业务记录、财务账目的;(十九)业绩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二十)工作中态度蛮横、屡现差错,被客户或他人投诉的;(二十一)拉帮结派,扰乱日常经营管理秩序的;(二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

13、九条 员工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造成损失后果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所涉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二)所涉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第二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它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及其它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上报违法违规、失职事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

14、处分;对执行举报的员工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二节 各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各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分管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公司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

15、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受到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罚,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四)重大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或部门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或部门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公司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

16、节严重的。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二)未完成公司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及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

17、经济处罚:(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公司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二)内控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或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失当,受到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罚,严重影响营业办公秩序,或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和声誉的; (三)督导检查工作严重失误,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严重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

18、者情节严重的;(五)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法违规、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及其它处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部的领导人员应当对本机构或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工作的程序合规性负责,并应当对其管理的有关负责人的严重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参与人事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参与决策、监督、

19、管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承担相应责任。上述管理人员用人失察,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及其它处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轮岗,或干扰轮岗的,给予谈话提醒或者通报批评;致使发生违法违规失职事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违反重要岗位制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其他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

20、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法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七)截留收入、虚列成本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立小金库的;(八)隐瞒或有

21、资产及负债的;(九)其他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费用开支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标准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所涉金额不足5万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二)所涉金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投入

22、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及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或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一)伪造、变造信息数据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各类信息数据;(三)编造虚假信息数据的;(四)窃取、泄露重要信息数据的;(五)其它破坏信息技术的行为

23、。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授权,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及其它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合规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三章 处 理 程 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负责公司问责工作的指导、监督、处罚决定等事项。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渠道反映的处罚事项,由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一)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

24、关、上级组织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公司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工作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五)举报、投诉内容;(六)合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七)其它渠道提供的意见、建议。第四十条 调查实行回避制度。(一)调查组成员与调查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回避决定由调查组组长决定。(二)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应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不停止调查工作,调查期间搜集的证据材料由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有效。第四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时应告知调查对象有陈述、申辩和复议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对陈述或申辩内容如实记录

25、,调查完毕后由调查对象在调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应主动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的,由调查组提请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暂停其职务或工作。第四十三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送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结论及处理建议。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根据处理对象职务级别的不同,交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拟处理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员工的(含中层),由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报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审批。拟处理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由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报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根据审批机构的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加盖

26、公司印章。决定书分别送达被处理对象、有关领导以及提出处理建议的部门或人员。第四十六条 被处理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构为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一)被处理员工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指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处理决定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生效。(二)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对被处理员工提出的确有理由的异议,应当责令调查组成员补充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结果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经复议之后做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该决定送达被处理员工立即生效,被处理员工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 第二节 各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

27、、失职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根据本办法应当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其它处分的,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第四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明显不适于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主动向管理机构或其负责人提交辞呈,请求辞去现任管理职务。各级管理人员有多个领导职务的,应当辞去与违法违规、失职行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或数个领导职务。各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的申请,报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五十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引咎辞职的各级管理人员应按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的劝谕建议在合理的期限内递交辞呈,未在上述期限内递交辞呈的,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可以做出责

28、令其限期辞职、免去或解聘其领导职务的决定。被责令辞职人自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之日起,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当停职检查。第五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不适宜继续在公司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节 处罚的适用第五十二条 员工受行政处分期间,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可在下列期限届满时解除:(一)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至降级处分满一年;降职、撤职处分满两年;(二)行政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给予降级处分,应当降低其一个职级,并相应降低其工资、待遇。给予降职处分,应当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29、,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职等和工资、待遇。给予撤销职务,应当降低二级以上职务,并根据新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第五十五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处分期间为二年的,隐瞒处分决定生效前应受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立即开除。处分期间为一年的,隐瞒处分决定生效前应受降级、开除处分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立即开除;隐瞒处分决定前应受撤职或撤职以下处分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处分期间届满再延长一年考察期,在延长的考察期内未改正错误的,立即开除。本条所称立即开除,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新的或新发现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调查审理以确定该行

30、为受本条规定的处分后,即可以开除,不必等待处分期间届满。第五十六条 解除处分应当由人力资源部或受处分人提出申请,按程序由原作出生效处理决定的机构决定是否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再次晋升工资档次、职务和职级的,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均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生效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节 其他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 需要对违法违规、失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者通报批评的,谈话提醒由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部门实施;通报批评决定由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做出。谈话提醒或者

31、通报批评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处分合并适用。第五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未达到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公司工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审理案件期间,认为被调查人员或者被处分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提出停职建议,由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做出停职与否的决定。第六十一条 合规、稽核等部门在对违法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认为被调查、被审计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当提出停职处理建议,报调查组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第六十二条 对已被司法、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应予停职,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停职手续。对被司法、监察机

32、关做出有罪判决的人员,应当自收到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失职的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需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将相关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意见,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六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可以根据其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情节、风险或者后果严重程度,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六十五条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对违法违规、失职人员做出处分的同时,可以一并做出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具体手续。第四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没有相应处理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与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与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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