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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本计算
地基基本计算用表
1.地基基本设计级别(表2-27)
地基基本设计级别 表2-27
设计级别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级
重要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层以上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规定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坡上建筑物(涉及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普通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基坑工程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朴、荷载分布均匀七层及七层如下民用建筑及普通工业建筑物;次要轻型建筑物
依照建筑物地基基本设计级别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构造影响限度,地基基本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关于规定。
(2)设计级别为甲级、乙级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表2-28所列范畴内设计级别为丙级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状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性值不大于130kPa,且体型复杂建筑;
2)在基本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本荷载差别较大,也许引起地基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也许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毕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高层建筑、高耸构造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本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间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级别为丙级建筑物范畴 表2-28
地基重要受力层状况
地基承载力特性值
fak(kPa)
60≤fak
<80
80≤fak
<100
100≤fak
<130
130≤fak
<160
160≤fak
<200
200≤fak
<300
各土层坡度(%)
≤5
≤5
≤10
≤10
≤10
≤10
建筑
类型
砌体承重构造、框架构造(层数)
≤5
≤5
≤5
≤6
≤6
≤7
单层排架构造
(6m柱距)
单跨
吊车额定起重量(t)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厂房跨度(m)
≤12
≤18
≤24
≤30
≤30
≤30
多跨
吊车额定起重量(t)
3~5
5~10
10~15
15~20
20~30
30~75
厂房跨度(m)
≤12
≤18
≤24
≤30
≤30
≤30
烟囱
高度(m)
≤30
≤40
≤50
≤75
≤100
水塔
高度(m)
≤15
≤20
≤30
≤30
≤30
容积(m3)
≤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注:1.地基重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本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本底面宽度),独立基本下为1.5b,且厚度均不不大于5m范畴(二层如下普通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重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性值不大于130kPa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构造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中第7章关于规定;
3.表中砌体承重构造和框架构造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状况折合成与其相称民用建筑层数;
4.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数值系指最大值。
2.基本宽度和埋深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表2-29)
承载力修正系数 表2-29
土类别
ηb
ηd
淤泥和淤泥质土
0
1.0
人工填土
0
1.0
e或IL不不大于等于0.85粘性土
红粘土
含水比aw>0.8
0
1.2
含水比aw≤0.8
0.15
1.4
大面积压实填土
压实系数不不大于0.95,粘粒含量ρc≥10%粉土最大干密度不不大于2.1t/m3级配砂石
0
1.5
粉土
粘粒含量ρc≥10%粉土
0
2.0
粘粒含量ρc<10%粉土
0.3
1.5
e及IL均不大于0.85粘性土
0.5
2.0
粉砂、细砂(不涉及很湿与饱和时稍密状态)
0.3
1.6
中砂、粗砂、砾砂和碎石土
2.0
3.0
注:1.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可参照所风化成相应土类取值,其她状态下岩石不修正;
2.地基承载力特性值按地基基本设计规范附录D深层平板载荷实验拟定期ηd取0。
3.建筑物地基变形容许值(表2-30)
建筑物地基变形容许值 表2-30
变形特性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构造基本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沉降差
(1)框架构造
0.002l
0.003l
(2)砌体墙填充边排柱
0.0007l
0.001l
(3)当基本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构造
0.005l
0.005l
单层排架构造(柱距为6m)柱基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倾斜(按不调节轨道考虑)
纵向
0.004
横向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整体倾斜 Hg≤24
0.004
24<Hg≤60
0.003
60<Hg≤100
0.0025
Hg>100
0.002
体型简朴高层建筑基本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构造基本倾斜 Hg≤20
0.008
20<Hg≤50
0.006
50<Hg≤100
0.005
100<Hg≤150
0.004
150<Hg≤200
0.003
200<Hg≤250
0.002
高耸构造基本沉降量(mm) Hg≤100
400
100<Hg≤200
300
200<Hg≤250
200
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后变形容许值;
2.有括号者仅合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本倾斜方向两端点沉降差与其距离比值;
5.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构造沿纵向6~10m内基本两点沉降差与其距离比值。
4.压实填土质量控制(表2-31)
压实填土质量控制 表2-31
构造类型
填土部位
压实系数λc
控制含水量(%)
砌体承重构造和框架构造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范畴内
≥0.97
wop±2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范畴如下
≥0.95
排架构造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范畴内
≥0.96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范畴如下
≥0.94
注:1.压实系数λc为压实填土控制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比值,wop为最优含水量;
2.地坪垫层如下及基本底面标高以上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不大于0.94。
5.房屋沉降缝宽度(表2-32)和相邻建筑物基本间净距(表2-33)
房屋沉降缝宽度 表2-32
房屋层数
沉降缝宽度(mm)
二~三
50~80
四~五
80~120
五层以上
不不大于120
相邻建筑物基本间净距(m) 表2-33
被影响建筑长高比
影响建筑预估平均沉降量s(mm)
2.0≤L/Hf<3.0
3.0≤L/Hf<5.0
70~150
2~3
3~6
160~250
3~6
6~9
260~400
6~9
9~12
>400
9~12
≥12
注:1.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单元长度(m);Hf为自基本底面标高算起建筑物高度(m);
2.当被影响建筑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恰当缩小。
6.无筋扩展基本台阶宽高比容许值(表2-34)
无筋扩展基本台阶宽高比容许值 表2-34
基本材料
质量规定
台阶宽高比容许值
pk≤100
100<pk≤200
200<pk≤300
混凝土基本
C15混凝土
1:1.00
1:1.00
1:1.25
毛石混凝土基本
C15混凝土
1:1.00
1:1.25
1:1.50
砖基本
砖不低于MU10、砂浆不低于M5
1:1.50
1:1.50
1:1.50
毛石基本
砂浆不低于M5
1:1.25
1:1.50
-
灰土基本
体积比为3:7或2:8灰土,其最小干密度:
粉土1.55t/m3
粉质粘土1.50t/m3
粘土1.45t/m3
1:1.25
1:1.50
-
三合土基本
体积比1:2:4~1:3:6
(石灰:砂:骨料),每层约虚铺220mm,夯至150mm
1:1.50
1:2.00
-
注:1.pk为荷载效应原则组合时基本底面处平均压力值(kPa);
2.阶梯形毛石基本每阶伸出宽度,不适当不不大于200mm;
3.当基本由不同材料叠合构成时,应对接触某些作抗压验算;
4.基本底面处平均压力值超过300kPa混凝土基本,尚应进行抗剪验算。
2-2-2 地基及基本计算
2-2-2-1 基本埋置深度
基本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拟定:
1.建筑物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本和地下设施,基本型式和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和基本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规定前提下,基本宜试埋。除岩石地基处,基本埋深不适当不大于0.5m。
筏形和箱形基本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规定。天然地基上箱形和筏形基本埋置深度不适当不大于建筑物高度1/15;桩箱或桩筏基本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适当不大于建筑物高度1/18~1/20。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基本埋深不适当不不大于原有建筑基本。当埋深不不大于原有建筑基本时,两基本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否则应采用分段施工,设支护构造,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基本。
拟定基本埋深尚应考虑地基冻胀性。
2-2-2-2 地基计算
地基计算见表2-35。
地基计算 表2-35
2-2-2-3 基本计算
基本计算见表2-36。
基本计算 表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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