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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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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证券企业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企业自我约束能力,推进证券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国证券法、证券企业管理措施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要求,制订本指导。第二条 本指导所指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是指证券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依据经营环境改变,对证券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方法。第三条 内部控制应充足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定、控制活动和方法、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价等要素。(一)控制环境:关键包含证券企业全部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

2、构、组织架构和决议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负担责任方法、经理人员经营理念和风险意识、证券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风格、职员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二)风险识别和评定:立即识别、确定证券企业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风险, 并经过合理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连续改变所产生风险及证券企业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定。(三)控制活动和方法:确保实现证券企业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政策、程序,和防范、化解风险方法。关键包含证券企业经营和管理中授权和审批、复核和查证、业务规程和操作程序、岗位权限和职责分工、相互独立和制衡、应急和预防等方法。(四)信息沟通和反馈:立即对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

3、有效内外沟通和反馈。(五)监督和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定、控制活动和方法、信息沟通和反馈有效性进行检验、评价,发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点并立即改善。第四条 有效内部控制应为证券企业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确保:(一) 确保经营正当合规及证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实施。(二) 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三) 保障用户及证券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四) 确保证券企业业务统计、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可靠、完整、立即。(五) 提升证券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证券企业应根据本指导要求,依据证券企业经营目标和运行情况,结合证券企业本身环境条件,建立有效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证券企业应该定时评价

4、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依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改变适时调整和完善。第二章 基础要求第七条 证券企业内部控制应该落实健全、合理、制衡、独立标准,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企业全部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议、实施、监督、反馈等各个步骤,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和证券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情况及证券企业所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三)制衡性:证券企业部门和岗位设置应该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和后台管理支持合适分离。(四)独立性:负担内部控制

5、监督检验职能部门应该独立于证券企业其它部门。第八条 证券企业应该树立正当合规经营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意识,健全证券企业行为准则和职员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制度文化环境。第九条 证券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方法杜绝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用户委托管理资产及用户托管证券等行为,确保用户资产安全完整。第十条 证券企业应依据经营环境改变,建立动态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相关监管指标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证券企业治理结构。证券企业治理结构包含科学决议程序和议事规则,高效、严谨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证券企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足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

6、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第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和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性,确确保券企业独立运作。第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清楚合理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本身经营特点设置严密有效三道业务监控防线:(一)建立关键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监控。和资金、有价证券、关键空白凭证、业务协议、印章等直接接触岗位和包含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应该实施双人负责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第二道防线。不一样部门应有明确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应合适分离。(三)建立独立监督检验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方

7、面实施监控、检验和反馈第三道防线。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授权、检验和逐层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企业业务授权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不一样工作岗位及其性质,给予其对应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该有明确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楚汇报关系。第十六条 证券企业关键业务部门之间应该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不

8、停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依据本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实、用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升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定和控制完整体系,利用包含敏感性分析在内多个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连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步骤和风险化解方法。第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包含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验、考评奖惩等在内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和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业务步骤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关键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订明确控制方

9、法。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利用决议、审核、同意、监控相分离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关键监控。 第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通畅、高效信息交流渠道和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内部职员和用户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正确传输,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及监督检验部门立即了解证券企业经营和风险情况,确保各类投诉、可疑事件和内控缺点得到妥善处理。第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真实、全方面、立即地记载各项业务,充足发挥会计核实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和完整;应该建立完备业务台账系统,并经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实系统交叉

10、印证,预防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第二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根据专员管理、相互牵制、合适审批、严格登记标准,加强对协议、票据、印章、密押等管理。关键协议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和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方法。证券企业公章、协议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保管、审批、使用等应合适分离、相互牵制。第二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加强对各类档案包含多种会议统计和决议、经营协议、用户资料、交易统计、凭证账表、投诉和纠纷处理统计和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应急应变方法和预案。 第三章 关键控制内容第一节 经纪业务

11、内部控制第二十六条 证券企业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关键防范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它用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和结算风险等。第二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计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和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统一计划和集中管理;应制订统一完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制订标准化开户文本格式,制订统一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根据程序认真审核用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用户资金起源正当性。第二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用户资料等内容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用户开户、交易及其它资料,杜绝非法修改用户资料;应完善用户查询、咨

12、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用户能够立即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完整信息。第三十条 证券企业应该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和用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醒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正当业务范围及证券企业授权业务内容,向用户明示证券企业严禁营业部从事业务内容。第三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和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步骤存在风险,制订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方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企业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收委托、清算交割等关键岗位应合适分离,用户资金和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在证券营业部采取统一柜

13、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风险评定,严防经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功效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企业应采取严密系统安全方法,严格授权进入及统计制度,并开启系统审计留痕功效。第三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实施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用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防范结算风险。第三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登记程序和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用户托管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它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第三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经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统计等方法,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安全。第三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系统。证券

14、企业监督检验部门或其它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第三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定时、不定时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验,加强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清算信息查对,确保相关信息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企业、商业银行等提供信息相符。第三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和异地备份相结合数据备份方法,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整。第四十条 证券企业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方法,网上交易系统应具体统计用户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

15、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安全、可靠。第四十一条 证券企业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方法保障网络安全,采取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预防用户数据被窃取、篡改。第四十二条 证券企业对于网络中止、委托中止、用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和出现供电中止、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订和定时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确保立即有效地处理多种故障和危机。 第四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足揭示投资风险,加强和投资者信息沟通。第四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汇报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纠纷处理,预防出现

16、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第四十五条证券企业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关键用户进行定时回访制度。第二节 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第四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议、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管理,关键防范规模失控、决议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风险。第四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自营决议机构和决议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决议管理。第四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经过合理预警机制、严密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审批调度、规范交易操作及完善交易统计保留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第四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体系,确

17、保自营部门及职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应职责。第五十条 证券企业自营业务研究策划、投资决议、交易实施、交易统计、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关键投资要有具体研究汇报、风险评定及决议统计。第五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自营账户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方法预防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预防自营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第五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完善交易统计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保留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实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合适统计和汇报。第五十三条 证券企

18、业应建立独立实时监控系统,证券企业监督检验部门或其它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情况、风险情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时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要求并控制在证券企业承受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对参与投资决议和交易活感人员监察,经过定时述职和签署承诺书等方法提升其自律意识,预防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她人谋取不妥利益。第五十五条证券企业应确保自营资金起源正当性。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第五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关键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造成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第五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

19、银行项目标业务步骤、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方法,加强项目标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教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步骤管理,加强项目核实和内部考评,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在项目实施不一样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升投资银行项目标整体质量水平。第五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步骤,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尽职调查管理,落实勤勉尽责、老实信用标准,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汇报所负担责任,并根据相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验。第六十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投资

20、银行项目标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企业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和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合适分离,用户回访应关键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第六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证券发行中定价和配售等关键步骤决议管理,建立完善承销风险评定和处理机制,经过事先评定、制订风险处理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方法,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企业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评定监测制度。第六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管理,明确不一样类别协议签署权限;在承接投资银行项目时,应和用户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第六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标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

21、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核实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方法。第六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和投资银行项目相关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定机构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第六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杜绝虚假承销行为。第四节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第六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关键防范规模失控、决议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用户资产和其它损害用户利益行为和保本保底所造成风险。第六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议、独立运作。第六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实等步骤制订规范业务步骤、操作规范和控制

22、方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第六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对委托人资信情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起源正当性。第七十条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制订规范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公平对待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第七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和委托人签署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严格协议审批程序。证券企业应在协议约定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第七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用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安全、完整。证券企业应发明条件主动引入有资质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第七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规范风

23、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监督检验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运作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评价。第七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协议、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合适统计,并向委托人立即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情况信息。证券企业应该制订明确、具体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委托人知情权。协议到期后,编制结算汇报应由委托人进行确定,必需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审核。第七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本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第五节 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第七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关键防范传输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和

24、利益冲突等风险。第七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订合适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预防利益冲突。 第七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对用户了解,立即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用户保持通畅沟通渠道,立即妥善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第七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经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隔离方法,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和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人员、业务应有完整统计,并采取静默期等方法;对跨越隔离墙业务、人员应实施关键监控。第八十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含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集中管理

25、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含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确保相关活动已推行报备手续,确确保券企业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第八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应立即办理变更(包含离开咨询岗位)手续。第八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用户服务档案,包含用户服务统计、对公众荐股统计、研究汇报及公开发表研究咨询文章等,推行相关资料立案义务。第六节 业务创新内部控制第八十三条 证券企业对业务创新应关键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议失误等风险。第八十四条 证券企业业务创新应该坚持

26、正当合规、审慎经营标准,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完整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和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要求,并经董事会同意。第八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立即和中国证监会沟通,推行创新业务报备(报批)程序。第八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步骤,制订风险控制方法及对应财务核实、资金管理措施。第八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重视业务创新过程控制,立即纠正偏离目标行为。第七节 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第八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关键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和道德风险。第九十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

27、强对分支机构印章、证照、协议、资金等管理,立即掌握分支机构业务情况。第九十一条 证券企业对分支机构授权应该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订预防越权经营方法。第九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明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目标和管理目标,加强分支机构资金、费用、利润预算管理和考评;证券企业对分支机构业绩考评标准应该全方面。第九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该经过现场检验和非现场检验等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督检验。第九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要求分支机构向用户公布本身及证券企业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它相关信息,确保投诉得到立即处理。第九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要求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件汇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第八节

28、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第九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和实施责任,建立合适资金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制度。第九十七条 证券企业用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集中管理。证券企业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企业自有资金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利用风险、效益监控和考评。证券企业应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控制。第九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将用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加强自有债券回购业务集中化管理和回购资金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严防挪用用户债券从事回购业务。第九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制订明确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步骤,严

29、格实施资金调拨、资金利用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规模、结构、方法计划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和自营债券回购。第一百条 证券企业应制订并严格实施费用管理措施,加强费用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企业应有专门部门负责证券企业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防范挪用用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风险。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支机构除依据授权在经同意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需资金外,其它资金应该立即划转证券企业总部。证券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向资金往来。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

30、风险,尤其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用户融资所带来风险。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筹集和使用事前风险收益评定制度,重大资金筹集、分配和利用和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议。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企业应定时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现金库存管理情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验或抽查。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企业应实时监控资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建立预警和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企业应该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增强可连续发展能力。第九节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企业应按摄影关会计准则

31、和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企业会计核实措施,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证券企业应确保分支机构会计核实一致性。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企业会计核实应合规、立即、正确、完整,变更会计政策应经董事会同意,确保会计政策一贯性。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企业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会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负债项目标管理、大额支出跟踪考评、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托管证券、未决诉讼、赔偿事项等)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监控。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取实物盘点、账实查对、财产保险等方法,确确保券企业及用户资产安全完整。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完善会计信息汇报体系

32、,确保提供立即、可靠财务信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制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和交接制度。第十节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操作步骤、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系统网络等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设置专门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加强对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等步骤管理,并定时对信息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证券企业信息系统立项审批和开发、运行和维护、开发测试和日常运转之间应合适分离。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严格系统进入控

33、制和信息系统权限、密码管理,权限审批、设置、变动和密码使用、修改应有严格控制方法并保留完备统计。用户权限设置应该遵照权限最小化标准。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确保信息系统日志完备性,确保全部重大修改被完整地统计,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效。证券企业信息系统日志应最少保留。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可靠完备灾难备份计划和应急处理机制;数据和关键资料做到异地备份,条件许可应建设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制订具体信息系统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时修订、演练。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安全,严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统。第一百二十条证券企业和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应符合中国证监

34、会、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企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聘用人员诚信统计,确保其含有和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证券企业应该要求聘用人员以合适形式进行诚信承诺。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建立职能管理部门和派出人员工作联络机制,强化对分支机构责任人及电脑、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垂直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应该实施定时或不定时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题审计。证券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责任人相关稽核审计汇报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35、机构立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培育良好内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职员连续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员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全部从业人员立即取得充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最新文件和资料,确保职员书面承诺收到相关资料并了解其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加强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上岗人员应该符合相关资格管理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合理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证券企业对职员绩效考评、评价制度应该达成激励职员遵法经营目标。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该制订严谨、公开、合理人事选拔制度,任免程序中应明确要求任免决定权归属。人事任免应有完备决议统计。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企业应

36、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责任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年度述职汇报及定时谈话制度。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企业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责任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档案(包含外事档案)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证券企业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和关键办事机构在地派出机构立即汇报,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分支机构责任人及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离职,证券企业应该向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立即汇报,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第四章 监督、检验和评价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企业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责任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方法进行自我检验和评价,并接收证券企业上级管理部

37、门和监督检验部门业务检验和指导。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企业汇报内部控制缺点并立即加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职责范围内内部控制造成风险和损失负担首要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设置监督检验部门或岗位,独立推行合规检验、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验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点改善提议并敦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善。监督检验部门对证券企业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汇报证券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检验和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验部门责任人可列席证券企业任何会议。证券

38、企业负责监督检验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为监督检验部门配置足够含有法律、财会、计算机和相关业务技能、经验专业人员,确保监督检验部门人员含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为监督检验部门及人员推行职责提供必需条件。证券企业监督检验部门人员名单应向证券企业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企业监督检验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现场检验、非现场检验和常规稽核、很规稽核,并将检验结果报证券企业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企业监督检验部门应该对监督检验不力、发觉问题隐瞒不报等负担对应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企业全部部门和人员应该主动配合监督检验部门工作,对拒绝

39、、阻挠监督检验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验人员行为应严厉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企业应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情况检验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内部控制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验和评价证券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内部控制检验评价工作,并形成对应专门汇报。董事会应对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券企业监督检验部门等对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提出问题和提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推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企业财

40、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实施情况实施必需检验,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立即纠正内部控制缺点,并对督促检验不力等情况负担对应责任。(三)证券企业经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楚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识别和评定,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立即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缺点和问题,并对内部控制不力及不立即纠正内部控制缺点等负担对应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点纠正和处理机制,应依据内部控制检验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方法,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验。第五章 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指导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证券企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指导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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