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母婴之家连锁店加盟协议
特许加盟总部: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特许加盟店: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同意签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使用相关文字定义
“企业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母婴产业经营及母婴用具经营含有统一性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法、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相关营运不可分统一系统。
“企业商标”:是指为企业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企业标识、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企业形象”加盟店因使用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取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当事者
1. 本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含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权力。加盟店职员不是总部职员,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职员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店铺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负担责任,经营决议是加盟店自行判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资格
1. 只有含有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企业连锁加盟店。
A.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B. 受过总部要求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合格者。
C. 经和总部协商,被认定能够经营企业加盟店特定店铺经营者。
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职员。
第四条:特许给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总部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经营技术——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在要求地域开设、经营企业加盟店权力。
第五条:商标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诺在本协议实施期间,加盟店能够使用企业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企业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协议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商标。
3.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企业商标。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需以企业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 加盟店使用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A、降低企业形象,损害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员传授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尤其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输企业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拟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拟。
第七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情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域另设加盟店时,确保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第八条:店址变更
1. 因地理环境改变和其它原因,加盟店期望变更要求区域内店铺时,能够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理由能够成立,应立即作出回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需帮助。
3. 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 加盟店除了开设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需和总部另签署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企业特许连锁协议。
2. 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企业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需同意,但总部不认可8家以上追加建店。
3. 加盟店在签署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企业特许协议后,应立即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企业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 加盟店认可企业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含有特定价值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加盟店认可企业商标为企业连锁统一营业象征,属总部全部。
3.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改变,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停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实施期间,总部必需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店开业前必需派遣店主和能够代行负担责任职员参与总部要求教育研修,取得经营店铺必需知识和技术,加盟店负担培训所需一切费用。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需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与总部要求进修教育,取得必需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负担。
4. 加盟店必需参与十二个月一至二次定时总会和部分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
5. 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时或不定时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
6. 加盟店在接收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许可总部派遣人员进入店堂内检验加盟店全部经营情况。
7. 加盟店在接收总部营运指导时期,许可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验和加盟店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相关多种资料。企业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留,不得向外泄漏。
8. 总部依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店长和职员。
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 为维护企业形象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要求标准。
2. 为维护企业形象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要求样式。
3. 对于营运必需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它隶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置。
4. 确定本条所列各项购置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三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企业连锁全体利益为目标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 各加盟店所产生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负担。
第十四条:帮助销售
1. 总部对加盟店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A. 推荐进货渠道。
B. 推荐进货物种、品目。
C. 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提议。
D. 从总部配送商品,保障供货,确保供货质量。
E. 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搜集相关销售情报。
F. 提供相关促销多种资料。
2. 加盟店经过总部推荐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确保50%以上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商品可实施换货,供、换货具体措施为:
A. 有保质期产品,乙方确保换货商品保质使用期在12个月以上,并确保全部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
B. 衣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出30天。
C. 换货过程中所发生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D. 加盟店需供货货量应提前10-20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定清单。
第十五条:进销价格设定
1. 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商品进货,按总部提议零售价格销售。
2. 如总部提议零售价格和当地域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依据企业形象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和其实际相符价格提议。
第十六条:特许金
1. 加盟店于签署协议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 要求接收教育、研修费用为 ,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收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调查、开业指导费用。
3. 不管是本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全部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确保金
1. 作为协议签署后总部和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实施协议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协议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确保金。
2. 总部能够用此确保金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充抵通知后,须立即向总部支付和被充抵数额相同现金,补充确保金。
3. 确保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 元人民币。
4. 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确保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 不管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协议上有没有解约权、解除权,假如其退出合相同行为,而造成实际上本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及因加盟店不推行本协议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含有要求赔偿损失权力,能够没收加盟店50%确保金充抵违约金。余下50%确保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实施。
6. 协议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在加盟店撤消企业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确保金。
第十八条:特许金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作为使用企业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收总部帮助、指导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天天 元人民币特许金,支付方法为每一个协议年度开始第一天一次性付清十二个月。其中开始加盟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要求期限内支付总部要求加盟金、加盟确保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出一天加付10%百分比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商品、服务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均一性,提升企业形象,加盟店营业方法必需遵守总部提供经营手册要求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时和不定时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员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指导,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账簿等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正确把握加盟店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原始票据)。
B、营业汇报书(天天制作)。
C、用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天天制作)。
2.加盟店每个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营业汇报书和当月用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时间为每个月最终一天。
第二十三条:用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协议实施期间,必需全力以赴提升该店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要求必需公开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营业汇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协议要求提供给加盟店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情报。
3. 加盟店有责任确保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 加盟店守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
5. 总部按本协议要求提供给加盟店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全部,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留,协议终止后立即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
6. 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根据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严禁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企业其它连锁店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业务。
第二十六条:纠纷汇报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吵或其它纠纷,须立即汇报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企业事业为目标,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方法。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从 起至 止。
2.协议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能够更新协议。
3. 前款协议更新,在本协议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署总部要求特许连锁协议后成立。更新协议为本协议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新协议。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协议书要求加盟金,本协议确保金可充作更新协议确保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确保金。
第二十八条:协议解除
1.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能够对加盟店要求期限,以书面形式劝说加盟店终止或更正其行为。超出指定时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A.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劝说指导。
B. 加盟店按本协议要求向总部递交营业汇报书和总部要求其它汇报书等不真实。
C.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D. 加盟店不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或其它违约行为。
2.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协议。
A.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收协议更新申请总部同提出申请加盟店之间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告破产、协议出卖或整理店铺、尤其清算和申请新其它行业营业店铺。
B.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全方面管理和整理。
C.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D.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协议要求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置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理。
E. 加盟店向其它人泄漏企业经营秘密,或让她人使用或向她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F.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企业连锁店声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它加盟店业务。
G.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和她人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H. 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关键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I.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J. 加盟店退出企业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她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关键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出10天以上。
K.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L.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M. 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N. 加盟店在签署本协议40天以后仍未开业。
3. 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协议。
A. 总部申请破产、尤其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告破产、尤其清算和清算。
B.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声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事业开展。
C. 总部退出企业特许连锁事业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D. 总部违反本协议或不推行要求义务。
E. 法令、政令要求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F.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G.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H. 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协议。此时总部收取二分之一确保金,剩下二分之一在加盟店撤消全部表示企业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 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确保金要求时,本协议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确保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债务。
3. 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任何一款事由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撤消
1. 不管协议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协议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
2. 本协议解除后,加盟店必需自行撤消企业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它设备、用具上消除企业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消,总部或总部代理人能够自行进行撤消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严禁竞争
1. 加盟店确保,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或类似,或轻易引发混同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企业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企业其它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行为。
2. 当总部发觉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物件归还和债务清算
1. 不管任何理由,本协议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物品使用权,并立即将物品归还总部。
2. 本协议终止时,除本协议尤其要求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立即结清所欠对方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营业让渡和承继
1. 加盟店未事先取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要求任何权利、店铺营业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理。
2. 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显著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止时,为保持加盟店运行,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能够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收权力。
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
1. 加盟店使用企业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负担赔偿损失责任,总部不负担名义责任。
2. 总部因加盟店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免责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和暴乱、天灾人祸、行政机关方法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程度原因造成损失负担。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管本协议存在是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 加盟店违约,总部所以而解除协议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损失赔偿金。
3. 加盟店违反协议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协议场所,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协议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协议。
第三十八条:确定事项
在签署本协议前,总部要向加盟店具体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可能性及协议内容,要取得加盟店充足了解。
加盟店应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多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赢利承诺。
第三十九条:协商
对本协议要求及未要求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愿望,坦诚地协商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严守本协议条款之内容是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协议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相关法律程序实施,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附件具相同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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