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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桑梓电子商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 郧阳区城关镇桑树垭村委会 、十堰市郧阳区龙凤祥郧电商物流产业投资共同出资,设置十堰市桑梓电子商务(或,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和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十堰市桑梓电子商务 。
第四条 住所: 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桑树垭村村民委员会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1.农副产品种植、加工、网上销售
2.电子商务服务
3.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包含许可审批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须经同意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提交依法设置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九条 企业实收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股本总额。
企业变更实收资本,提交依法设置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并根据企业章程载明出资时间、出资方法缴纳出资。企业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它登记事项,应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私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资金
所占总资金百分比
十堰市郧阳区龙凤祥郧电商物流产业投资
60000
60%
郧阳区城关镇桑树垭村委会
40000
40%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并经含有评定资格资产评定机构评定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东不根据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十四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置登记。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十二)其它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依据要求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负责监督和提案。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和本章程要求其它人员。)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对企业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 1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企业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要求给予解散;
(六)其它解散事由。
企业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六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等媒体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报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商讨作出决议。
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要求股东或受前款要求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要求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第四十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签订,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签订后不得随意修订,必需每次修订满期十二个月后,或有新股东参股进入,为维护全体股东和企业利益,由全体股东商讨决定后,可依据实际情况作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只适适用于搜宴电子商务内部,全体股东应该遵守保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肆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涂改,复印无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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