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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标准规定修订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828238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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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企业 职员请假管理要求 (修订版)   为规范职员请假管理,合理安排职员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XXX企业(以下简称X企业)具体情况,现将事假等请假事项做以下要求: 第一条 事假 职员因私事须由本人办理,可请事假。事假可用职员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 (一)请事假手续 1.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由本人先经过电话及短信等方法请假,并于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经同意可申请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审批权限 1.职员请事假,由所在部门责任人同意;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事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事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企业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3. XX企业副经理请事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4. XX企业经理请事假报XXXX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同意可不按事假统计,并将证实随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1.凭儿女学校、幼稚园通知参与家长会,经各部门责任人同意可不按事假统计,依据距离企业远近给假半天或1天; 2.职员本人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相关部门出具证实且必需由职员本人在家照料,给假1天; 3、依据相关部门要求并出具证实,欢送儿女应征入伍,给假1天。 (四)事假工资 1.职员每三个月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经各部门责任人同意,可不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但出勤情况应和年底经济效益奖金挂钩。事假不能按季度累计,需每个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2. 职员每三个月请事假2天以上(不含2天),事假扣除日工资100%,事假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请假天数,15天以上(不含15天),只发其基础工资; 3.事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4.事假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出30个(含)工作日。 第二条 病假 职员因病诊疗,可休病假。病假可用职员本人当年年休假折抵。(一)请病假手续 1.职员在工作日看病应立即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须经过电话、短信或委托她人代为请假,因急诊不能事先请假,须有医院急诊证实; 2.职员请病假3日以上(不含3日),需将医院诊疗证实及医药处方复印件报至所在部门,并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二)请病假程序 1.各部门职员请病假报所在部门责任人审批,各部门将职员病假情况随考勤报备人力资源部; 2.部门内设机构干部请病假报部门经理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病假报部门分管领导及XX企业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3.XX企业副经理请病假报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4.XX企业经理请病假报XXXX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三)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入医疗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疗证实及开具病休证实,报所在部门责任人同意,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四)病假工资 1.职员当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不含3天),天天扣除额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21.75天)×20%,病休1个月以上,只发其基础工资; 2. 病休累计超出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病假工资按其本人基础工资80%计发。如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3.职员进入医疗期,工资按国家相关要求计发; 4.病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 第三条 婚假 (一)职员符合《婚姻法》要求年纪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夫妻,除享受国家要求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二)职员休婚假标准上应安排连续休假并自结婚登记日期起十二个月内休完,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要求时间内安排休假需延后,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 (三)职员休婚假需提前报所在部门同意后,将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条 生育假 (一)产假 1.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要求,女职员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员按要求生育,除享受国家要求产假外,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3.女职员除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外,经所在部门责任人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二)女职员妊娠不满4个月(含)流产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为42天; (三)女职员怀孕8个月以后,天天可工作7个小时直至分娩为止,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天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每多培育一个婴儿天天增加一小时,时间安排由本人和所在部门约定。在职女职员休哺乳假时间可依据XX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四)休产假需提前报人力资源部立案,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五)产假期间,职员工资由北京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延长产假期间只发本人基础工资。 第五条 丧假 (一)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岳父母、公婆及养父母)死亡时,可依据具体情况给5天丧假。职员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依据旅程远近可另行给假; (二)职员请丧假需报所在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立案,丧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 工伤假 职员因工负伤,经企业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工伤假。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私自离岗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归者; 3.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未请假,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未请假,为旷工1天;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本人要求调动工作,未经同意或虽经同意还未办理手续不上班者。 (二)旷工处罚 1.经济处罚:职员旷工半天扣发当日正常劳动应得工资,旷工1天以上(含1天)3天以下(不含3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旷工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正常劳动应得工资; 2.旷工处分:职员旷工3天以下所在部门应给书面警告处分,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属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协议。 第八条 职员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应依据请假类别按审批程序报所对应责任人审批。如职员提供虚假证实,经企业查实后,企业有权和之解除劳动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由其本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以上假期计算时,病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均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事假、婚假、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XX职员请假管理要求(修订版》实施。 第十一条 本要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XXXX职员请假管理要求》同时废除,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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