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推行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协议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风险,由信托财产负担。受托人因违反本信托协议、处理信托事务不妥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
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之
资金信托协议
协议编号:AXXT()JHXT02- 号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 录
公益要素尤其提醒函 2
1 定义 4
2 信托目标 6
3 信托计划基础情况 6
4 信托计划期限 8
5 信托财产管理、利用、处分 8
6 信托利益 10
7 信托财产税费和信托费用负担 12
8 信托受益权转让 13
9 委托人权利、义务 13
10 受托人权利、义务 14
11 受益人权利、义务 15
12 受益人大会 15
13 受托人更换和选任方法 16
14 信息披露 16
15 信托计划终止 17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负担 18
17 违约责任 20
18 适使用方法律和纠纷处理方法 20
19 协议生效 20
20 通知 21
21 其它条款 21
22 附件 22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尤其提醒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含有类公益性质信托产品。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公益要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醒函形式作出尤其提醒。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前,应具体阅读包含本提醒函在内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它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能够根据本提醒函及信托文件要求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它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债权人正当利益;认购资金是其正当全部含有完全支配权财产,并符合《中国信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要求。
(3)委托人同意根据本提醒函要求进行公益捐赠。
2、进行公益捐赠单个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其它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整数倍增加。
3、本信托计划项下,非参与公益捐赠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信托协议应不超出200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即同时应根据万分之三百分比另行交付人民币0.0003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赠委托人名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公益捐赠委托人可取得其所认购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收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尤其承诺: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代理人(非信托计划受托人)以公益捐赠人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该等捐赠资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账户。
三、投资公益项目标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凡经受托人认定相关社会民生、公益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到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20%确定投融资成本,以支持该等公益项目标发展。
四、公益捐赠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公益捐赠委托人信托受益权对应预期利益优先于其它合格投资人取得分配。同顺位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则该顺位各受益人根据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比,享受对应信托利益,负担对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作)作为信托计划社会监察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和公益捐赠实施,并定时出具监察汇报。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相关要求,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汇报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及公益捐赠实施情况。
六、尤其风险提醒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照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标准管理和利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信托财产投资利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信托计划类公益性质并不等于受托人向投资者尤其是公益捐赠委托人确保信托计划不存在对应投资风险。受托人尤其提醒:委托人/受益人尤其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足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老实信用标准,依据《中国信托法》、《中国协议法》、《信托企业管理措施》、《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签署本协议,共同遵照实施。
1 定义
1.1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资金信托协议》: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协议》,包含本协议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它委托人分别和受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协议》。
1.3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其正当拥有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协议》设置“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1.4 本协议: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本《资金信托协议》及其附件,和对本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认购风险申明书》/申明书: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任何修订和补充。
1.6 新湖集团/借款人: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简称。
1.7 确保人:指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
1.8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享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依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分为各期信托受益权。
1.9 委托人:指《资金信托协议》委托方,即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 人、法人及依法成立其它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分为公益捐赠委托人和其它合格投资者。公益捐赠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个人投资者,并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其它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整数倍增加。公益捐赠委托人将根据《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尤其提醒函》约定进行公益性捐赠。各类委托人资格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尤其提醒函》中约定为准。
1.10 受托人:指信托计划受托人;于信托计划设置时,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1.11 受益人:指正当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其它组织。
1.12 保管人: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设置时,为盛京银行股份长春分行。
1.13 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交付给受托人资金。
1.14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全部信托资金总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利用、处分或其它情形而取得财产,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转换形成其它形态财产、信托财产利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它事由取得损失赔偿及其它收入。
1.16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股份长春分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存放全部(资金类)信托财产和支付相关信托费用、信托利益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开立用于归集信托计划认购款项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8 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等额份额。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一万元信托资金。
1.19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负担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供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1.20 信托利益起算日:(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宣告各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1.21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实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因为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22 信托利益核实日:(1)就信托计划期间内存续信托受益权而言,为每十二个月6月21日和12月21日;(2)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日);(3)如进入延长久,则信托利益核实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收益之日。
1.23 信托利益核实期: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指一个信托利益核实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实日(不含该日)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实期系指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含该日)至其信托利益起算以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实日(不含该日)期间。
1.24 信托计划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期间。
1.25 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它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机构。
1.26 中国:指中国(就信托协议而言不包含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
1.27 法律: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28 工作日:指中国要求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9 元:指人民币元。
2 信托目标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自己正当拥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建立双方之间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和本协议约定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利用,为受益人谋取对应利益。
3 信托计划基础情况
3.1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3.2 信托计划规模和募集
3.2.1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为30,000份。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批次由受托人依据到时情况而定,最终以委托人各期实际交付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3.2.2 首期信托资金募集期不超出三十(30)个工作日,自《信托计划说明书》确定推介期开始日开始计算;经受托人决定,募集期能够延长。受托人有权依据发行情况,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分期募集,各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3.2.3 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签署之以后三(3)个工作日内且在推介期届满之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不然,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3 信托计划成立
3.3.1 在募集期届满时,如以下条件均取得满足,受托人可在三(3)个工作日内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
a) 已募集信托资金规模达成10,000万元;
b) 委托人超出两(2)人;
c) 受托人认为应满足其它条件;
d) 尽管有上述要求,受托人仍可依据实际募集情况,在本信托计划募集总规模范围内调整最低募集规模,并对信托计划进行分期募集。
3.3.2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生效。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资金一次性全部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同时,受托人应于作出本信托计划成立决定或信托受益权各期募集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当事人发出信托计划或信托受益权生效通知。
3.3.3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资金自交付之日至信托受益权生效前一日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受托人于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交付给受益人。
3.3.4 在募集期届满时,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取得满足,或募集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不可抗力,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委托人。
3.3.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安排后续发行。后续发行信托受益权募集金额、推介期及生效日等事项由受托人经过公告方法另行确定。
3.3.6 信托计划成立时,已发行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计划同时成立并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后续发行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经过公告方法确定其生效之日。
4 信托计划期限
4.1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4.2 如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则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均自受托人宣告当期信托受益权生效之日起算,并均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同时到期。
4.3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受托人有权延长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并对应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长久限不超出十二(12)个月,具体期限由受托人经过公告方法确定。但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包含依据5.2.4条要求延长期限)均不得超出信托计划成立满三年之日。
4.4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第5.2.5条约定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
4.5 信托期限届满后(含依据5.2.4条延长期限),受托人亦有权依据本协议第5.2.6条要求延长信托期限。
5 信托财产管理、利用、处分
5.1 信托财产管理
5.1.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协议项下委托人交付资金和含有相同信托目标其它委托人(指和受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协议》,并交付对应资金委托人)交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利用、处分;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登记托管、信托利益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5.1.2 受托人应该为本信托计划建立单独会计账户,单独核实、单独管理。
5.1.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内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定时存款、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基金、票据、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工具。
5.2 信托资金利用、处分
5.2.1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信托。受托人利用信托资金方法为:
5.2.2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委托人所交付信托资金向新湖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新湖集团贸易周转提供支持。
5.2.3 新湖集团将依据和受托人签署编号为AXXT()JHXT02-DK01《信托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5.2.4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前,在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依据各期贷款具体情况将对应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分别延长不超出十二(12)个月。依据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延长情况,本信托计划期限亦对应延长。
5.2.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借款人可依据《信托贷款协议》约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5.2.6 如新湖集团、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等担保人发生重大违约(具体由受托人认定),或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含依据第5.2.4条延长期限) 时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仍不能满足全部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则本信托计划将进入延长久,延长久期限不超出12个月。到时,受托人有权自主行使担保权利,要求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负担连带确保责任或其它受托人认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方法变现信托财产。此种情况下,存续信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延期分配,而已到期并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受益人则不受影响。
5.2.7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和其和相关主体就信托资金利用、管理等事项签署协议、合相同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利用和处分。假如信托计划出现需补充、调整事宜,则受托人基于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之职责,有权和相关主体协商对已经签署协议、合相同文件项下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包含但不限于调整监管方法等。就该等事宜受益人确定并同意受托人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但受托人有权决定将相关事宜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5.3 信托财产保管
5.3.1 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委托盛京银行股份长春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财产(现金类资产)进行保管。
5.3.2 信托财产保管具体事宜,授权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确定。
5.4 受托人自由裁量权
5.4.1 即使有上述要求,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标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采取对应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转让信托计划项下债权资产以变现信托财产等方法。如信托期限届满时需要经过转让部分或全部信托受益权而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受益人确定并同意授权受托人能够自己名义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另行获取受益人授权。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可所以而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或延期。
6 信托利益
6.1 预期信托利益
6.1.1 预期信托利益等于信托资金本金加上预期收益。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资金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
6.1.2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万元)
20 -50(不含)
50-100(不含)
100-300(不含)
300(含)以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
8%
8.8%
9.2%
9.8%
6.1.3 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实现预期信托利益时,则受托人将依据本协议第5.2.6条要求延期分配,自延期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期间存续信托受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15%。
6.1.4 尤其提醒:预期信托利益并不组成受托人确保本金或收益承诺,最终实现信托利益依据信托财产管理、利用、处分情况而定。
6.2 信托利益核实和分配
6.2.1 信托财产分配次序
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实现后,先扣除本信托应负担费用、税费,然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受益权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其它则作为受托人信托酬劳。
6.2.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预期收益于每个信托利益核实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分配。
6.2.3 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包含信托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以后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6.2.4 预期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受益人预期可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本金×(1+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
6.2.5 信托计划成立满十二个月后,如借款人依据本协议第5.2.5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将在收到借款人提前清偿该期贷款本息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信托预期收益计算至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
7 信托财产税费和信托费用负担
7.1 税费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要求依法纳税,应该由信托财产负担相关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办理。
7.2 信托费用负担
7.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下述费用为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负担:
a) 受托人收取信托酬劳;
b) 保管人收取保管费;
c) 因设置信托计划而产生前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审计费、保险费、公证费、评定费、登记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代理资金收付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
d) 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利用所发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评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及其它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e)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会议费等费用;
f)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形式资产处理费等费用;
g) 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h) 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费用;
i)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负担费用。
7.2.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核实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相关单据、凭证。除非尤其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7.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协议所造成费用支出,和处理和信托事务无关事项发生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负担费用。
7.3 信托酬劳计算和支付
7.3.1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分配日,分配完成信托利益后,可提取当期信托酬劳,信托酬劳金额依据本协议6.2条约定确定。
7.3.2 至信托酬劳支付日,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酬劳,则按信托财产专户中已经有资金部分支付。剩下部分在信托财产专户内取得资金后随时支付。
8 信托受益权转让
8.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能够经过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必需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件和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不然,任何信托受益权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8.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受让人必需是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合格投资者。
8.3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该按所转让信托资金金额0.2%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不然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8.5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事项时,正当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申请,并提供正当有效继承法律文件正本。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该根据所继承信托资金金额0.2%作为继承登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继承人未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供继承法律文件正本,受托人有权拒绝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9 委托人权利、义务
9.1 除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享受权利外,委托人还享受下列权利:
9.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对应说明;
9.1.2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9.2 除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负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推行下列义务:
9.2.1 确保依据本协议所交付全部资金起源正当,且为其正当可支配财产;
9.2.2 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9.2.3 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等法律所要求合格投资人条件(符合“公益要素尤其提醒函”要求公益捐赠委托人除外),且并未非法聚集她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9.2.4 确保签署本协议、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9.2.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10 受托人权利、义务
10.1 除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享受权利外,受托人还享受下列权利:
10.1.1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费用,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以信托财产负担;
10.1.2 依据本协议约定、应由信托财产负担而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利;
10.1.3 依据本协议约定方法,管理、利用、处分信托财产;
10.1.4 在有利于信托目标实现前提下,能够委托她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10.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10.2 除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负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推行下列义务:
10.2.1 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标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管理职责;
10.2.2 应该遵守本协议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标准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需恪尽职守,推行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10.2.3 保留处理信托事务完整统计,保留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于;
10.2.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11 受益人权利、义务
11.1 本协议项下受益人除依据法律及本协议其它条款享受权利,受益人还享受下列权利:
11.1.1 按本协议约定享受信托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
11.1.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标处分信托财产或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给予赔偿;
11.1.3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和其信托财产相关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它受益人正当权益前提下,正确、立即、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11.1.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11.2 除依据本协议其它条款负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推行下列义务:
11.2.1 善意行使受益人权利,不得损害其它方正当权利和利益;
11.2.2 对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相关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1.2.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12 受益人大会
12.1 受益人大会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依据本协议要求行使职权。
12.2 受益人大会召集
12.2.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要求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累计持有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2.2.2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该最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法等事项。
12.3 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程序、表决规则
12.3.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事项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a) 改变信托财产利用方法;
b) 更换受托人;
c) 提升受托人酬劳标准;
d) 本协议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其它事项。
12.3.2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协议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要求事项以外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就未经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2.3.3 受益人大会能够采取现场方法召开,也能够采取通讯等方法召开。
12.3.4 受益人持有每一份信托单位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2.3.5 受益人大会应该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受益人参与,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该经参与大会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利用方法,应该经参与大会受益人全体经过。
12.3.6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应该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
13 受托人更换和选任方法
13.1 如本协议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推行受托人责任,则由受益人大会根据本协议要求选任继任受托人。
14 信息披露
14.1 披露方法
受托人应按摄影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本协议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相关信息和相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不过,应委托人特殊要求而以除本条之外其它路径进行信息披露,所以发生费用由委托人负担。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信息可在受托人官方网站(.com)上公布方法向受益人披露。
14.2 定时披露
14.2.1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汇报》,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经过受托人官方网站(.com)向受益人披露,同时受托人应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14.2.2 信托终止,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约定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汇报。
14.3 临时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应该在获知相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应对方法:
14.3.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4.3.2 信托资金使用方财务情况严重恶化;
14.3.3 信托计划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
14.3.4 发生信托目标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或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权益其它事项。
14.4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受托人在相关披露事项汇报、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成并审核无误后经过受托人官方网站(.com)或经过邮寄、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等方法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正当律、法规或监管规章要求其它信息披露方法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15 信托计划终止
15.1 信托计划终止
15.1.1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b) 受托人认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情况下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c) 信托计划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提前结束本信托;
d) 信托目标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e)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f)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其它事由。
15.1.2 除上述要求外,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标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如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经过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受益人等合理方法立即向受益人披露,但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15.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应该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分配。
15.3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汇报。该清算汇报无须审计。清算汇报根据信托文件要求送达受益人后3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汇报提出异议,受托人就清算汇报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负担
16.1 风险揭示
16.1.1 法律和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改变将会影响本信托设置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收益水平。
16.1.2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原因,对新湖集团所处市场环境和投资对象经营水平可能将对本信托运作产生影响,新湖集团可能受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货币政策、投资人心理等原因影响,拉长资金回流周期,加大信托资金退出难度,受托人要求确保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时间延长、信托期限延长(此种情形不组成受托人违约),从而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16.1.3 信用风险。借款人、确保人和保管人等交易对手存在不推行相关承诺、义务、担保可能,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风险。
16.1.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快速变现风险,和所以而引发不能立即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风险。信托期限届满,假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推行或不能推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或需要行使担保权利,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立即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
16.1.5 管理风险。受托人未严格根据信托文件要求管理利用信托财产、未推行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或信托管理团体知识、经验、决议、判定、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定,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16.1.6 其它风险。关键指因为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正常运行,或因为通讯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影响信托协议正常推行,从而造成信托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16.2 风险控制
16.2.1 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为新湖集团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16.2.2 上述风险控制方法具体以确保人和受托人签署并公证对应确保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6.3 风险负担
16.3.1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利用信托资金造成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负担。
16.3.2 除非受托人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进行信托事务管理,造成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负担。
16.3.3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利用、处分信托资金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妥造成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全部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负担。
16.3.4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最低收益。
17 违约责任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申明、确保严重失实或不正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它相关方造成全部损失。
17.2 如因受托人之外其它方违反约定、承诺造成本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未能按预期运作,不能所以认为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8 适使用方法律和纠纷处理方法
18.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以处理本协议下任何争议。
18.2 因本协议引发或和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处理。
18.3 协商不成,本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经过诉讼处理。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要求,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包含争议条款仍须推行。
19 协议生效
19.1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为本协议签署页。本协议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于《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申请书》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须本人签字),并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 通知
20.1 双方应该根据下述受托人及本协议约定委托人地址和联络方法进行通知: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通讯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29层
邮编:01
20.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0.2.1 邮寄送达:信封上邮戳日起第5日。
20.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中国挂号函件收据所表示以后第5日。
20.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定后第1个工作日。
20.2.4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2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法发生改变,应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二十(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方。
20.4 任何一方违反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条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影响和损失负担责任。
21 其它条款
21.1 《认购风险申明书》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其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本协议未约定,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若本协议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所约定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协议。
21.2 受托人为设置本信托计划、推行本协议而对外签署合相同法律文件,委托人认可其对本信托约束力;本协议中所述及新湖集团等交易对手“违约”,包含对上述文件违反。
21.3 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含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协议。
21.4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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