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离职管理制度
1 目标
1.1 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相关事项审批权限。
1.2 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无须要流失。
1.3 加强工作交接管理,降低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损失。
1.4 了解离职人员对企业管理提议,改善管理工作。
2 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企业全体职员。
3 离职种类
3.1 劳动协议终止:即职员劳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或符正当定终止条件自然终止。
3.2 劳动协议解除:
3.2.1 辞职:协议期内,职员因故向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2.2 解聘:协议期内,由企业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2.3 自动离职:协议期内,职员未经申请获同意而私自离开企业或工作岗位(旷工)连续三天以上、或月累计达五天以上、或年累计达十天以上,或本人申请自动放弃岗位工作及薪资所得而离开企业。
4 权责
4.1 部门权责
4.1.1 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总监、部门经理、副经理、助理、主管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离职申请审批。
4.1.2 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处理意见,离职面谈,离职手续办理,薪资核实及其资料整理。
4.1.3 业务部门:人员离职申请、审核,离职面谈,离职人职员作移交、手续办理及其监督核实。
4.2 审批权限
4.2.1 生产部车间各小组组员离职,由小组组长初审,车间主任复核,部门经理同意。
4.2.2 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包含生产部各车间组长)离职,由部门主管初审,部门经理复审,分管总监(副总)同意。
4.2.3 部门主管级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申请离职,由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复审,常务副总(总经理)同意。
4.2.4 部门(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申请离职,由常务副总初审,总经理核准。
4.2.5 解聘职员或职员协议期满不再续约离职,由各部门经理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常务副总(总经理)同意。
4.2.6 职员离职审批中,如岗位暂缺,则延伸至上一级岗位给予同意。
5 离职管理工作步骤(详见附录1:培训管理工作步骤表)
6 管理要求
6.1 协议终止
6.1.1 终止条件
a) 劳动协议期满,职员本人和企业经协商一致,不再续聘;
b) 职员本人或企业存在违法等要求或行为,致使劳动协议无效而终止;
c) 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d) 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e)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f)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g)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6.1.2 协议属自然终止,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协议期满前30天,发放《劳动协议续签咨询表》做意见调查,凡职员意愿终止协议,要求职员本人在离职前30天内填写《离职申请单》;属其它条件终止,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办理终止手续。
6.1.3 协议终止手续办理同其它离职手续办理。
6.2 辞职
6.2.1 职员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天提交《离职申请单》,经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核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6.2.2 已转正职员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申请单》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签署意见后生效,协议或协议另有约定申请日期从其约定。
6.3 解聘
6.3.1 企业单方面可随时解聘条件:
a) 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或无法达成岗位工作要求;
b) 在协议期内出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职员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职员奖惩条例》中第十六条要求或其它制度要求);
c) 同时和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d)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反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其它情形。
6.3.2 企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聘条件:
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外安排工作;
b)经过绩效考评,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c)企业所签订劳动协议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且协商变
更无果;
d)因业务发展或发生改变,企业需裁员;
e)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其它情形。
6.3.3 解聘程序
a)用人部门如因上述原因需解聘职员,必需先口头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告之解聘职员原因及证实材料。
b)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提交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则提议不解聘职员;如符合要求,则由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工会、总监(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最终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部将最终审批结果反馈给职员所在部门,并告之工会。如同意解聘,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至职员所在部门,部门责任人通知并安排职员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6.3.4 解聘职员关系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和职员所在部门协同做好。
6.3.5 若职员行为有对企业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赔偿,企业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6.4 自动离职
6.4.1 职员旷工天数达成自动离职期限,职员所在部门(科室)直接上级应以《内部联络单》方法,立即、主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自动离职者统一通知行政总务科、IT科、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终止其企业范围内职务(工作)行为。
a)行政总务科取消其食宿安排,其遗留物品视为弃置,IT取消其相关账号,财务清算其相关数据和账款。
b)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由人力资源部及职员所在部门协商处理。
c)内部联络单正文参考以下:***职员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上班,特申请为自动离职处理。
6.4.2 职员自动离职日期从其离岗(旷工)连续三天、或月累计达五天、或年累计达十天,或本人申请自动放弃岗位工作及薪资所得而离开企业之日为准,若办理离厂手续,以办理手续之日为准。
6.4.3 职员自动离职或未按企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同时,企业保留诉诸法律之权利。
6.4.4 职员自动离职,均视为自动放弃薪资。
6.4.5 凡发觉职员出现频繁旷工,达成自动离职要求期限,其直接上级未主动立即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则对直接责任人按《职员奖惩制度》第十四条第九款(监督不力)处理。
6.4.6 人力资源部确定职员自离属实,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自动离职通告》,并在企业宣传栏内张贴一周,以公告通知。
6.4.7 凡职员自离,自离职之日起,标准上六个月内不得再入职,若业务部门强行要求入职,对直接责任人按5.4.5处理。
6.5 离职面谈
6.5.1 不管职员辞职或被解聘,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应和职员进行一一面谈,了解职员对于离职真实想法、离职客观原因和对主管和同事评价。
6.5.2 人力资源部对部分岗位人员进行面谈,听取职员对企业、对工作岗位意见和提议;对于被解聘职员,应合适加以引导,对职员关心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和咨询,并提供对应帮助。
6.5.3 离职面谈内容应统计,以利于以后管理工作改善。
6.6 工作、产量交接
6.6.1 职员提出辞职申请经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同意,或企业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职员所在部门责任人应立即安排人员和其进行工作交接(生产计件职员交接产量),并将交接内容填在《工作移交清单》(或《产量移交清单》)上,并通知财务部门提前汇总、监督相关数据、账目款项移交。
6.6.2 职员直属上级作为监交人,应对职员工作交接过程做跟踪和检验,职员离职时,充足、完整确实定工作交接内容后再给予签字,间接上级起监督作用。如职员工作交接不到位,对工作造成影响或对企业造成损失,职员直属上级和间接上级均应负担对应责任。
6.6.3 工作交接内容:
a)工作职责、内容及步骤(岗位职责说明书);
b)未完成(正在处理或待处理)工作事项;
c)工作文件资料电子档及实物(内部、外部);
d)部门内、部门间工作关系介绍和联络人通讯方法;
e)外部工作联络内容,所联络用户、单位或个人通讯方法;
f)业务往来(应收、应付)款项、账务交接和说明;
g)本部门可移交给新职员办公用具或物品交接(如无法移交到接收人,应退还至行政总务科);
h)其它由上级安排交接事项。
6.6.4 《工作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定,一式三份,一份交移交人,一份交接收人,一份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职手续办理依据,离职手续完成后随个人档案保留。
6.6.5 生产计件职员离职,由组长进行产量交接,并确定签字,车间主任审核。
6.6.6 《产量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个人保留,一份交生产统计核实工资。生产统计收到《产量移交清单》后,需在《离职手续单》上签字确定。
6.7 离职手续
6.7.1 《离职申请单》原始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如有职员离职需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生产车间由车间主任统一保管)。
6.7.2 职员直接上级收到职员《离职申请单》时,应第一时间安排和其进行充足沟通,给予挽留,挽留无果时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以确保离职职员工作交接顺利进行,最终审核人应第一时间将《离职申请单》提交到人力资源部。离职申请生效日期以最终审核同意日期作为离职之日起计算。
6.7.3 离职职员在工作完全移交、填具《工作移交清单》后,于离职当日按《离职手续单》上要求到相关部门会签,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内容参考以下:
a) 辅料仓库:生产计件职员归还生产工具;
b) 生产办:由负责核实薪资生产统计确定收到由车间主任签字《产量移交清单》;
c) 食堂:收回就餐卡,结算餐费;
d) 宿舍:宿舍长负责确定职员搬离宿舍;
e) 保安:确定其行李物品搬至保安室;
f) 党工团:党工团关系迁移办理;
g) IT部:帮助行政总务科做电脑、网络资源清点,注销各项账号和网络资源;
h) 行政总务科:职员归还所借之物品或图书,清点交接之办公资产、物品和办公钥匙等;并确定职员食堂餐费结算、搬离宿舍、工作服扣款等事宜;
i) 财务部:业务款项、数据、帐目等交接清点和确定,核查职员个人借款等;
j) 人力资源科:收回工作牌、考勤卡,给予核实考勤、薪资及对应扣款、奖惩等。
6.7.4 各会签部门应规范操作职员离职步骤,实施“谁签字谁负责”标准,即会签责任人对职员离职手续办理全权负责,会签部门经理对操作步骤起监督之责。如职员离厂时遗漏手续或未办理相关事项,对工作造成影响或对企业造成损失,会签责任人及部门经理均负担对应责任。
6.7.5 职员离职应由其直接上级(或指定专员)跟踪其手续办理情况,凡发觉离职人员没有在要求审批离职之日内交接清楚工作(或产量),或最终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6.7.6 离职职员必需在结算薪资前归还企业所借之物品、文件资料,如有遗失按企业相关规章处理;如需赔偿,各会签部门责任人应将赔偿价格登记在《离职手续单》上,方便人力资源部核实薪资时给予扣除。
6.7.7 人力资源部核实会签是否完整,如未完整,有权要求会签部门重新给予确定。
6.7.8 手续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一式两份,副本由人力资源部留底存档,正本交离职人员。
6.7.9 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职人员需当日离厂,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企业就餐和留宿。
6.7.10 离职职员工资标准上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结算,亦可和职员约定付薪日期及方法;计件职员工资在工价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结算。职员离职后如领取现金工资,可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及身份证到企业人力资源部办理工资领取手续,再至财务科领取工资。若需要她人代
领,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代领手续。
6.7.11 人力资源部将职员离职手续办理资料归入个人档案,并对档案作相关离职分类标识处理。
6.7.12 人力资源部在职员离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或转移手续。
6.7.13 凡工作或产量交接不清楚,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凡离职手续办理不清楚,不予结算工资和不予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若超出离职最终日期才办理(或仍不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则视为该人员违约在先或自动离职;若因工作岗位本身原因,企业合适延长办理离职手续时间并经离职人员同意,则不视为违约或自动离职。
6.8 附则
6.8.1 如有约定培训服务协议,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协议时,应按协议要求,退还在劳动协议期限内相关费用。
6.8.2 凡约定脱密期限,应按脱密期约定条款实施。
6.8.3 制度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或要求。
7 表单和统计
7.1 离职申请单
7.2 工作移交清单
7.3 产量移交清单
7.4 离职手续单
7.5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7.6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
7.7 自动离职通告
7.8 离职申请单
工 号
姓 名
入职日期
部 门
职 位
协议到期日
环离职申请
类型:□辞职 □解聘 □自动离职
原因:
申请人: 日期:
面 谈 记 录
职员所在部门:
当事人: 面谈人: 日期:
人力资源部:
当事人: 面谈人: 日期:
意见审批
组长
主管/车间主任
部门经理
分管总监(副总)
工会意见
人力资源部
常务副总
总经理
备注:1、审批意见按辞职、解聘权限要求对应权限人签署。
2、职员解聘需工会签署意见。
7.9 离职管理工作步骤表
部门名称
人力资源部
步骤名称
离职管理工作步骤
节点
常务副总/总监
人力资源部
职员所在部门
离职职员
财务部
A
B
C
D
E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Y
审批
N
结束
部门无权审批
Y
解除/终止
劳动协议证实
工资结算
离职面谈
档案调出
社保停缴
N
解除/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
终止并通知部门
审核
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关系处理
存档
审核/
审批
N
Y
申请
解聘
通知职员安排交接
终止并通知工会和职员
须提前30天,试用期3天
书面申请
辞职
财务款项交接
领取
工资
7.10 工作移交清单
工 号
姓 名
入职日期
部 门
职 位
申请离职日
原 因
□调动 □离职
移交时间
一、文件资料电子档及实物:
1、
2、
3、
4、
5、
…
二、未完成工作事项:
待办事项 已完成情况 待办关键
1、
2、
3、
4、
5、
…
三、工作所包含用户帐务说明:
财务部会签:
四、办公资产、物品和办公钥匙移交:
行政总务科会签:
五、其它事项:
会签人员:
移 交 人
接 收 人
监 交 人
部门经理
注:纸张不够,可用附页说明。
7.11 产量移交清单
工 号
姓 名
入职日期
车 间
组 别
移交时间
产量移交情况
款号
工序名称
完工
数量
返 工
数量
返工代理人
移 交 人
组 长
车间主任
生产统计
注:1、产量由组长交接,经车间主任和移交人确定签字后交给核实工资生产统计。
2、本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移交人,一份交生产统计。
3、自离职员产量由组长填写,清单一份由组长保管,一份交生产统计。
7.12 离职手续单
工 号
姓 名
部 门
类 型
□辞职 □解聘 □自动离职
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①职员于离职当日到各会签单位办理以下事项,经办人对过程进行统计,并签字确定;
②带“*”项仅限于生产计件职员;“**”视个人具体情况;“***”仅限于使用电脑职员。
会签单位
事项
过程统计
经办人签字
* 生产统计
《产量移交清单》
* 辅料仓库
工具交接情况
食堂
餐费结算
月份,共 元
宿舍
搬离确定
宿舍长: 保安:
**党工团
党工团组织关系转出
*** IT科
网络资源和账号注销
行政总务科
办公用具、劳保用具
借阅图书资料
工作服扣款
其它物品
财务部
备用金、借款
数据、业务帐款
人力资源部
厂牌
考勤结算
工资核实
培训费扣款
社会保险处理
人力资源部
确定
确定上述手续完成,解除和该职员劳动关系,生效日期为 。
签字: 日期
离职人员
确定
本人确定上述手续完成,解除/终止和浙江风笛衣饰劳动聘用关系。
签字: 日期:
7.13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正本)
先生/女士:
因 需要,企业依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和您劳动关系,请您在收到通知后 日内和指定人员办理好工作交接。
感谢您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为企业所做贡献。顺祝,以后能找到一份更适合你工作!
浙江风笛衣饰
年 月 日
裁切线
裁切线
8.6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副本)
先生/女士:
因 需要,企业依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和您劳动关系,请您在收到通知后 日内和指定人员办理好工作交接。
感谢您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为企业所做贡献。顺祝,以后能找到一份更适合你工作!
浙江风笛衣饰
年 月 日
7.14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
(正本)
兹证实 (身份证号: )原为浙江风笛衣饰
部门职员,担任 职务,原劳动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现已办理全部离职手续。
特此证实。
浙江风笛衣饰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贵企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书一份。
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裁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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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
(正本)
兹证实 (身份证号: )原为浙江风笛衣饰
部门职员,担任 职务,原劳动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现已办理全部离职手续。
特此证实。
浙江风笛衣饰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贵企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实书一份。
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7.15 自动离职通告(模板)
企业职员(姓名) ,系 部门 职务/岗位,自 年 月 日 时 分私自离开企业工作岗位,至 年 月 日 时 分一直没有返回原岗,也没有向其直接上级请假。依据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自 年 月 日止,该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请该人员同事、老乡或亲戚将本通告内容转告给其本人,以示本通告内容送达和通知。
特此通告。
浙江风笛衣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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